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消防條例
(2013年6月29日徐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制定 2013年7月26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與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防火、滅火和相關應急救援工作。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將消防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建立消防安全委員會,協調解決本地區重大消防安全問題;
(三)建立、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和問責制;
(四)將消防事業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消防事業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五)組織制定災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配置應急救援器材、裝備;
(六)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實施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加強消防安全基礎建設,指導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安全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設置消防安全宣傳設施,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村民、居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第四條 市、縣(市)、區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公安派出所按照國家、省和市的規定負責日常消防監督管理、消防安全宣傳教育以及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條 報刊、廣播、電視、門戶網站等媒體應當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刊播消防公益廣告,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學前教育機構、中小學、大中專院校應當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消防應急疏散演練。
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利用場所內的音頻、視頻等設備宣傳消防安全知識。影劇院、歌(舞)廳、賓館、飯店、網吧等場所的音頻、視頻設備啟動時應當播放消防安全警示。
公共交通運營單位應當通過設置醒目標識或者播放音頻、視頻等形式,向乘客宣傳防火措施、應急設施的使用方法和逃生、避難方法等消防安全知識。
第二章 火災預防
第六條 市、縣(市)、銅山區、賈汪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編制消防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后組織實施。消防規劃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用地或者改變其用途,確需占用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并由有關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消防需要另行確定用地。
第七條 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應當與城鄉基礎設施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利用天然水源作為消防水源的,應當建設消防車通道和取水設施,并設置醒目標識。
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維護保養,保證公共消防設施正常使用。
供水企業應當保障公共消防供水。
農村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由所在的鎮人民政府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
第八條 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會同建設、文物等部門,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街區的開發、改造和古建筑的修繕、使用,制定專門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 建筑高度超過一百米且標準層建筑面積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應當按照有關法規、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設置屋頂直升機停機坪或者供直升機救助的設施。
鼓勵高層建筑業主或者使用人配備滅火器、逃生梯等滅火逃生器材。
第十條 不得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新設網吧、夜總會、酒吧等公共娛樂場所。本條例施行前已開設的,超過許可期限后,有關部門不再許可。
第十一條 人員密集場所,高層和地下公共建筑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裝修、裝飾禁止使用燃燒性能為易燃性的材料;
(二)疏散通道、樓梯間及前室的防火門設置常開式防火門的,應當保證火災時能自動關閉;設置常閉式防火門無法保持常閉的,應當改用常開式防火門;
(三)在醒目位置設置提示說明或者示意圖,對火災危險性、逃生路線、安全出口、滅火器材位置及其使用方法進行提示。
依照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商場、市場、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影劇院、歌(舞)廳、網吧、酒吧等人員密集場所以及廠房、庫房,采用自然排煙的,應當設置自動排煙窗。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外墻保溫材料禁止使用燃燒性能為易燃性的材料。
建設工程使用夾芯板的,其夾芯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當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第十三條 施工現場使用的模板、支模架、腳手架、防護網應當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第十四條 公共建筑的外墻保溫施工作業不得在營業、使用時進行;居住建筑外墻保溫施工作業時應當安排專人進行消防安全巡邏,并做好巡查記錄。
公眾聚集場所營業、使用時,禁止進行電焊、氣焊、氣割、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災危險的施工、維修作業。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標識;未設置標識的,不得投入使用。
已經交付使用但未設置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標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建筑物所有人應當按照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予以設置,并確保其完好有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予以督促、指導。
第十六條 下列場所應當設置大尺寸、燈光型疏散指示標志和安全出口標志:
(一)單層建筑面積一千平方米以上或者總建筑面積三千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公共娛樂場所;
(二)客運車站的候車室、民用機場的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
(三)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的展覽廳、醫院的門診樓和病房樓;
(四)隧道、城市軌道交通地下車站及運行區間。
前款大尺寸的標準為疏散指示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