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申請、購買、運輸、儲存、領用以及爆破設計、施工、組織管理和銷毀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浙江省電力公司系統所屬各單位。
2引用標準
2.1下列標準所含的條文,通過本標準中的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標準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
2.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1984年1月6日發布,1984年1月6日施行。
2.3《浙江省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辦法》1998年8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01號令。
3總則
3.1為了加強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證安全生產,保護職工人身、國家財產和職工財產的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電力系統實際,制定本辦法。
3.2本省電力系統內從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運輸、使用的單位、個人及其管理部門均須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3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管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生產、儲存、運輸、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單位,必須建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4總則
4.1本辦法所指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包括以下物品:
4.1.1各類炸藥、雷管、導火索;
4.1.2電石、硫酸、鹽酸、煙霧劑、信號彈;
4.1.3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毒害品和腐蝕劑等;
4.1.4公安機關規定需要管理的其他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5易燃易爆物品的購買
5.1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購買,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5.1.1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寫明所購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名稱、數量、用途、購買地點(廠商)、運輸、方式、儲存點;
5.1.2持單位書面申請經本單位公安保衛部門審查、當地公安部門批準后,領取購買許可證;
5.1.3憑購買許可證,到指定的供應點購買,不得到非國家規定的指定地點購買;
5.1.4購買有專人負責;
5.1.5承包工程施工單位,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由承包單位負責審批購買。
6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
6.1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運輸,必須按以下規定進行:
6.1.1運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車輛,必須有公安部門核發的危險物品準運證、交通部門核發的加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章的營運證,并懸掛危險物品明顯標志;
6.1.2運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必須專車專用,嚴禁人貨混裝和無關人員搭乘;
6.1.3配備經過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駕駛員和押運員;
6.1.4運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器械必須符合安全規定,包裝必須牢固,不得發生泄漏、丟失等事件;
6.1.5性質相互抵觸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不得同車運輸;
6.1.6不得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搭乘民用交通工具,不得在托運的行李包裹和郵件中夾帶易燃易爆物品;
6.1.7搬運、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必須符合搬運、裝卸規則,不得野蠻作業。
7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儲存
7.1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儲存,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7.1.1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儲存必須按規定實行專庫、專柜儲存,庫外有明顯警告標志;
7.1.2性質相抵觸的物品必須分開儲存;
7.1.3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必須有專人負責管理,工作人員必須經專門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7.1.4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倉庫必須有良好的防火、防盜、防潮、防爆等安全措施,庫房的一切電氣設施應符合安全規程,并定時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7.1.5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進庫,必須加強入庫檢驗,若發現品名不符、包裝不合格、容器滲漏,必須立即按規定處理,
7.1.6發現爆炸、危險物品丟失、被盜或帳物不符,必須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和單位保衛部門,并負責保護現場、協助調查。
8爆炸物品的領用
8.1單位需要使用爆炸物品,必須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實行“五雙“制度,即:雙人領、雙人用、雙人保管、雙帳、雙鎖。對剩余量必須立即退庫保存。
8.2承包施工的單位使用爆炸物品時,由施工單位負責辦理準用證和爆破作業證,并負責安全監督。
8.3爆破人員必須經公安部門專業培訓和考試合格,發給爆破作業證,才可進行爆破作業,對爆破員必須進行定期考核,工作變動必須收回爆破作業證。
8.4爆破作業時必須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有專人指揮,劃定警戒區和危險區,設立崗哨和標志,發出信號,待禁區人員撤至安全地點后再點火,爆破后,經檢查確認安全后放可發出解除信號。
8.5施工現場臨時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時,應根據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性質,分別用專用箱或保險箱,并按規定由專人保管。
9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銷毀
9.1變質、失效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及時清理出庫,予以銷毀。
9.2銷毀場地、方法應符合安全規定。
9.3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必須有專業人員負責,必要時可請公安部門協助。
10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銷毀
10.1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管理,使用人員嚴格執行管理制度,發現不安全隱患和事故苗子,及時處理,避免損失的或發現有利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進行違法犯罪及時揭發制止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表揚和經濟獎勵.
10.2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單位,違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購買、運輸、儲存、領用等規定,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的性質給予有關責任人和單位領導行政處理。
10.3違反有關公安消防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公安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和單位領導依法處理。
10.4違反本辦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附則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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