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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礦山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007-03-23   -   |   收藏   發表評論 0

  1總則

  1.1編制目的

  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保證重特大礦山事故應急工作快速、有序、高效地運行,最大限度減少事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社會安全、可持續發展。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在礦產資源開采活動中發生的露天礦山塌方,地下礦山冒頂,水、火、瓦斯及其他有毒有害氣體災害,礦山爆破,機電運輸等事故,以及尾礦庫潰壩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1.4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快速反應。礦山事故發生后,事發地政府迅速按照預案實施應急工作,處置礦山事故,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努力減少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損失,確保社會穩定。?(2)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在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實行統一指揮、分級管理、分級響應。根據礦山事故的嚴重程度、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3)分工負責,協同應對。有關部門根據“三定”方案和本預案規定的職責,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團結協作,共同做好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4)科學決策,專業救援。加強應急救援科學研究和專業搶險救援隊伍建設,在事故單位開展自救工作的同時,依靠科學決策和專業搶險救援骨干力量、先進裝備,做好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省指揮部

  成立省礦山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指揮部),負責組織領導、指揮協調全省特別重大、重大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成員單位在各自職能范圍內履行相應職責。

  2.2省指揮部辦公室

  省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安全監管局,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由指揮部成員單位派員組成。

  2.3事故現場指揮部

  2.3.1事故現場指揮部的組成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礦山事故后,根據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需要,由省指揮部根據事故性質和救援工作的實際,指定相關成員單位、當地政府領導和礦山救援專家參與組成事故現場指揮部,統一負責現場指揮。

  較大礦山和事故和一般礦山事故現場指揮部的設立,由事發地市或縣(市、區)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按上述方式組建。

  2.3.2現場救援專業組的組成

  現場指揮部根據事故現場實際情況,可由相關主管部門牽頭,組織成立以下專業救援組:

  (1)傷員救護組。

  (2)現場救援組。

  (3)安全警戒和疏散組。

  (4)物資供應組。

  (5)通信保障組。

  (6)專家咨詢組。

  2.4市、縣(市、區)礦山事故應急指揮機構

  市、縣(市、區)政府可參照省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成立相應的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明確相應職責,負責指揮部署較大、一般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3事故分級

  按照礦山事故已發生或可能發生的人員傷亡情況和搶險救援工作難易程度,可分為以下四級:

  3.1特別重大礦山事故(Ⅰ級)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100人以上重傷的礦山事故。

  (2)造成30人以上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氣體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礦山事故。

  3.2重大礦山事故(Ⅱ級)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員死亡(含失蹤)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的礦山事故。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員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氣體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礦山事故。

  3.3較大礦山事故(Ⅲ級)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員死亡(含失蹤)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礦山事故。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員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氣體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礦山事故。

  3.4一般礦山事故(Ⅳ級)

  (1)造成3人以下人員死亡(含失蹤)或10人以下重傷的礦山事故。

  (2)造成3人以下人員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氣體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礦山事故。
  
  4預警和預防機制

  4.1信息報送

  礦山企業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和重大險情時,應當立即向當地主管部門、安全監管部門等如實報告。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到事故或重大險情報告后,應根據各自職責,按《浙江省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暫行規定》的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及時上報相關信息。省指揮部成員單位在接到重大礦山事故或重大險情報告后,應及時將信息通報省指揮部辦公室。

  4.2事故預防

  所有礦山企業必須制定礦山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和修訂;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滿足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員;完善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障安全生產投入,認真執行“三同時”規定;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強化日常安全生產檢查。

  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和管理;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和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對本行政區域內礦山重大危險源實施有效監控。
  
  5應急響應

  5.1特別重大、重大礦山事故的應急響應(Ⅰ級、Ⅱ級)

  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礦山事故,省指揮部迅速啟動本預案并按如下程序響應:

  (1)省安全監管局或事發地政府接到特別重大、重大礦山事故或重大險情信息后,立即將情況報告省政府,省政府及時向國務院報告事故或重大險情及其救援工作開展情況,并抄送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2)省指揮部迅速啟動本預案,省指揮部辦公室立即將事故或重大險情通知省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和其他省級有關單位,各成員單位派出聯絡員參加省指揮部辦公室工作,并根據本預案各自工作職責和應急保障要求,啟動本部門(系統)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3)省指揮部迅速組織成立現場指揮部,現場直接指揮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專門礦山救護隊伍開展救援工作,搶救受傷人員,并為事故調查獲取事故現場有關證據;指導組織群眾撤離危險區域,維護現場救援秩序;轉移危險區域內的重要物資和設備;協調指揮通訊、交通運輸、設備器材、物資、氣象、地質和醫療搶救等相關工作;核查人員傷亡情況,估算經濟損失;調查分析事故原因。

  (4)特別重大、重大礦山事故超出我省應急救援處置能力的,省指揮部建議省政府請求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或外省(市)實施應急支援;并為國家或外省應急支援行動提供條件保障。

  特別重大、重大礦山事故發生后,事發地政府迅速作出應急響應,實施本級礦山事故應急預案,調查了解事故情況、公眾反應和社會影響,及時將上述信息和應急救援情況報告省政府并抄送省指揮部辦公室;成立礦山事故救援指揮機構,指揮、部署應急救援工作;為增援現場救援的隊伍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

  5.2較大礦山事故的應急響應(Ⅲ級)

  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較大礦山事故后,由事發地市政府組織指揮礦山事故應急和救援工作。

  (1)事發地政府和市安全監管局接到較大礦山事故或較大險情信息后,立即將情況報告省政府和省指揮部辦公室。事發地市政府迅速啟動本級預案,成立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指揮、部署應急救援工作;調查了解事故情況、公眾反應和社會影響,及時將上述信息和應急救援情況報告省政府并抄送指揮部辦公室。

  (2)市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迅速組織成立現場指揮部,現場直接指揮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專門礦山救護隊伍開展救援工作,搶救受傷人員,并為事故調查獲取事故現場情況;指導組織群眾撤離危險區域,維護現場救援秩序;轉移危險區域內的重要物資和設備;協調指揮通訊、交通運輸、設備器材、物資、氣象、地質和醫療搶救等相關工作;核查人員傷亡情況,估算經濟損失;配合調查分析事故原因。

  (3)較大礦山事故超出事發地應急救援處置能力的,事發地市政府向省指揮部提出實施應急支援的請求;并為省應急支援行動提供條件保障。

  省安全監管局或事發地政府接到較大礦山事故或重大險情信息后,立即將情況并報告省政府;省指揮部組織相應的救援指揮工作。由省安全監管局牽頭,會同省公安廳、省監察廳和省總工會組成省政府事故調查組,及時趕赴事故現場,開展事故調查并指導當地應急和救援工作;視情況請求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或外省(市)派出礦山專業救護隊伍支援。

  5.3一般礦山事故的應急響應(Ⅳ級)

  一般礦山事故發生后,事發地縣(市、區)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礦山事故應急工作。

  (1)事發地縣(市、區)政府或安全監管局接到事故發生單位一般礦山事故或險情信息后,迅速做出應急響應,立即實施本級預案,調查了解事故情況、公眾反應和社會影響,及時將上述信息和應急救援情況,報告市政府并抄送市礦山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市安全監管局、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和市總工會;成立縣(市、區)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部署、指揮應急救援工作。

  成立事故現場指揮部,現場直接指揮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為上級事故調查組和增援現場救援的隊伍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

  (2)市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負責協調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迅速匯總事故信息及救援工作開展情況,報告省指揮部辦公室;成立事故調查和應急救援指揮機構,部署協調市級應急工作,必要時組織市級有關部門開展對應急和救援工作的緊急支援,或組織現場指揮部直接指揮事故應急工作。
  
  6應急結束及后期處置

  6.1應急結束

  事故救援工作已完成,礦區社會秩序和生產秩序基本恢復,由實施應急響應的指揮機構宣布應急結束。

  6.2善后處理

  因救援工作臨時征用的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備等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者作出其他處理。協調相關部門和事故發生單位妥善處理事故傷亡人員及其家屬的救濟、補助和賠款,對應急救援過程中犧牲的救護人員進行嘉獎。事發地政府及其主管部門依據事故調查報告提出的整改意見,指導事故發生單位積極做好恢復生產相關工作。

  6.3調查評估

  礦山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按《浙江省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暫行規定》執行。礦山事故應急結束后,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應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事故起因、性質、影響、后果、責任和應急處理情況進行調查評估,提出改進建議,報本級政府和上級安全監管部門。

  6.4信息發布

  特別重大、重大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信息由省安全監管局統一發布,必要時由省政府發言人正式發布。

  較大礦山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由事發地政府負責發布,其事故調查處理信息由省政府成立的事故調查組組長發布。

  一般礦山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由事發地縣(市、區)政府負責發布,其事故調查處理信息由市政府成立的事故調查組組長發布。
  
  7應急保障

  7.1物資保障

  各級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和礦山企業加強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所需救援物資、技術設備的儲備,一旦發生事故,確保物資和設備到位。

  7.2技術保障

  省安全監管局會同有關部門、高校和科研單位,加強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方法、技術和設備的研究,組建省級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專家組,為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提供技術咨詢。

  7.3專業救援隊伍保障

  各級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和礦山企業加強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專業隊伍的建設,做好日常訓練和實戰演練,確保礦山事故發生后救援力量到位。

  7.4資金保障

  省礦山事故應急準備和救援工作所需資金由省安全監管局提出預算,經省財政廳審核后列入省級財政預算。處置礦山事故所需財政負擔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加強對礦山事故財政應急資金的監督管理,保證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8應急管理

  8.1宣傳、培訓和演練

  8.1.1宣傳

  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加大對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力度,不斷提高礦山從業人員素質,落實礦山企業法人安全生產職責和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努力減少礦山傷亡事故的發生。最大限度地公布礦山應急預案信息,宣傳解釋礦山事故應急預案以及相關地政策法規,增強從業人員地事故應急意識,提高預防、自救、互救能力。

  8.1.2培訓

  各有關部門要定期組織應急管理、救援人員地業務知識和技能地培訓。

  8.1.3演練

  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單位要按照預案要求,協調整合各種應急救援力量,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組織開展不同性質、規模的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8.2獎懲

  對參加礦山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并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礦山事故的預防、通報、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或者遲報、瞞報、漏報重要情況的有關責任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直至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9附則

  9.1有關說明?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9.2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省安全監管局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制訂,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省級有關部門和市、縣(市、區)政府應根據本預案,制定部門和本行政區域的礦山事故應急預案,報省安全監管局備案。
?
  根據礦山事故應急對策的不斷完善和礦山事故應急機構的調整,需及時對本預案進行修訂。

  9.3實施時間

  本預案資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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