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淮北市地方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管理規定的通知
濉溪縣、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淮北市地方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管理規定》(試行)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九年七月八日
淮北市地方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方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以下簡稱安全監控系統)管理,確保發揮應有作用,保障煤礦安全生產,根據《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 號)、國務院安委辦《關于加強煤礦安全監控系統裝備聯網和維護使用工作的指導意見》(安委辦〔2006〕21 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地方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管理活動。
第三條 市、縣(區)煤炭局、各地方煤礦必須裝備安全監控系統,建立安全監控中心,形成市、縣(區)、礦三級安全監控網絡。市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的建設和聯網工作,由市煤炭管理部門統一規劃;縣(區)煤炭管理局和各地方煤礦的安全監控系統在市、縣(區)煤炭局指導下規劃和建設。安全監控系統實行有線傳輸,有關單位及各地方煤礦必須與網絡運行商簽訂服務協議,并按期繳納費用,切實保障網絡的質量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運行管理應當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市、縣(區)煤炭局、各煤炭企業所屬集團公司、各地方煤礦必須加強安全監控系統管理,明確責任,充分保證系統運行所需的資金和人員,制定系統的安裝、使用、維護制度和相應的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確保系統安全、可靠、正常運行。安全監控系統必須符合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具備“四證一標志”(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產品質量計量合格證、防爆合格證和 MA 標志),軟件接口協議符合聯網要求。
第二章 設計、安裝、使用與維護
第五條 煤礦安裝安全監控系統必須由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專項設計方案,由縣(區)煤炭局初審并報市煤炭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按照設計進行相應的安裝工作。設計方案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對安全監控系統的設備、種類、數量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斷電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布置圖應當標明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控制器、分站、電源、中心站等設備的位置、接線、斷電范圍、報警值、斷電值復電值、傳輸電纜、供電電纜等;斷電控制圖應當標明甲烷傳感器、饋電傳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斷電范圍、被控開關的名稱和編號、被控開關的斷電接點和編號;并須編制設備清冊、單價、數量及系統概算表。
第六條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規定,煤礦裝備的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具備下列基本功能:
(一)具有對礦井總回風巷、水平及采區每翼回風巷、采掘工作面進回風巷中的風速、瓦斯、溫度等模擬量的采集、監測功能;
(二)具有對礦井負壓和主要通風機電壓、電流、功率模擬量的采集、監測功能;
(三)具有對井下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風門開關和通風、排水、提升、運輸系統主要機電設備開停等開關量監測和累計量監測功能;
(四)自燃發火傾向嚴重的礦井具備通風壓差、溫度、一氧化碳、氧氣等模擬量監測功能;
(五)受水威脅嚴重的礦井具備水倉水位檢測、累計量監測功能,有承壓擋水墻的礦井具備水頭壓力監測功能;
(六)對井下監測地點監測數據超限和故障異常具有井上、下同步聲光報警功能與故障斷電閉鎖功能;
(七)具有瓦斯斷電儀和瓦斯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
(八)具有斷電狀態和饋電狀態檢測、報警、顯示、存儲和打印報表功能;
(九)具有互聯網功能,實現內外部網絡互聯;
(十)監控中心主機應不少于 2 臺,1 臺工作,1 臺備用。
第七條 安全監控系統的安裝必須達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具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MA),安裝前要在地面經 48 小時的通電運行,經測試性能可靠、工作穩定,方可安裝;
(二)安全監控設備要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和《產品說明書》的規定安設。安設范圍必須覆蓋全部采掘工作面、要害場所及主要設備;
(三)編制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安設位置,動力開關、被控開關的安設地點,信號電纜、電源電纜的敷設,監控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并附詳細布置圖;
(四)安設安全監控設備時,必須編制安全監控設備安裝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安裝,調試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調試不合格的,必須立即更換或上井檢修鑒定;
(五)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制開關的負荷側;拆除或改變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的電源線及控制線、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必須經礦長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六)斷電儀主機(監控分站)應當安設在便于人員觀察、調試、檢驗的頂班完好、支護完整、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安設時應當設置支架或吊掛,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七)甲烷傳感器應當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側壁不小于 200mm;掘進工作面的甲烷傳感器,不得懸掛在風筒的同一側,禁止用新鮮風流直接吹甲烷傳感器。第八條 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安全監控系統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等規定,下列場所必須增設相應傳感器:
(一)長距離煤巷及半煤巖巷道掘進,每達 500 米巷道增設一個甲烷傳感器,其報警濃度、斷電濃度、斷電范圍和復電濃度與回風流甲烷傳感器相同;
(二)采動卸壓帶、地質構造帶、采掘面過老巷、采空區、鉆場、距突出煤層法距小于 15 米的頂底板巖巷掘進工作面等處必須增設甲烷傳感器,其設置方案由煤礦總工程師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并編制專門措施;
(三)瓦斯抽采系統的主干管必須安裝瓦斯計量傳感器,按規定測定瓦斯抽采量。
第九條 安全監控系統監控的饋電開關和起動器的工作狀況,每月應當進行不少于一次的檢查,并做好記錄,確保瓦斯超過規定后被控開關動作靈敏可靠。
第十條 安全監控系統必須按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新系統及原系統改造的催化燃燒型甲烷傳感器調校時間為 10 天;未經改造的在用系統的各類傳感器調校時間為 7天。甲烷傳感器應當在井下調校,調校的同時應當測試瓦斯斷電閉鎖功能和數據跟蹤誤差。
第十一條 安全監控系統必須由現場設備完成甲烷風電閉鎖功能。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掘進工作面或者回風流中甲烷濃度大于 3.0%,必須對局部通風機進行閉鎖,需要啟動必須通過密碼操作軟件或使用專用工具進行人工解鎖;當掘進工作面或者回風流中甲烷濃度低于 1.5%,自動解鎖。
第十二條 甲烷、溫度、風速、負壓、一氧化碳等重要測點的實時監測數值存盤記錄應保存一個月以上,模擬量統計值、報警/解除報警時刻及狀態、斷電/復電時刻及狀態、饋電異常報警時刻及狀態、局部通風機、風筒、主要通風機、風門等狀態及變化時刻、設備故障/恢復正常工作時刻及狀態等記錄應當保存 1年以上。當系統發生故障時,丟失上述信息的時間長度應當不大于 5 分鐘。每 3 個月對數據進行備份,備份數據的時間應當不少于 2 年。
第十三條 安全監控系統的監控中心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監控中心機房要有可靠的空調裝置,環境條件應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中 4.2.1的要求,機房設備要有完善的保護接地,接地極和接線母線要符合規定,設備要有良好的接地避雷裝置;
(二)監控中心主機及聯網主機必須雙機備份或多機備份,主機及備用機必須配置不間斷電源,當電網停電后,系統必須保證正常工作時間不小于 2 小時;監控中心應 24 小時連續正常工作,從工作主機故障到備用主機投入正常工作時間應當不大于 5分鐘;
(三)監控中心監控主備計算機不得用于與監控無關的事;
運行的計算機應定期維護,監控主備機定期輪換運行,正常情況下,不超過 3 個月輪換一次,并作好記錄;
(四)監控中心交流電源應有過壓、欠壓、避雷和漏電保護的配電柜,雙路電源供電;當電網發生故障,線路恢復供電后,應當及時檢測電源電壓,防止因電網電壓的變動,損壞設備或影響設備正常運行;
(五)UPS 電源應定期測試主要技術指標,當性能指標達不到要求時,要及時更換;
(六)調制解調器的接收、發送信號應定期進行測試,一般時間間隔不超過一個月,檢查信號幅度大小是否適宜,頻率是否正確;
(七)監控中心設備的絕緣電阻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接地線的接地電阻每年至少測定一次,其電阻值必須小于 2Ω;
(八)必須按照技術措施及有關規定進行監測場所的定義;對變更監測場所的測點,要在中心運行日志中詳細記錄下來,以便查找;系統中不用的測點名稱及圖形,要及時修改和刪除,但相關資料的保存應當按有關規定執行;
(九)安全監控系統網絡信息設備,要保持正常運行,不得隨意停電,如發現設備故障,要及時與上一級安全監控網絡中心聯系,并做好運行記錄;
(十)監控中心所有設備必須有維護及測試記錄,并經技術員審核簽字,以供考察各設備的技術狀況。
第十四條 安全監控系統的使用必須達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嚴格執行設備監控與人工監控相結合的原則,做到二者統籌兼顧;
(二)安全監控設備由現場的當班區隊、班組負責保管和使用;當班的班組長每班至少對所監管范圍內的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進行一次外觀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礦監控中心匯報,并協助處理;
(三)采掘工作面等需要經常移動的傳感器、電纜,由當班班組長負責按規定移動,并向礦監控中心匯報,礦監控中心及時通知市、縣(區)監控中心,嚴禁擅自停用;
(四)開展全員安全監控系統運行、維護基本知識教育,促使每個員工了解掌握安全監控設備的使用和維護;
(五)瓦斯檢查員在完成正常檢查工作的同時,還必須檢查所檢查范圍的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是否正常,使用光學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及時采取安全措施的同時將檢查結果報礦監控中心;瓦斯檢查員必須將所檢查范圍的安全監控設備的使用情況作為檢查匯報內容之一,認真填寫檢查記錄。
第十五條 安全監控系統的維護必須達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市地方煤礦安全監測檢驗中心設立專職人員,負責全市安全監控信息網絡系統及礦端上傳服務器和防病毒軟、硬件的維護工作,指導各礦相關部門及時排除系統網絡傳輸故障,保障網絡信息暢通;各礦必須與市地方煤礦安全監測檢驗中心簽訂監控系統維護協議;
(二)建立安全監控設備的定期調試校正制度,所有調校及測試必須建立專門記錄,報礦長、總工程師審閱;安全監控設備投入運行的最初 2 日內進行第一次調試、校正,以后每月至少 1次;甲烷等各類傳感器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規定定期進行調試、校正;
(三)建立安全監控系統的定期巡查、檢修制度,每次檢查、檢修均應當建立專門記錄,報礦長、總工程師審閱。煤礦每天有專人對安全監控系統進行全面檢查;每半年將井下有關監控設備按計劃分批運到井上進行全面檢修、清理、調試、校正;
(四)安全監控設備維護人員必須 24 小時值班,設備發生故障時應及時處理。在處理故障期間,應當有安全措施,并認真填寫故障登記表;在井下無法處理時,應當在 8 小時內更換;
(五)煤礦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備用安全監控設備、零配件材料和維修校正用儀器儀表,以保證安全監控設備的正常工作;
(六)安全監控設備的拆除工作由專職維護人員負責;檢修、拆除、改變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器設備及電源線、控制線,需要停止安全監控設備運行時,必須報礦監控中心,制定安全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同專職維護人員共同處理。
第十六條 安全監控設備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申請報廢更新。
(一)設備老化、技術落后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監控裝置在使用過程中,嚴重失爆而無法修復的;
(三)遭受意外災害,損壞嚴重、無法修復的;
(四)一次修理費用超過設備原值 80%以上的;
(五)不符合國家規定及行業標準規定應淘汰的。
第三章 運行管理和信息處理
第十七條 各級安全監控中心應當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系統操作、維護人員。煤礦安全監控中心和生產調度系統要聯合值守、統一指揮。各礦配備系統操作人員不少于 7 人,維護人員不得少于 4 人,并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備“一通三防”、電器控制、安全監控系統運行基本知識和計算機操作應用技能;
(二)具備高中或者中專以上學歷和2年以上現場實踐經驗;
(三)經過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第十八條 各級監控中心實行每天 24 小時值班,每班至少各有 1 名操作、1 名維護人員;每班值班人員,必須認真瀏覽分析監視器顯示的監控信息數據變化情況,詳細記錄系統運行狀態,及時接收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電子郵件或各種文件、指令、通知書等。各級監控中心接到系統超限報警、斷電信號,或發現系統運行不正常,出現無信號、無數據等重大問題,值班人員必須立即查明原因,按應急處置預案對有關作業地點或全礦井作停產處理,處理結果及時報告值班領導,并做好詳細記錄備案。各級監控中心要按轄區管理權限分別督促礦井對出現的重大問題進行處理,處理結果要存檔備案。
第十九條 煤礦安全監控中心按下列程序運行處理:
(一)煤礦安全監控中心值班人員發現瓦斯超限報警,必須立即通知礦調度室,由煤礦值班領導組織處理,采取停止作業、撤出人員、進行處理等措施,并在 6 分鐘之內將現場情況和采取的措施及時上報上級安全監控中心,要求以電話或傳真上報;要在處理過程中每半小時上報一次,警報消除后的處理結果必須由礦值班領導簽字后及時上報上級監控中心備案;
(二)煤礦安全監控中心值班人員發現瓦斯超限斷電但饋電傳感器顯示開關仍然有電的異常信息時,必須立即通知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加以解決;當系統顯示井下某一區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它區域時,礦井有關人員應當按瓦斯事故應急預案,利用系統的異地斷電功能手動遙控切斷瓦斯可能波及區域的電源;
(三)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值班員發現系統無數據,瓦斯曲線不正常及主扇停風、饋斷電報警等異常情況,必須立即通知礦調度室,由礦值班領導和安全技術人員組織排查,并在 6 分鐘內將有關情況上報上級監控中心,最后處理結果必須由礦值班領導簽字后報上級監控中心備案;
(四)煤礦安全監控中心值班人員發現系統軟件、硬件故障,應當立即報告礦值班領導報告上級監控中心,并立即啟動安全監控系統應急預案,對處理情況每半小時上報一次,直至故障排除。
第二十條 縣(區)安全監控中心按下列程序運行處理:
(一)縣(區)監控中心是所轄區域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的直接管理部門,負責對全縣(區)所有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異常情況的監管,制定煤礦安全監控系統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調度值班人員要嚴格按照崗位責任制認真值守,及時查詢工作面瓦斯濃度、局扇開停狀態和設備饋斷電情況;
(二)值班人員發現瓦斯超限報警,網絡通訊中斷,或出現無記錄、主扇停風、饋斷電異常等異常信息時,必須立即下達質詢指令,如查證屬實,督促礦井采取措施,同時將處理結果向市監控中心及時跟蹤上傳并備案;
(三)值班人員每班要對轄區內煤礦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值班情況進行不定時查崗,對于無人值班以及脫崗現象一經發現要嚴肅處理,每班還要對所有煤礦的瓦斯、風速、溫度、壓力等傳感器參數定義情況瀏覽一遍,如發現有違反規定的,要及時處理;
(四)值班人員對市監控中心下達的各類網絡處理文書要進行跟蹤匯報,重大隱患要進行跟蹤處理,及時將處理情況和結果上傳市監控中心;
(五)縣(區)監控中心每日要重點掌握下列數據及信息,對當月以下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并將每月統計結果上報市監控中心:
1. 瓦斯超限報警礦井、礦次;
2. 瓦斯超限自動斷電礦井、礦次;
3. 瓦斯超限報警斷電后未能及時恢復礦井、礦次;
4. 礦井主扇運行不正常礦井、礦次;
5. 礦井局部通風機運行不正常礦井、礦次,每月統計結果上報市監控中心。
第二十一條 市安全監控中心按下列程序運行處理:
(一)市監控中心對全市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履行監管職能,值班員要認真履行職責,按規定填寫運行日志;每班須將前日轄區所屬煤礦安全匯總情況瀏覽一遍,并認真核對運行日志和匯總記錄,發現異常要詳細查詢,寫出報告上報關職能科室及分管領導,并備份存檔;
(二)值班人員發現異常報警,立即向報警礦井所屬縣(區)級管理中心下達質詢指令,查證屬實、督促縣(區)局和直屬礦井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必要時可直接督促礦井停產撤人、進行整改處理,最后處理報告應報告分管領導存檔備案;
(三)值班人員要按時檢查各礦監控中心的人員值班情況,認真瀏覽監控數據(抽查各縣區聯網礦井探頭位置標注,探頭報警數值、基礎數據錄入情況),認真做好各項記錄,每日核對各礦上傳隱患處理情況,發現異常要詳細查詢,落實責任,按規定進行處理;
(四)值班員要嚴密注意網絡安全,如發現有危害網絡安全監控系統的活動,入侵他人主機刪除文件等行為,要及時處理上報。
第二十二條 建立技術資料管理與使用制度,各級監控中心
獲取的各種技術資料都要定期保存,按照質量標準化的要求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以下臺帳和圖表:
(一)設備、儀器臺帳;
(二)傳感器檢定、使用、管理卡片;
(三)安全監控系統故障登記表;
(四)檢修記錄、巡查記錄;
(五)系統使用情況月報、季報、年報表;
(六)礦井安全監測日報表;
(七)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示意圖、安全監控斷電控制圖、標明井上、下設置的分站、傳感器的位置和傳輸線路等情況;
(八)其他按規定應具備的圖紙。
第四章 監管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縣(區)監控中心和各地方煤礦新裝備或改造升級的安全監控網絡系統必須經市煤炭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運行。
第二十四條 各地方煤礦要自覺接受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的監管監察,對監管監察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隱患要認真處理、及時整改,并將處理結果按程序報各級監管部門和監察機構備案。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煤炭局負責本單位安全監控中心及所轄地方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的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煤礦必須將安全監控系統運行情況納入安全質量標準化的檢查驗收范圍,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必須編制安全監控系統發現問題應急處置預案,每年應當按照應急處置預案進行一次預演。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煤炭局和地方煤礦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必須經常通過安全監控系統終端了解礦井安全生產情況;煤礦總工程師要組織有關專業人員經常分析、研究安全監控系統的各類數據,結合井下采掘動態,掌握設備運行、井下氣體等變化規律,并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七條 各地方煤礦在用的各類傳感器中屬于強檢的計量儀器、儀表必須按照《計量法》的規定定期計量檢定。計量檢定不合格的儀器、儀表嚴禁使用。
第二十八條 高瓦斯礦井,瓦斯監控系統的傳感器設置數量不足,安設位置不當、標校不及時,致使瓦斯超限后不能斷電并發出聲光報警的由縣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視情節嚴重程度,責令停產整頓不少于 3 日,限 2 日改正,處 100 萬以上 150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 3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煤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為重大事故隱患,由煤炭管理部門視情節嚴重程度,依法責令停產整頓;對拒不執行監管指令,造成嚴重后果的,嚴格按照《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 446 號)第九條、第十條之規定,處 50 萬以上 200 萬以下的罰款;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及監控分站、傳感器等監控設備無 “四證一標志”或未按規定檢測、校驗、維護保養的;
(二)未按規定配足安全監控系統操作、維修人員,或系統操作、維修人員未經培訓考核無證上崗的;
(三)安全監控系統不能正常聯網運行、安全信息未按規定及時上傳的;
(四)各類傳感器不按規定懸掛或甩開不用的;
(五)生產礦井安全監控系統不能 24 小時連續運行的;
(六)安全監控系統網絡中斷或聯網無記錄持續時間超過 1小時未恢復正常且未采取安全措施予以排除的;
(七)礦井主扇停風、饋斷電數據信號異常持續時間達到30 分鐘未恢復正常且未采取安全措施予以排除的;
(八)監控系統布置圖未按實際采掘進度進行填繪的;
(九)未安裝斷電裝置或已安裝的裝置失靈的;
(十)聲光報警系統不起作用的;
(十一)歷史數據未按規定保存的;
(十二)未按法律、法規、標準相關條款規定以及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監管指令所要求的;
(十三)不能按規定進行儀器,儀表檢驗的。
第三十條 煤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視情節嚴重程度,并處以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它人員處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罰款。
(一)安全監控中心無人值班,或值班人員脫崗的;
(二)值班人員值班期間未認真履行職責、玩忽職守的。
第三十一條 對故意破壞、盜竊安全監控設備及其附屬設施者,嚴格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各地方煤礦應當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上一級煤炭管理部門審查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 2009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