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2000年4月3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0號發布,根據2004年7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6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機動車輛清洗站管理辦法〉等24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第一次修改,根據2011年2月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2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及處理辦法〉等32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維護人身和財產安全,保障建筑工程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杭州市市區范圍內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
第三條 杭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行業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施工安全應當貫穿工程建設的全過程。工程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的建設工程安全標準。
第五條 社會組織和個人可以就施工安全問題向建設、設計單位或者施工企業查詢,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相關的其他行政部門反映或者舉報施工中的違法行為,對施工安全進行社會監督。
第二章 建設及相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工程特點、規模和技術要求,選擇符合安全資質要求的施工企業。
建設單位應當為施工企業提供準確的水文地質、地下管線設施等資料和其他必要條件。
第七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應當對相鄰建筑物、構筑物、地下管線、市政公用設施等進行安全防護。
第八條 設計單位的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健康的要求。
設計單位在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時,應當在設計中制定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健康的措施。
第九條 監理單位應當將施工安全納入監理范圍,與工程質量、工期和投資控制同步組織實施。
第十條 生產或者供應單位為施工提供的各類產品和安全設施應當保障人體健康,符合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
第三章 施工企業的安全責任
第十一條 施工企業應當制定施工安全的目標和措施,有計劃、有步驟地改善作業人員的作業環境和條件。
第十二條 施工企業應當建立施工安全保障體系,實行施工安全崗位責任制。
第十三條 施工企業應當根據季節和生產情況的變化,組織安全生產全面檢查或者專項檢查,對存在的事故隱患應當及時整改。
第十四條 施工企業應當設立專職安全員。專職安全員應當持證上崗,并按規定獨立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施工企業應當按規定為作業人員提供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工具,并告知其正確的使用方法。
施工企業應當使用合格的施工機具。已經報廢的機具,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員工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員工不得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七條 施工企業按規定提取的安全技術措施費應當?顚S。
第四章 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 實行總分包的建筑工程,總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施工安全全面負責,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施工安全負責,并接受總包單位的統一管理。
第十九條 施工企業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施工企業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的施工防護要求,采取相應的施工安全防護措施。現場施工安全防護措施應當符合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標準。
第二十一條 施工企業應當根據工程的特點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制定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并向作業人員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被交底人應當在交底書面材料上簽字。
第二十二條 對于下列危險作業,工程施工項目經理部應當編制專項施工安全設計,并按規定報批后實施:
。ㄒ唬┗A施工;
(二)地下工程施工;
(三)腳手架的搭設、使用和拆除;
。ㄋ模┐怪边\輸機械設備和架設機具拆裝;
。ㄎ澹┠0骞こ;
(六)施工現場臨時用電;
(七)其他危險作業。
第二十三條 施工現場應當建立專業檢查、職工自檢、定期檢查和安全日檢制度。
對于施工安全設施、架設機具、機械設備,應當定期檢查、維修和保養,并建立檢查、維修和保養登記簿。
第二十四條 安全技術資料應當專人管理,做到及時、完整歸檔。
第二十五條 用地紅線范圍內或者經有關部門批準臨時占用的場地和道路,應當全部用于施工,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條 施工現場應當設有必要的預防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急救的設施。
第二十七條 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施工安全的技術標準、操作規程和制度,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作業人員有權對危害人身安全或者健康的作業程序、作業條件、作業方式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
第二十八條 建筑工程完工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該工程的施工安全情況作出書面評價。
第五章 重大事故報告程序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事故,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由于機械設備和安全設施毀壞、失當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按國家有關規定分為一、二、三、四級 。
第三十條 重大事故發生后,施工企業應當積極組織搶救,保護事故現場,立即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在二十四小時內寫出事故的書面報告。
事故的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ǘ┦鹿实暮喴涍^、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三)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四)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ㄎ澹┦鹿蕡蟾鎲挝。
第三十一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重大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將情況通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對重大事故,由有關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調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未采取有效防護措施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相鄰建筑物和設施損毀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三十三條 設計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設計文件不符合施工作業安全要求而造成傷亡事故的,由設計主管部門處以設計費50%至1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設計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設計資格證書。
第三十四條 施工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違章施工或者施工安全防護不符合標準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5000 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涉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委托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實施。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各縣(市)城鎮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