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切實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進一步規范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活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行政許可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浙江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實施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4號)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原國家經貿委令第36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境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除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經營外),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中的危險化學品是指《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版)和《劇毒化學品目錄》(2002年版)中所列的化學品。
第三條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依法取得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活動。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在廠外設立銷售網點或銷售非本單位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應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
第四條經營許可證分為甲、乙兩種。經營劇毒化學品、成品油(汽油、柴油、煤油)的單位應申領甲種經營許可證;經營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申領乙種經營許可證。
汽車加油站、加氣站、加油加氣合建站應申領甲種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第五條甲種經營許可證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受理、審批和頒發;乙種經營許可證由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受理、審批和頒發。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分別向主管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劇毒化學品、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條本辦法中省、部屬企業的下屬經營單位是指省、部屬企業全資、控股和由省、部屬企業負責經營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
第二章審批的條件和程序
第七條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筑物符合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規定;
(二)經營、儲存條件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15603)的規定;
(三)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并經考核,取得上崗資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五)有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無倉儲批發經營單位,應當符合上述(三)、(四)、(五)、(六)款條件。
第八條申領經營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設立(非獨立法人單位)罐區容量超過1000m3或庫區總面積超過550m2的,要先申辦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批準書(以下簡稱批準書),再行申領經營許可證。異地設立的要一點一證(批準書)。
第九條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申領經營許可證應提供的材料:
1.《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附件1)一式4份(縣級、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留存1份,下同)及電子版1份;
2.具有國家認定資質單位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3.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產權或租賃合同(協議)書;
4.涉及危險化學品儲存建設項目且符合第八條情況的需提供批準書;
5.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專業培訓合格證書的復印件;
6.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7.生產企業外設的經銷、代理經營單位應提供委托書和相關證明材料;
8.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目錄;
9.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0.《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審查考核表》或《浙江省加油站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審查考核表》;
11.省、部屬企業及其下屬單位應提供當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出具的有關該單位的安全評價報告、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備案證明(附件2);
12.經營屬于危險化學品的成品油的企業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時,成品油批發、零售經營企業必須分別出具商務部核發的《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和《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成品油專項用戶內部批發經營單位必須出具商務部核發的經營批準證書。
第十條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申請變更經營許可證應提供的材料:
(一)申請變更經營地址、許可范圍
1.《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表》(附件3)一式3份及電子版1份;
2.安全評價報告;
3.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4.經營屬于危險化學品的成品油的企業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時,成品油批發、零售經營企業必須分別出具商務部核發的《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和《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成品油專項用戶內部批發經營單位必須出具商務部核發的經營批準證書。
5.省、部屬企業及其下屬單位應提供當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出具的有關該單位的安全評價報告、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備案證明。
(二)申請變更其他內容
1.《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表》一式3份及電子版1份;
2.申請變更內容的其他證明材料;
3.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4.經營屬于危險化學品的成品油的企業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時,成品油批發、零售經營企業必須分別出具商務部核發的《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和《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成品油專項用戶內部批發經營單位必須出具商務部核發的經營批準證書。
5.省、部屬企業及其下屬單位應提供當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出具的有關該單位的安全評價報告、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備案證明。
第十一條申請換證的經營單位,應當向發證機關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換證申請表》(附件4)一式3份(縣級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留存1份)及電子版1份;
2.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3.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4.安全評價報告;
5.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產權或租賃合同(協議)書;;
6.涉及危險化學品儲存建設項目且符合第八條情況的需提供批準書;
7.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專業培訓合格證書的復印件;
8.《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審查考核表》或《浙江省加油站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審查考核表》;
9.經營屬于危險化學品的成品油的企業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時,成品油批發、零售經營企業必須分別出具商務部核發的《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和《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成品油專項用戶內部批發經營單位必須出具商務部核發的經營批準證書。
10.省、部屬企業及其下屬單位應提供當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出具的有關該單位的安全評價報告、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備案證明;
第十二條甲種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審批程序
(一)申請甲種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按隸屬關系將申報材料送當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經審核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簽署意見并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在接到申報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簽署意見并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同時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都要求通過浙江省危險化學品行政許可系統網絡(以下簡稱網絡)網絡上傳申報單位的相關信息,待網絡開通后執行(下同);
(三)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在接到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關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審(可以委托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審查,下同)并作出決定;對審查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對劇毒化學品和有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應邀請相關專家參加審查。
(五)省、部屬企業本級單位申請經營許可證,應將相關材料送所在地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征求意見后,以正式函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經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會同當地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聯合復審合格后頒發經營許可證;
省、部屬企業的下屬單位申請經營許可證,應由省、部屬企業本級初審合格,連同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備案證明,以正式函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經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會同當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聯合復審合格后頒發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乙種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審批程序
(一)申請乙種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按隸屬關系將申報材料送當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經初審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簽署意見并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同時通過網絡上傳申報單位的相關信息;
(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在接到有關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審查(可以委托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審查)并作出決定,對審查合格的10日內頒發乙種經營許可證;對審查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三章安全評價
第十四條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自主選擇具有評價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本單位的經營安全條件實施安全評價,并出具評價報告。安全評價機構對安全評價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對申請單位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逐項進行評價,出具安全評價報告(應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安全評價導則》的要求),提出明確具體的整改意見并指導及配合經營單位落實整改。安全評價機構對安全評價的結果負責,無評價資質的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無效。
對新申請的無倉儲批發經營單位,安全評價機構可采用安全檢查表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采用安全評估。
第十六條經營單位對安全評價報告提出的整改意見逐項落實整改后,向安全評價單位申請復查。評價單位應到現場復查確認,出具經營單位安全條件“合格”的明確結論意見,并加蓋印章。
第十七條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申請換證過程中的安全評價
(一)許可證有效期滿后需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在換證前進行安全評價。
(二)在采用集中交易、集中管理、無儲存的危險化學品交易市場進行經營活動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安全評價報告由所在市場統一提供所在交易市場出具總體安全評價報告,在外設有儲存的經營單位還應提交本單位的安全評價報告。
(三)安全評價所引用的規范、標準等發生修訂、調整或更改等情況時,應重新進行安全評價。
(四)無倉儲的經營單位,在經營過程中遵紀守法,未發生安全事故的,在申請換證時沒有改變經營方式、經營范圍、經營場所的,申請換證時可以不提供安全評價報告。
第四章經營許可證的管理
第十八條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單位名稱(全稱);
(二)經營單位注冊地址;
(三)經營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四)經營單位的經濟類型;
(五)經營許可范圍(劇毒化學品、成品油、有倉儲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載明品名,無倉儲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可載明類別或項別);
(六)經營單位倉儲地址、倉庫面積(儲灌容積);
(七)發證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證書編號。
第十九條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后,經營單位若需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一個月前,按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提出換證申請,經審查合格后換發新證。
第二十條經營單位(包括省、部屬企業及其下屬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經營、儲存場所,應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有關規定執行,根據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組織專項驗收并出具相關證明。
單位名稱、經濟類型、注冊地址、經營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變化或擴大經營許可范圍的,應當申請變更經營許可證。經營許可證的變更應當于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第八、九條規定的程序提出變更申請,經審查合格后換發新證。
第二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布局控制
(一)申請甲種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應當經過安全條件論證,出具可行性研究報告,從嚴控制經營單位數量。
(二)申請乙種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應當符合當地經濟社會的發展要求,統一規劃,合理布局。
第二十二條省、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應按照行政許可權限,嚴格履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監管職責。同時,應當將經營許可證的發放情況,及時向同級公安、環保、工商部門通報。
第五章經營許可證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經營單位不得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偽造或者變造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省、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的條件及程序,審批、發放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省、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應加強對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經營許可證審批、發放和管理等檔案資料。
第二十六條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每季度經營許可證的審批、發放情況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經營單位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二十八條對違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按管理范圍,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或提請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承擔安全評價的機構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出具虛假評價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或提請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發證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