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提高應對安全生產事故綜合能力,規范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國發〔2006〕2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依托企業現有應急救援隊伍組建的省級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基地、骨干專業救援隊伍和救援培訓基地(以下簡稱基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基地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管理原則。
省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負責對全省基地的綜合指導、協調和管理。
各地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基地的指導、協調和管理。
第四條 基地在省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及地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指導下,開展預防性安全檢查、隱患排查和預案演練等工作。承擔本單位、協議服務單位和指派的搶險救援任務。
第二章 基地建設
第五條 省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按照統籌規劃、整合資源、突出重點、規范管理的原則,依托行業或領域中基礎條件較好、管理水平較高、應急能力較強的重點企業救援隊伍和特種專業救援組,組建省級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基地。
第六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整合應急資源,建立或者確定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加強救援隊伍的建設與管理,發展多種形式的救援組織,提高應對安全生產突發事件的能力。
大中型企業特別是高危行業和重點領域的企業要建立專職或者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并積極參與社會應急救援。鼓勵和支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居(村)民組織建立多種形式的專(兼)職救護隊(消防隊)。鼓勵全社會捐助、支持救援隊伍的建設。
各地市、縣(市、區)政府組建的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可以單獨組建,也可以與國家級、省級基地聯合組建。
第七條 按事權劃分原則,基地的建設與運行經費由省政府、地方政府和依托的單位、企業共同承擔。大型、特殊應急救援裝備,由省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根據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統一裝備。各地市、縣(市、區)政府和基地依托單位要制定應急建設規劃,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加強基地建設,保障應急救援工作所需的經費、技術裝備和其他各項條件。
第八條 根據相關規定向簽訂救援服務協議單位收取服務費。
第三章 基地管理
第九條 依托重點單位、大中型企業現有救援隊伍組建的基地,其隸屬關系、單位性質、管理體制均保持不變。
第十條 基地主管單位不得隨意撤銷基地。因主管單位被撤銷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其他情況,確需撤銷或重新組建救援隊伍的,應報經省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備案,并將省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投入的裝備、器材按規定進行處理后方可進行。
第十一條 基地主管單位應加強對基地的監督管理,督促基地和救援人員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各種規章制度。
第十二條 基地的應急救援指揮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噴涂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在執行應急救援任務時,根據相關規定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
第十三條 基地在省內跨地市調動執行救援任務時,由省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下達調派命令。
基地在地市內跨縣(市、區)調動執行救援任務時,由地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機構下達調派命令。
第四章 基地職責
第十四條 基地要堅持“險時搞救援,平時搞防范”的工作方針,貫徹“預防與應急并重,常態與非常態結合”的應急工作原則,履行以下職責:
(—)承擔本單位、簽訂救援服務協議單位和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指派的應急救援任務。
(二)開展預防性安全檢查、隱患排查和應急預案演練,熟悉本單位、簽訂救援服務協議單位道路交通、作業環境、場所和應急預案、處置方案、救援物資儲備等情況。
(三)開展應急救援知識培訓,宣傳事故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和應急處置知識,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避險救助能力,指導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的制定,落實應急預案演練等相關技術服務工作。
(四)執行應急救援任務結束后,在15日內形成救援總結評估報告,并報送當地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機構。重特大事故的救援總結評估報告,應同時上報省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
每半年向省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和當地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報送救援工作總結報告,不得拒報、遲報、虛報、瞞報、偽造和篡改救援基礎資料。
(五)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第十五條 基地應建立相應的管理機構和規章制度,并做好工作記錄。
第十六條 基地應定期維護、保養救援裝備、器材,確保完好。
第十七條 基地應定期組織救援人員開展技術培訓、體能和技能訓練、應急預案演練,保持和提高基地的實戰能力。
第五章 獎懲
第十八條 在應急管理和應急救援工作中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基地及個人,由主管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給予表彰和獎勵。
縣級以上政府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傷亡的人員依法給予撫恤。
第十九條 基地在接到報警或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調派指令后,應立即趕赴事故現場,服從指揮、實施救援。救援過程中,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對失職瀆職、延誤救援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