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維護人身和財產安全,保障建筑工程施工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浙江省建筑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與管理。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配套的線路與管道設備。
第三條溫州市建設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縣(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行政區域內區發展計劃行政部門立項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溫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監督站具體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縣(市)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具體負責本縣(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各區建筑安監機構具體負責本區行政區域內區發展計劃行政部門立項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部門依法對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進行指導與監督。
第四條建筑工程施工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施工安全應當貫穿工程建設的全過程,執行國家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標準。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義務,可以就施工安全問題向有關單位查詢,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筑安監機構反映或者舉報施工中的違法行為,對施工安全進行社會監督。
第二章建設及相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工程特點、規模和技術要求,選擇符合安全資質要求的施工企業。
建設單位應當為施工企業提供準確的水文地質、地下管線設施等資料和其它必要條件。
第七條文明施工增加費是建設單位用于建筑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進行文明安全施工管理的專項經費,應當在建筑工程施工招標中單列,不得將其作為招標投標競價條件。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筑工程施工在批準的施工場地內組織進行。未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批準手續,不得在建設用地范圍內搭建店面或將建設用地另作它用。
第九條設計單位的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施工作業人員的安全健康要求。
設計單位在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時,應當在設計中制定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健康的措施。
第十條監理單位應當將施工安全納入監理范圍,與工程質量、工期和投資控制同步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建筑安監機構可以對施工單位或者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進行抽檢,發現不合格產品或者技術指標和安全性能不能滿足施工安全需要的產品,應當通知施工單位立即停止使用。
第三章施工企業及作業人員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實行各級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推行施工現場標準化管理。建筑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工程項目經理對本項目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十三條建筑施工企業必須依法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施工現場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工作具體由建筑安監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建筑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規范標準,積極采取措施,落實各項安全技術措施要求,防止傷亡和其它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第十五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落實勞動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培訓教育。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由市、縣(市、區)建筑安監機構具體負責實施。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經國家規定的有關部門組織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六條建筑施工企業及工程項目部必須按規定設置專職安全員從事安全管理。
專職安全員應持證上崗,并按規定獨立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建筑施工企業應建立并落實企業工會勞動保護監督的各項制度,充分發揮企業工會組織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監督作用。
第十八條建筑施工企業應根據季節和生產情況的變化,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安全生產全面檢查或專項檢查,對存在的事故隱患應當及時整改。
第十九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購、使用具有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的產品,并建立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采購、使用、檢查、維修、保養責任制;應當按規定為作業人員提供合格的施工機具和勞動防護用品,并告知其正確的使用方法。
第二十條建筑施工企業應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施工現場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及計劃生育的管理工作,落實各項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條建筑施工企業和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建筑行業規章、規程,不得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作業人員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作業程序和作業條件提出改進意見,有權獲得安全生產所需的防護用品,有權對危及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四章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措施
第二十二條工程項目在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前,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規定與建筑安監機構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
第二十三條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工程項目經理部已組成,人員按規定已到位,各項安全管理制度齊全;
二、施工現場“五小設施”、“三通一平”已落實完成,“五牌一圖”已設置齊全。施工用地已用圍檔封閉,排污及防治噪聲污染措施已制訂;
三、已辦理施工現場職工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四、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及計劃生育各項制度齊全。
建筑安監機構應當自收到有關資料5個工作日內,與符合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
第二十四條建筑施工企業自安全生產責任書簽訂后3個月內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向建筑安監機構提交延期報告;延期超過9個月的,需重新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
第二十五條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筑施工企業應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個月內,向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的建筑安監機構提出書面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中止施工滿6個月的工程恢復施工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重新與建筑安監結構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
第五章施工現場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實行總包的建筑工程,總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施工安全全面負責,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施工安全負責,并接受總包單位的統一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依據不同施工階段的施工防護要求,采取相應的施工安全防護措施。現場施工安全防護措施應當符合國家勞動安全、衛生及消防標準。
第二十八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根據工程的特點,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制定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并向作業人員進行書面措施交底,被交底人應當在交底書面材料上簽字。
第二十九條下列工程項目,工程項目經理部應當編制專項施工安全方案,并按規定報批后實施:
一、大面積土方開挖及基坑支護;
二、腳手架的搭設、使用和拆除;
三、垂直運輸機械設備、起重吊裝、塔吊等機具的拆除與安裝;
四、模板工程;
五、施工現場臨時用電;
六、其它特殊作業。
第三十條建筑工程完成基礎分部工作量50%、主體結構進度完成50%、主體結構結頂、裝飾分部工作量完成30%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向建筑安監機構申請施工安全達標驗收。
建筑安監機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工作。驗收合格的,頒發施工安全達標標牌。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入下道工序。建筑安監機構逾期未驗收的,應承擔相應的停工損失。
有關單位批復施工企業進入下道工序時,應同時審查建筑安監機構頒發的施工安全達標標牌。
施工安全達標標牌應當懸掛在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一條安全技術資料應由專人管理,做到及時整理,完整歸檔。
第三十二條施工現場應當設有必要的預防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急救的設施。
第三十三條建筑工程完工后,建筑安監機構應當對該工程的施工安全情況作出書面評價,并作為項目經理資質升級、復審及企業安全資格認證的依據。
第六章重大事故報告制度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所稱重大事故,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由于責任過失致使工程倒塌或報廢、機械設備毀壞和安全設施失當,以致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按國家有關規定分為一、二、三、四級。
第三十五條重大事故發生后,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立即將事故的簡要情況向上級主管部門、建設行政部門、建筑安監機構、公安機關、總工會、安全生產監督行政部門報告,并在24小時內寫出書面報告。
重大事故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工程項目、企業名稱;
二、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三、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四、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五、事故報告單位。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保護事故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態擴大,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后,建筑施工企業要積極配合事故聯合調查組的調查,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報告期限,不得破壞事故現場。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建設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浙江省建筑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建設行政部門、建筑安監機構工作人員在施工安全監督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所稱建筑安監機構是指市、縣(市、區)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機構。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溫州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