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江蘇煤礦職業衛生安全監察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煤礦企業:
現將《江蘇煤礦職業衛生安全監察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五年六月三日
江蘇煤礦職業衛生安全監察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煤礦職業衛生安全工作,規范煤礦職業健康管理工作,控制和消除作業場所的粉塵、毒物、高溫、噪音等職業危害,預防塵肺病的發生,保護煤礦職工安全與健康,依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礦山安全法》和《煤礦安全規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江蘇煤礦安全監察局及徐州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依照本細則,對全省煤礦職業衛生安全實施監察。具體職責如下:
(一)負責制定煤礦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業危害事故調查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處罰的規定、標準,并監督實施。
(二)負責對煤礦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和建設項目中職業危害防治設施“三同時”情況實施監察,監察情況向地方政府通報。
(三)負責職業危害申報匯總工作,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發放煤礦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
(四)組織查處煤礦職業衛生安全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組織實施煤礦重大職業衛生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
(五)組織指導、監督檢查煤礦職業安全培訓工作。
(六)負責煤礦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安全統計報告工作。
第三條對煤礦職業衛生安全監察的內容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行業有關職業衛生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程和標準情況;
(二)職業衛生安全工作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和技術裝備情況,職業衛生安全工作規章制度制定及執行情況;
(三)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安全設施的技術審查、預評價及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竣工驗收情況;
(四)防塵、防毒等設施和治理措施的制定及落實情況;
(五)急性職業衛生安全事故的預防和應急救援措施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六)職業衛生安全因素檢測及統計報告情況;
(七)職業衛生安全個體勞動防護情況;
(八)職業衛生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和檢測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九)職業衛生安全專項經費的列支和使用情況;
(十)職業衛生安全設備、儀器、儀表的安全認證及計量鑒定情況。
(十一)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職業危害內容。
第四條各煤礦要建立健全職業衛生安全工作的領導管理體系,健全本單位職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要有一名領導分管職業危害防治方面的工作。
第五條各煤礦指定專門機構負責職業衛生安全工作,具體負責以下工作:
(一)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健康生產規章制度;
(二)督促、檢查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及時控制和消除隱患;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職業衛生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四)及時、如實報告職業安全健康事故;
(五)組織制定對本單位職業病患者的醫療計劃。
第六條煤礦應當按照《煤礦安全規程》以及國家其他相關規定,對作業場所下列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檢測結果應建檔、上報、并定期向職工公布:
(一)作業場所總粉塵濃度、工班個體和定點呼吸性粉塵濃度;
(二)粉塵中游離二氧化硅含量;
(三)粉塵分散度;
(四)井下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有害氣體;
(五)井下氣溫、地面高溫車間的溫度;
(六)三硝基甲苯,鉛、苯、汞等生產性有毒物質;
(七)噪聲、放射線及其它有害物理因素;
(八)煤礦防塵用水的水質;
(九)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煤礦職業危害檢測人員應當經過培訓后持證上崗;檢測儀器、儀表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按計量法規定進行定期鑒定;
第七條煤礦企業要配備防塵、測塵人員,做好防塵管路設備的安裝維護,粉塵的定期檢測取樣、濃度測定和統計分析上報工作。要保證職業危害防治資金的投入,提高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和裝備水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塵、毒危害,保證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煤礦企業要按照規定對接塵接毒人員發放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八條煤礦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對生產性粉塵進行檢測,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總粉塵:
1.作業場所得粉塵濃度,井下每月測定2次,地面每月測定一次;
2.粉塵分散度,每6個月測定一次。
(二)呼吸性粉塵:
1.工班個體呼吸性粉塵檢測,采、掘(剝)工作面每3個月測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業場所每6個月1次。每個采樣工種分2個班次連續采樣,1個班次至少采集2個有效樣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樣品不得少于4個。
2.定點呼吸性粉塵檢測每月測定1次。
(三)粉塵中游離SiO2含量,每6個月測定一次,在變更工作面的時候也必須測定一次;各接塵場所每次測定的有效樣品數不得少于3個。
第九條作業場所的噪音,不應超過85dB(A)。大于85dB(A)時,需配備個人防護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時,還應采取措施降低作業場所的噪音。
噪音、放射線及其他物理因素每年至少測定1次。
第十條認真執行煤礦個體呼吸性粉塵檢測實施辦法,嚴格呼吸性粉塵送樣和檢測。各煤礦企業必須按規定定期報送粉塵樣品及粉塵檢測統計分析報告。
第十一條加強職業健康體系管理。鼓勵煤礦建立規范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咨詢、培訓資質的機構應具備相應資質。在江蘇省境內從事煤礦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咨詢、培訓的機構,應到省級煤礦安全監察部門登記備案,接受監督。
第十二條嚴格粉塵和塵肺病防治工作的監督監察。煤礦企業技術改造工程中的職業病防治措施要做到與主體工程“三同時”,否則不能通過驗收,不得投產。
對粉塵濃度超標,既無治理措施有無勞動保護,嚴重影響職工安全健康的作業場所,職工有權拒絕作業;凡作業及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嚴重,塵、毒等超過國家標準、規定的,必須采取措施,限期進行整改;對塵、毒嚴重超過國家標準、規定的,堅決予以停產整頓,直至予以關閉。
煤礦編制的采區設計和作業規程應包括職業衛生安全篇章。職業衛生安全篇章編制內容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加強塵肺病防治、康復檢查和塵肺病普查,搞好塵肺病的防治工作。各煤礦企業必須落實防治粉塵和塵肺病工作的工程和各項措施,安排資金用于粉塵和塵肺病的防治工作,按國家有關法規規定,其費用納入生產成本。煤炭企業必須定期對接塵工人進行健康檢查和塵肺病普查,安排好塵肺病防治和康復療養。
第十四條做好職業衛生安全的統計分析工作。及時上報職業衛生安全的統計分析情況。各煤礦要重視和加強職業衛生安全的統計分析工作,每季度末上報一次工作面粉塵情況和職業衛生安全等情況,每年12月底前上報年度職業衛生安全工作總結、下年度防塵規劃、措施、塵肺病普查、塵肺病治療和康復療養情況。
第十五條對于煤礦在職業衛生安全生產中的違法行為,將依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塵肺病防治條例》和《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