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筑防火監督管理工作,防止和減少建筑火災的發生,保障國家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省新建、改建、擴建的所有工程項目和外省在本省建設、設計、施工的所有工程的項目。
第三條各級公安機關負責監督本規定的實施。
第二章 消防管理
第四條設計單位應確定防火設計審核負責人,對工程項目進行防火設計審核,提出審核意見書。
第五條建筑工程項目在初步設計中應編寫《建筑防火設計專篇》,無初步設計的工程項目亦按專篇的要求編寫文字說明。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根據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生產性質和火災危險性,向承攬設計的單位提出明確的防火要求,并督促其落實。
第七條建設單位中報審核防火設計應連同設計單位的防火審核意見書、防火設計圖紙及其有關技術文件、資料等,一并送交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審核,未經審核同意,不得擅自施工。
第八條規劃、設計、建設單位,在對工程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和編制計劃任務書時,應同時編制消防安全設施計劃,并將所需經費列入工程項目的概算。消防經費不得挪用。
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必須按照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要求,配置與火災危險性、建設規模、使用性質相適應的消防設施和器材。有條件的應采用較先進的設施和器材。選用新型建筑材料、防火涂料、消防設備和產品的,要經過國家或省級消防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的鑒定或認定后,方可安裝使用。
第十條建設、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核準的防火設計圖紙和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范進行施工,不準擅自更改或降低消防安全標準。確需更改的,應報公安機關備查。施工單位應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并要將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報送當地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備查。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對工程項目的消防工程施工進行檢查,保證消防工程的安裝質量。
第十二條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應會同公安消防監督部門依照工程防火設計圖紙和有關消防技術要求,對工程進行檢查驗收。不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準交付使用。
第三章 消防監督
第十三條各級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應負責對城鎮規劃和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實施消防監督。
第十四條建筑防火實行分級監督管理。省公安消防部門負責全省城鎮建筑防火監督工作,并指導各地、市的建筑防火監督工作。各地、市、縣(區)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分別負責本轄區的建筑防火監督工作。鐵路、林業、航運、國營農場、礦務等系統的公安消防機構負責本系統的建筑防火監督工作,涉及城鎮規劃的建設項目的防火監督工作,應按行政區劃由當地公安消防監督部門負責。
第十五條各級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應參加建筑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和擴初設計審查;審核工程項目的防火設計,其審核內容一般包括:總平面設計、單體建筑設計、報警滅火系統、消防給水、通風空調、防煙排煙、電器防火設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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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各級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對送審的建筑工程項目應及時審核。重點工程項目應從送審之日起,七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一般工程項目應在送審后五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對建筑規模大、單項多、功能復雜、審核工作量大的項目,應在十五日內提出審核意見。重點工程是指:
(一)城市總體規劃和有關城市單項規劃設計;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的工廠、倉庫和其他大、中型工廠、倉庫;
(三)平戰結合的人防工程、地下鐵道、隧道工程;
(四)高層公共建筑和乙、丙類火災危險性的高層廠、庫房;
(五)各類大中型電站、變電、燃氣、油類工程;
(六)大中型體育館、影劇院、禮堂、火車站、汽車客運站、碼頭、機場和商場等公共建筑;
(七)中外合資和利用外資的工程項目;
(八)重要科研基地等。
第十七條設計、施工、建設單位或個人對公安消防監督部門的審核意見有異議的,可協商解決,仍有異議的,可在接到審核意見后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消防監督部門申請復審,由上一級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按第十六條規定的期限,提出最后審核意見。
第十八條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對符合建筑防火安全技術規范的工程項目,簽署審核意見后,建設單位方可向規劃部門申請領取工程施工執照。對不符合防火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建筑工程項目,應通知建設、設計單位,限期修改原設計,直至達到防火安全技術規范要求。
第十九條各級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應協助建設主管部門對工程設計、施工單位的防火設計、施工資格進行審查。專門承攬消防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須報省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審批。
第二十條工程竣工后,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應按照分級監督管理權限對工程進行驗收,重點工程的報警、滅火、消防給水、電氣系統及消防設施,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應進行專門驗收。對不符合消防技術規范的工程項目不予驗收,并提出改進意見。
第四章 處罰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公安消防監督部門給予處罰:
(一)未經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審核、驗收的工程項目,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有權停止其施工、使用;施工單位不按設計和消防安全技術規范施工的,必須限期整改,同時按《黑龍江省消防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處罰,并對有關責任者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設計單位和個人,違反消防規定進行設計,經指出仍不改進的,對設計單位處以工程總設計收費的百分之十至三十的罰款;對設計審核有關人員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三)嚴重違反消防技術規范的有關設計單位或人員,公安消防部門不予辦理審批手續直至取消其防火設計資格。
(四)由于設計單位的建筑防火審核人員不負責任,違反消防法規的,對責任人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五)未取得消防設計、施工資格的單位,從事消防工程設計、施工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和設計、施工文件,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罰沒款一律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凡不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規范的工程設計,不得評為優秀工程設計。不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能評為全優工程。
第二十四條設計、施工、建設單位或個人,對處罰裁決不服的,可在處罰裁決后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消防監督部門申請復議,上一級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應在三十天內作出裁決。
第二十五條公安消防監督管理、審批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接禮受賄、刁難拖延,應及時調離,并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與國家的有關規定相抵觸時,執行國家規定。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