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大慶市地方中小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單位,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大慶市地方中小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大慶市地方中小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地方中小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規范企業安全生產行為,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黑龍江省安全生產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企業是安全生產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企業要按照“誰生產、誰負責”的原則,切實抓好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第三條 加強企業安全管理隊伍建設。企業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四條 加大安全生產投入。企業應當依法保證安全生產資金足額投入并有效使用。
第五條 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安全生產費用計入生產成本,由企業專戶存儲,用于安全設備設施的維護、改造以及重大危險源、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和安全培訓等。
第六條 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企業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常識的宣傳,培育發展有企業特色的安全文化。
第七條 加強安全生產培訓。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生產培訓。企業應當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培訓,并建立安全生產培訓檔案。
第八條 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非煤礦山、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業企業,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九條 嚴格執行“三同時”審查制度。企業新、改、擴建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未通過“三同時”審查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生產許可手續,企業不得開工生產或者經營。
第十條 建立安全管理協議制度。兩個以上企業在同一作業區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企業不得將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一條 加強從業人員安全防護。企業應當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定期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進行檢測、評價。
第十二條 強力推進工傷保險。企業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及時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安全生產許可手續,企業不得開工生產經營。
第十三條 加強重大危險源監控。企業應當對重大危險源登
記建檔,制定事故應急預案,報市、縣(區)兩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對重大危險源應當定期檢測、評估和監控,定期組織應急培訓和演練。
第十四條 加強事故隱患整改。企業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整改本單位的事故隱患,制定落實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報市、縣(區)兩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分級管理原則負責督促指導整改,直到隱患消除。
第十五條 切實加強油田管線安全監管。在油田輸油、輸氣、輕烴和高壓注水管線的安全距離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新建建筑物和構筑物。
第十六條 加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企業應當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總體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并分別報市、縣(區)兩級政府有關部門備案。預案每年應當至少演練一次。
第十七條 建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上報。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第十八條 落實政府安全監管主體責任。各級政府是安全生產監管主體,各級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屬地和行業雙重管理的原則,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大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大慶市地方中小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慶政發〔2007〕4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