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提高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管水平,根據《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導則》,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省、市(行署)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工作。
省農墾總局、省森工總局負責墾區內、國有林區內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工作。
市(行署)以及省農墾總局、省森工總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有關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報告及時抄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6月、12月分別進行一次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形勢分析。
市(行署)以及省農墾總局、省森工總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季度分別進行一次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形勢分析。
發生三級(含三級)以上或者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是典型四級重大建筑工程安全生產事故的,市(行署)或者省農墾總局、省森工總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本行政區域內專題安全生產形勢分析。
第四條 安全生產形勢分析的原則是:
(1)事后分析,體現總結性。
(2)事前分析,體現預測性和前瞻性。
(3)科學分析判斷,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增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預見性和主動性,
第五條 安全生產形勢分析的步驟是:
(1)在規定時間內,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多角度、全方位的分析。
(2)找出事故多發的地區、監督管理薄弱環節、事故類型。
(3)分析事故多發的原因、總結內在規律。
(4)根據工程投資方向、結構以及行業發展經營機制,預測下一階段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重點。
(5)制定針對性、可行性強的措施。
(6)形成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報告。
第六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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