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蘇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
《蘇州市工傷保險儲備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第375號令),《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第29號令),我們制定了《蘇州市工傷保險儲備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蘇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蘇州市財政局
二○○八年六月二日
蘇州市工傷保險儲備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我市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充分發揮其風險調控功能,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第375號令)、《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第29號令)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儲備金制度。本市各統籌地區應當按月將已征收的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10%轉入儲備金專戶,儲備金達到上一年度各項工傷保險費用的支付總額時不再提取。工傷保險基金有結余的,儲備金先從結余中提取,不足部分再按月從基金中提取。
第三條 儲備金使用范圍:
(一)重大工傷傷亡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二)重大自然災害中因工傷亡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三)工傷保險基金當年收不抵支時予以補差,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墊付。
第四條 申請使用儲備金的程序:
統籌地區發生重大工傷傷亡事故或當年工傷保險基金收不抵支時,統籌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應當會同財政局向人民政府提出申請使用儲備金的報告,經政府同意后方可動用儲備金,并報蘇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第五條 儲備金的管理:
(一)儲備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二)儲備金當年的結余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三)儲備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市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六條 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