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嚴肅一般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一般事故)查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指導和監督一般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按照《黑龍江省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安委會)對下列一般事故調查處理實行掛牌督辦。
(一)省、市領導作出批示的;
(二)社會影響較大且產生不良后果的;
(三)經市安委會研究確定,認為有必要掛牌督辦的。
市安委會辦公室責成市安監局有關處(室)具體承擔掛牌督辦事項。
第三條 市安委會對一般事故查處掛牌督辦,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市安委會辦公室提出掛牌督辦建議,報市安委會領導審定同意后,以市安委會名義向事故所在區、縣(市)人民政府下達掛牌督辦通知書;
(二)在政府官方網站上公布掛牌督辦信息。
第四條 掛牌督辦通知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規范名稱;
(二)督辦事項;
(三)辦理期限;
(四)督辦解除方式、程序。
第五條 被掛牌督辦的區、縣(市)人民政府具體負責落實本行政區域內一般事故掛牌督辦事項。
第六條 事故所在區、縣(市)人民政府接到掛牌督辦通知書后,應當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等有關規定,組織和督促有關職能部門按照督辦通知要求辦理下列事項:
(一)做好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二)查清事故原因,認定事故性質;
(三)分清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四)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五)形成和批復事故調查報告;
(六)監督落實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第七條 被掛牌督辦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在事故調查處理法定工作時限內完成督辦事項。
第八條 被掛牌督辦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市安監局負責督辦處(室)的溝通,及時通報有關情況。
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和責任人處理意見落實等涉及多個層級或單位的,由事故所在區、縣(市)人民政府統一協調匯總相關情況。
第九條 掛牌督辦事故的調查報告形成后,需報經市安委會辦公室審核批準,交由事故所在區、縣(市)人民政府作出批復決定。
第十條 掛牌督辦事故查處結案后,事故所在區、縣(市)人民政府安委會應將事故掛牌督辦情況和事故查處結案情況,在政府官方網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 承辦掛牌督辦事項的區、縣(市)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對督辦事項無故拖延、敷衍塞責、玩忽職守,或者在解除掛牌督辦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將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