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軌道交通管理機構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工作人員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責任事故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包括軌道交通的軌道、路基、隧道、高架線路(橋梁)、車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風亭、車輛、綜合維修基地、停車場、控制中心、變電站(所)、冷卻塔、通信設施、機電設備設施等,以及為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而設置的其他相關設施。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