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暫行規定》業經2013年6月17日朝陽市第十屆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7月30日起施行。
市長:于言良
2013年6月21日
朝陽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有效防止因燃放煙花爆竹而引發的火災和人身傷亡事故,減少城市噪聲和環境污染,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朝陽市建成區內煙花爆竹的燃放管理。
本規定所稱建成區是指雙塔區、龍城區范圍內實行街道和社區管理的區域(不含兩區所轄鄉、鎮)。
第三條 市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市安監、城管綜合執法、工商、環保、民政、質監、交通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煙花爆竹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成區內實行煙花爆竹限時燃放,在每年農歷臘月二十三日至次年正月十五日期間可以燃放煙花爆竹。
在可以燃放煙花爆竹時間內,不得在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禁止燃放的場所和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在可以燃放煙花爆竹時間外,除單位按本規定第七條規定舉辦焰火晚會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燃放煙花爆竹,建成區內不得設置煙花爆竹零售點。
第五條 禁止在下列場所和區域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檔案館;
(二)重要軍事區域;
(三)黨政機關辦公區、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養老院、福利院、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社、電信、郵政、金融等單位;
(四)水、電、燃氣、熱力供應設施及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火車站、客(貨)運站、機場、主次干道、橋梁(含立交橋、過街天橋)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六)生產、充裝、銷售、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及周邊安全距離100米范圍內;
(七)集貿市場、商場、賓館、超市、影(劇)院、歌舞廳等人員密集場所;
(八)重點工程施工現場;
(九)房屋走廊、樓道、屋頂、陽臺、窗口;
(十)10層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離25米范圍內;
(十一)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或高層建筑,在物業公司劃定燃放區域以外;
(十二)市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第六條 在可以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內,只允許燃放使用綠色字體注明“個人燃放”字樣包裝標志的產品。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燃放后應及時清掃燃放現場的遺留物。
第七條 重大慶典活動和重要節日需要舉辦焰火晚會的,主辦單位須經市公安部門批準后方可舉辦。
第八條 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除按本規定第七條規定舉辦焰火晚會外,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第九條 街道辦事處應組織社區開展社會宣傳活動,教育駐街單位和居民遵守煙花爆竹限時燃放規定,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
中小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民政、工商部門在辦理婚姻登記、殯葬手續、工商登記時應告知當事人煙花爆竹限時燃放規定。
慶典公司不得承接煙花爆竹燃放業務。賓館、飯店在承接慶典活動時要告知當事人遵守煙花爆竹限時燃放規定。如發現有違反煙花爆竹限時燃放規定的,應及時予以制止并通知公安部門處理。
各類慶典活動應遵守市聲環境功能區標準規定,不得超標準鳴放禮炮。
第十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一條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或者焰火晚會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燃放煙花爆竹后不及時清掃現場遺留物的,由城管綜合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燃放煙花爆竹給國家、集體財產造成損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各縣(市)可根據本地區實際,制定本地區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朝陽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3年7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