《遼寧省民用機場凈空安全保護辦法》業經2013年6月18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8月20日起施行。
省長陳政高
2013年7月12日
遼寧省民用機場凈空安全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用機場凈空安全保護,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民用機場(含軍民合用機場的民用部分)的凈空區域保護和電磁環境保護。
第三條 民用機場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民用機場凈空安全保護工作責任制和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凈空安全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將民用機場凈空安全保護工作納入本地安全生產責任目標考核體系,督促各有關部門按照規定承擔保障凈空安全的責任,依法對民用機場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民用機場所在地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部門,對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民用機場凈空安全保護工作實施綜合協調和監督指導。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林業、氣象等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民用機場凈空安全保護工作,具體職責另行規定。
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依法對轄區內民用機場凈空安全保護實施行業監督管理。
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民用機場凈空安全保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 遼寧省機場管理集團公司、大連國際機場集團有限公司等(以下統稱機場管理集團公司)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承擔所屬民用機場凈空安全保護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民用機場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機場凈空安全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對機場凈空安全保護意識。
機場管理集團公司和機場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轄區內機場凈空安全保護宣傳、教育等相關工作。發現凈空安全隱患或者危害凈空安全行為的,應當向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條 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和民用機場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將其納入市城鄉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向社會公布。
民用機場所在地的縣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機場管理集團公司,在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設置警示標識。
第八條 機場管理集團公司應當依據《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和民用機場總體規劃,編制凈空障礙物限制圖,經國務院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報民用機場所在地的市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行政部門備案。
民用機場總體規劃調整時,凈空障礙物限制圖也應當相應調整。
第九條 機場新建、擴建的,機場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應當于工程動工6個月前,在當地主要媒體發布公告,并在機場周圍地區張貼。對可能影響機場凈空安全的建筑物及設施、樹木、燈光等障礙物,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相關部門組織清除、處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機場新建、擴建公告發布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修建、種植或者設置影響凈空安全的障礙物。
第十條 審批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建設項目時,應當書面征求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的意見。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依法需要聽證、檢驗、檢測和專家評審的,經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適當延長答復時間。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新建、改建和擴建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十一條 禁止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修建靶場、強烈爆炸物倉庫和超過民用機場凈空障礙物限制高度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等物質;
(三)設置影響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或者飛行員視線的燈光、標志或者物體;
(四)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民用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飛鳥類,升放無人駕駛的自由氣球、系留氣球、風箏、孔明燈等其他升空物體以及進行飛艇、滑翔機、動力傘等飛行活動;
(六)儲存爆炸物品以及進行超過凈空保護高度要求的爆破或者作業;
(七)焚燒產生大量煙霧的農作物秸稈、垃圾等物質;
(八)燃放煙花、焰火;
(九)在機場圍界外5米范圍內,搭建建筑物,種植樹木,或者從事挖掘、堆積物體等影響民用機場運營安全的活動;
(十)國家規定的其他影響機場凈空保護的行為。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政府有關部門以及機場管理集團公司,確定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外機場周邊區域修建建(構)筑物,種植高大樹木,燃放升空的爆竹、煙花、焰火,升放無人駕駛的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和風箏、孔明燈等其他升空物體的限制高度或者區域,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外,高大建筑物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其所有權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飛行障礙燈和標志,并保持正常顯示狀態。
第十四條 單位或者個人在凈空保護區域外,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應當向升放地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應當在擬升放2日前持氣象主管機構的批準文件,向當地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擬升放1日前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非正常運行或者系留氣球意外脫離系留的,升放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立即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報告。
第十五條 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邊界接壤的地區使用飛艇、熱氣球、滑翔機、動力傘等航空器從事航空飛行的單位或者個人,需要劃定臨時飛行空域的,應當在擬使用臨時飛行空域7個工作日前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受理申請的空中交通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機場管理集團公司應當建立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定期巡視檢查制度。
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