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山東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保障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按照《煤礦初步設計安全專篇編制內容》進行設計、施工,根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及竣工驗收程序》等有關規定,結合山東煤礦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新建、改擴建和國家重點技術改造工程(以下簡稱煤礦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進行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三條 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按煤礦設計能力實行分級負責:
(一)設計生產能力(或新增能力)在120萬噸/年(含120萬噸)以上的煤礦新建工程和改擴建工程,其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國家局)負責。
(二)設計生產能力(或新增能力)在30-120萬噸/年的煤礦建設工程,其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由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省局)負責。
(三) 設計生產能力(或新增能力)在30萬噸/年(含30萬噸)以下的煤礦建設工程,其設計審查由省局負責,竣工驗收由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 (以下簡稱辦事處)負責。
第四條 由國家局負責的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的項目,由企業法人向省局提交設計審查書面申請,經省局審核后報國家局進行審查、驗收。
第五條 由省局負責的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項目,設計完成后,由企業法人向省局提交設計審查書面申請;工程竣工后,先由當地煤礦安監察辦事處進行預驗收,待預驗收提出的問題整改合格后,再由企業法人向省局提交竣工驗收書面申請。省局收到書面申請后,根據項目特點組建設計審查組或竣工驗收組。設計審查組或驗收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安全標準獨立對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進行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并按照規定的格式和內容撰寫設計審查或竣工驗收情況報告書,省局依據報告書進行批復。
第二章 設計審查
第六條 煤礦初步設計批準前,煤礦建設工程企業法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向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提交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書面申請。
第七條 煤礦建設工程企業法人向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提交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書面申請時,須呈報下列資料:
(一)煤礦建設工程項目立項審批文件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書;
(二)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文件及申請表;
(三)設計單位設計資格證書復印件;
(四)煤礦建設工程初步設計說明書;
(五)安全設施設計(安全專篇)的設計任務委托書;
(六)煤礦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安全專篇;
(七)井田地質勘探精查報告審批文本復印件;
(八)精查地質報告中以下內容復印件:井田地質構造、瓦斯賦存狀況與等級、煤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危險性,煤塵的爆炸性及爆炸指數,煤層自燃傾向與自然發火期,地溫、礦井水文地質條件,沖擊地壓情況,工程地質及相關巖石力學條件,地震烈度等主要自然災害情況。
第八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后,應及時組織設計審查,按時上報審查情況或進行批復。
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組提交的設計審查報告書應包括如下資料和審查意見:
審查組提交的審查資料:
(一)審查組工作情況;
(二)項目簡介及安全設施概況;
(三)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組綜合意見;
(四)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分章);
(五)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表(分章)。
審查意見應包括如下主要內容:
(一)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應提交的資料是否齊全完整、設計單位資質是否符合要求;安全條件論證是否充分、客觀;
(二)分章敘述設計對各種災害及隱患采取的防治措施是否可行,是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煤礦設計規范》、《煤礦初步設計安全專篇編制內容》等有關規定要求,所選用的設備、器材是否符合國家及行業安全標準;
(三)需要補充和完善的內容;
(四)通過審查與否的審查意見。
第九條 末通過審查(審核)的安全設施設計,煤礦建設工程企業法人應按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意見和有關安全法規、規程、標準的要求進行補充、完善;符合條件后,可重新申報。
第十條 對已批準的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進行修改變更時,按規定程序經原審查機構重新審查同意后方可組織實施。
第三章 竣工驗收
第十一條 煤礦建設工程竣工后,企業法人應依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批準的《煤礦初步設計安全專篇》、《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標準》及有關規定,對礦井安全設施進行預驗收,按要求編寫《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預驗收情況報告書》。預驗收合格后,按照本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向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提交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書面申請。
第十二條 煤礦建設工程企業法人向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申請竣工驗收時,需呈報下列資料:
(一)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文件及申請表;
(二) 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竣工預驗收情況報告書;
(三)經有關部門批準的煤礦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安全專篇及修改設計的有關資料及其批復文件;
(四)煤礦建設工程生產系統及安全設施工程質量認證證書或復印件;
(五)建設期間安全情況資料;
(六)建設期間發現的涉及安全條件的地質情況變化資料;
(七)礦長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資格情況資料;
(八)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和主要生產系統聯合試運轉情況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