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業經2013年4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陳海波
二0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沈陽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電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使用、檢驗檢測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個人和單個家庭自用的電梯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是本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轄區內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財政、規劃、城鄉建設、房產、公安、工商、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鼓勵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使用管理單位和個人參加電梯責任保險。
相關行業協會應當通過協助會員單位與保險公司協商保險費率等形式,推動會員單位購買電梯責任保險。
第二章電梯的安裝、改造與維修
第六條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施工開始5個工作日前,施工單位應當將擬進行的施工地點、施工內容、電梯參數以及電梯使用管理者等情況書面告知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七條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前,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等現場安全生產條件,并按照電梯設計文件和標準的要求,檢查電梯機房、井道、底坑、通道等涉及電梯施工的土建工程以及電梯制造質量,確認符合要求后方可開始施工。
第八條電梯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應當經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驗合格后,方可交付或者投入使用。
第九條電梯改造時,原制造單位已經注銷,無法取得其委托、同意的,電梯改造單位應當在電梯改造完成后補充或者更新該電梯的產品標牌,并且在產品標牌、質量證明書上標明改造單位的名稱、許可證件編號、改造日期等信息。
電梯改造單位應當對改造后電梯的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
第十條施工單位應當在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工程監督檢驗合格后30日內,將安全技術資料移交建設單位或者電梯使用管理者,辦理相關移交手續;建設單位在向電梯使用管理者移交電梯時,應當同時移交安全技術資料。
第十一條住宅電梯更換、改造、維修的,應當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相關機構或者專家進行鑒定評審,并出具評審報告。住宅電梯更換、改造、維修所需資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籌集:
(一)已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緊急情況下存在安全隱患、需要立即維修的,可以按照應急程序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二)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的,相關業主應當按照其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承擔費用。
第三章電梯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電梯使用管理者,是指具有電梯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電梯使用管理者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一)新安裝電梯未移交業主的,項目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管理者;
(二)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的,受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為電梯使用管理者;
(三)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的,電梯屬于單一所有權人的,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管理者;共有產權的,所有權人應當通過書面協議確定電梯使用管理者;
(四)出租配有電梯的場所,應當在租賃合同中約定電梯使用管理者;未約定的,比照第(三)項處理。
未明確使用管理者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電梯使用管理者是電梯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電梯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并建立健全電梯檔案管理制度;
(二)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能夠隨時與值班人員實現有效聯系;
(三)監督并且配合電梯的更換、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工作;
(四)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顯著位置張貼有效的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維保標識,標明應急救援電話;
(五)將電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顯著位置;
(六)委托依法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并簽訂日常維護保養合同;
(七)制定出現突發事件或者事故的應急措施與救援預案;
(八)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四條電梯使用管理者應當根據電梯使用狀況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電梯安全管理員,從事電梯安全管理的人員應當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并承擔以下管理職責:
(一)負責電梯運行日常巡視,記錄日常使用狀況;
(二)負責保管和按照規定使用電梯專用鑰匙;
(三)檢查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確保齊全清晰;
(四)監督并且配合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工作,簽字確認維護保養記錄;
(五)現場配合電梯檢驗檢測工作;
(六)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權作出停止使用的決定,并立即報告電梯使用管理者。
第十五條電梯出現故障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隱患的,電梯使用管理者應當停止使用,并且在乘客易于注意的顯著位置張貼《電梯隱患標志》,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使用電梯。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消除電梯故障或者隱患,需停止電梯運行時間超過48小時以上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沒有物業服務企業小區所在地的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向小區業主公告。
第十六條醫院提供患者使用的電梯、直接用于旅游觀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電梯,以及采用司機操作的電梯,應當由取得相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的電梯司機操作。
第十七條電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電梯使用管理者應當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登記。
報廢、停止使用1年以上的電梯或者拆除、轉讓電梯的,電梯使用管理者應當在30日內,到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相應的報停、注銷、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以及住宅電梯,應當配備具有運行參數采集功能的電梯運行安全監控系統,并與電梯日常維護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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