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不符合機動車產品國家標準的由動力裝置驅動、牽引的輪式車輛或者機具(含所有兩輪、三輪、四輪及多輪車型或者機具)。
本條例所稱高架道路是指與地面保持一定空間的道路和列入高架道路交通管理的地面連接道路。
本條例中市區(qū)道路的范圍,由市人民政府根據(jù)本市經濟社會發(fā)展的狀況確定并公告。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的《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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