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應急救援隊伍協調運行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黑龍江省應急救援隊伍協調運行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領導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黑龍江省應急救援隊伍協調運行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全省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和社會化水平,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發展的長效機制,提升各類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能力,降低災害事故造成的傷亡和損失,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的意見》(國辦發2009〕59號)、《黑龍江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救援隊伍,主要包括縣級以上政府以公安消防隊伍為主組建的綜合應急救援隊伍;解放軍現役和預備役部隊、武裝警察部隊、民兵等力量組成的骨干應急救援隊伍;政府職能部門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基層組織和企事業單位的專兼職救援隊伍;各行業、各領域專家人才組成的專家應急救援隊伍及志愿者救援隊伍。
第三條 各級政府是本級應急救援隊伍的統一領導機關,負責本地區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統一領導、決策、指揮、協調工作;各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是本級應急救援隊伍的組織協調機構,負責應急救援的情況反饋、協調監督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協調當地駐軍、武警部隊、預備役部隊等建立應急救援聯動機制。
第五條 各級各類應急救援隊伍應根據專業特點,遵循“誰建設、誰管理,統一指揮、協調運行”的原則,分別由政府職能部門、軍隊、企事業單位、自治組織等主管部門(單位)負責建設管理。
第二章 應急救援隊伍建設
第六條 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堅持專業化和社會化相結合,立足實際、按需發展,統籌規劃、突出重點的原則,建立統一領導、協調有序、專兼并存、優勢互補、保障有力的應急救援隊伍體系。
(一)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是指以各級公安消防隊伍為主組建的各級政府的綜合應急救援隊伍,人數按其最高出勤人數來定。
(二)骨干應急救援隊伍。是指由解放軍現役和預備役部隊、武裝警察部隊、民兵等力量組成的應急救援隊伍,人數由其管理單位按最高出勤人數來定。
(三)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是指由政府相關部門組建的配備專業裝備器材,具備一定專業技術,由專門人員處置各類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隊伍。包括公安、國土資源、民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衛生、安全監管、環保、林業、人防、煤炭生產安全管理、畜牧獸醫、氣象、地震、海事、電力、電信、質監等部門應急救援隊伍。省、市(地)、縣(市、區)相關部門應根據相關規定及災害事故救援處置的需要組建相應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救援隊名稱應根據救援種類來稱謂(例如:黑龍江省地震應急救援隊)。
(四)基層應急救援隊伍。是指由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和社區、鄉鎮、村屯等群眾自治組織,根據實際需要組建的專職、兼職、義務應急救援隊伍;大中型企業特別是高危行業企業建立的專職或兼職應急救援隊伍。
(五)專家應急救援隊伍。是指由各行業、各領域具備一定專業技術水平的專家人才組成的專家隊伍。根據應急預案要求和實際需要,省、市、縣三級政府都應組建覆蓋多行業、多專業的應急專家組。專家隊伍可由各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日常管理、服務和協調。
(六)志愿者應急救援隊伍。是指由共青團、紅十字會、青年志愿者協會以及其他組織建立的各種志愿者參加的應急救援隊伍。
第七條 各應急救援隊伍組建后,應明確責任人,確定聯系方式,明確值班備勤地點和工作職責及任務,實行人員動態管理,適時更新人員資料。各類應急救援隊伍詳細情況報本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第三章 應急救援隊伍職責
第八條 應急救援隊伍要堅持“險時救援,平時防范”的工作方針,堅持“救人第一,科學施救”的原則。
第九條 綜合應急救援隊伍職責。主要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的意見》(國辦發2009〕59號)及《黑龍江省消防條例》規定的火災撲救、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任務。
第十條 骨干應急救援隊伍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軍事法規的規定以及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積極參加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和處置。
第十一條 專業和基層應急救援隊伍職責。根據本部門、行業、單位的相關規定,在發生突發事件的第一時間有效快速地開展專業應急救援。
第十二條 專家應急救援隊伍職責。
(一)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進行預測、調查、評估和分析。
(二)對應急處置工作中的重大決策和行動方案進行科學論證,提供技術支持,協助制定、修訂各級各類應急預案。
(三)完成突發事件領導指揮機構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三條 志愿者應急救援隊伍職責。針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特點,根據志愿者自身的專業技術和裝備水平,協助其他應急救援隊伍實施救援行動。
第四章 應急救援隊伍管理
第十四條 應急救援隊伍實行政府領導、條塊結合、綜合協調、分級負責的管理體系。
第十五條 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在認真履行好自身職責的同時,在本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的協調和公安機關的領導下,做好其他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各類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日常在接受組建單位領導、管理、使用的同時,接受本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的指導協調;緊急狀態下直接接受各級政府突發事件領導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指揮、調度和使用。應急救援隊伍在參與處置突發事件時應簡化調度程序,做到政令暢通、令行禁止,在履行基本職能的同時,要服從上級指揮調度參加跨區域、跨行業、跨單位突發事件的處置。
第十六條 各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要有計劃、有層次、有重點地組織各類應急救援隊伍的指揮員、骨干力量開展培訓,創造條件讓他們參加各種演練,提高實際應對能力。應急救援隊伍組建單位對培訓工作負總責,應有計劃、有組織、有重點地組織應急救援隊伍進行業務學習、教育培訓和演練,不斷提高救援人員的處置能力。綜合應急救援隊伍、骨干應急救援隊伍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應加強應急救援的專門訓練,強化救援能力。
第十七條 各類應急救援隊伍應根據本救援隊伍的性質,建立相應的執勤戰備、崗位工作、裝備維護保養、培訓演練的相關規章制度,以保證救援工作高效、有序。
第十八條 綜合應急救援隊伍、骨干應急救援隊伍必須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保證50%以上人員不間斷值班備勤,通信聯絡保證24小時全天候暢通。專業和基層應急救援隊伍在接到相關突發事件警報進入預警期后,要立即進入待命狀態,做好參加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第十九條 省、市(地)、縣(市)政府(行署)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每年組織召開1次應急救援隊伍工作會議,總結經驗,交流工作,提出發展目標。
第五章 響應程序與指揮機制
第二十條 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在接到突發事件信息或應急救援指令后,按照公安部制定的四級響應機制開展救援工作。當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和其他應急救援隊伍協同處置時,由政府領導統一指揮或授權指揮;當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獨立處置時,由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現場最高指揮員指揮。同時,按照事故等級劃分,在規定的時限內將事故處置情況報本級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在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實施救援中,需要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救援時,突發事件現場指揮部要迅速向省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提出申請,由省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調派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實施救援。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指令,完成其他應急救援任務。
第二十一條 骨干應急救援隊伍。在接到當地政府應急救援請求時,應立即向所屬管理部門報告,按程序報批后快速集結實施救援。
第二十二條 專業和基層應急救援隊伍。在本行業、本系統、本單位發生突發事件時,由其管理單位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調度,在第一時間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并接受當地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的統一協調和上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的調度指揮。
第二十三條 專家應急救援隊伍。當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發生需要相應類別的專家組給予技術支持時,各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通知專家組成員并提供事件信息,專家組要為政府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必要時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第二十四條 志愿者應急救援隊伍。當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發生需要志愿者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救援時,由志愿者管理部門有秩序地安排志愿者應急救援隊伍實施救援工作,并接受現場指揮部的指揮與調度。
第六章 應急救援隊伍保障
第二十五條 各級各類應急救援隊伍堅持自我保障和政府統一保障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十六條 各級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和有關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應由同級政府負擔的建設與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建設與工作經費堅持專項投入與年度投入相結合的原則。各級政府應加強綜合應急救援隊伍、骨干應急救援隊伍和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裝備建設,確保達到國家有關裝備標準。按照政府補助、組建單位自籌、社會捐助相結合等方式,建立基層應急救援隊伍經費渠道。
第二十七條 各級各類應急救援隊伍力量不足的,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單位、企業可以采取招聘合同制、建立聯動機制、簽訂救援救護協議和聯合組建等方式加強和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第二十八條 各級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應依托現有的公安消防通信指揮系統,建立政府統一指揮下的應急救援響應和指揮平臺。
第二十九條 各級政府、各部門(單位)要鼓勵、支持應急救援隊伍與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培養應急管理專門人才,開發使用應急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
第三十條 各級各類應急救援隊伍應建立健全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確保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通信暢通。
第三十一條 逐步建立外圍救援補償機制。應急救援隊伍實施跨區域、跨行業、跨單位搶險救災時所造成的裝備、設備、器材和物資的損壞、損耗以及所付出的人力資源,由突發事件所在地政府或單位給予必要的補償。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各種搶險救災工作中有突出表現和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傷亡的救援人員給予撫恤。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