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精品久久久久久精品毛片姜怡,王局长把白洁做到高潮,japanese19第一次,精品熟人妻一区二区三区四区不卡

聯系方式 | 業務合作 | 會員

船舶修造企業安全生產基本要求DB33/ 630—2007[2007]

2007-05-17   -   |   收藏   發表評論 0

  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發布  

  前    言   

  本標準第5、6、7、8、9章為強制性條款。  
 
  為規范船舶修造企業,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及技術標準、規范、規定,制定本要求。  

  本標準由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浙江省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吳 珂、施培堯、葉峰梅、朱凱明、裘烈強、金培松。  

  船舶修造企業安全生產基本要求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船舶修理和建造企業安全生產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浙江省境內鋼質船舶修理和建造企業。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NextPage]

 

  GB 4053.1-1993   固定式鋼直梯安全技術條件       

  GB 4053.2-1993   固定式鋼斜梯安全技術條件    

  GB 4053.3-1993   固定式工業防護欄桿安全技術條件    

  GB 6067-1985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GB 7231-2003    工業管道的基本識別色、識別符號和安全標識  

  GB 18218-2000     重大危險源辨識      

  GB 50016-200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Z 2-2002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危險因素  

  能導致人身傷亡、財產突發性損壞的因素。
  
  3.2  有害因素  

  能影響人的身體健康導致疾病或對物造成慢性損壞的因素。  

  3.3  安全評價  

  對生產系統存在的危險性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得出系統發生危險的可能性及其程度的評價,以尋求最低事故率、最少的損失和最優的安全投資效益。  

  3.4  三級安全教育  

  入廠教育、車間教育、班組教育。  

  3.5  四新  

  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  

  3.6  四不放過  

  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過,責任人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3.7  相關方  

  關注企業的職業安全衛生狀況或受其職業安全衛生績效影響的個人或團體。如外來施工單位、供貨方、合作伙伴等。  

  3.8  三同時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3.9  危險源  

  可能造成人員傷害、疾病、財產損失、作業環境和生態環境破壞或其組合之根源或狀態。  

  3.10  危險源辨識  

  確認危險源的存在并確定其特性的過程。  

  3.11  重大危險源   

  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加工、搬運、使用或貯存危險物質,且危險物質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

  3.12  危險化學品   

  化學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等特性,會對人(包括生物)、設備、環境造成傷害和侵害的化學品。  

  3.13  電氣設備  

  包括發電、變電、輸電、配電或用電的器件,例如電機、電器、變壓器、測量儀表、保護裝置、電器用具。  

  3.14  安全特低電壓  

  用安全隔離變壓器或具有獨立繞組的變流器與供電干線隔離開的電路中,導體之間或任何一個導體與地之間有效值不超過50伏的交流電壓。  

  3.15  安全防護裝置  

  配備在生產設備上,起保障人員和設備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屬裝置,如防護罩、安全門、安全閥、限位器、聯鎖裝置和報警器等。  

  3.16  安全工具  

  在危險部位或危險區域內,能代替人進行操作或排除故障的專用工具。如:鉗子、鉤子、夾子、電磁或永磁吸盤。  

  3.17 鋼質船舶  


    主船體用船用鋼材建造的船舶。  

  4 符號  

  下列符號適用于本標準:  

  N:中性點、中性線、工作零線。  

  PE:保護零線,保護線。  

  PEN:具有中性和保護線兩種功能的接地線,又稱保護中性線。  

  TN: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時,電氣設備外露可導電部分通過零線接地的接零保護系統。  

  TN-C:工作零線與保護零線合一設置的接零保護系統。  

  TN-C-S:工作零線與保護零線前一部分合一,后一部分分開設置的接零保護系統。  

  TT: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電氣設備外露可導電部分直接接地的接地保護系統,其中電氣設備的接地點獨立于電源中性點接地點。  

  5 安全基礎管理  

  5.1 安全生產責任制  

  5.1.1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履行下列職責:  

  a)建立、健全本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   

  b)組織制定本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c)保證本企業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d)督促、檢查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e)組織制定并實施本企業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f)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g)向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接受工會、從業人員、股東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  

  5.1.2 建立各職能部門的安全職責,并應:  

  a)有文本,覆蓋企業內所有部門;  

  b)定期對其職責進行檢查、考核。  

  5.1.3 建立各級各類人員的安全職責,并應:  

  a)有文本,涵蓋企業內各級管理者(含班組長)、從業人員,且與其職能相符;  

  b)定期對其職責進行檢查、考核。  

  5.2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5.2.1 企業應建立包括以下內容的規章制度:  

  a)安全生產檢查;  

  b)安全教育培訓;  

  c)安全生產考核、獎懲;  

  d)事故管理;  

  e)設備設施安全管理;  

  f)現場安全管理;  

  g)電氣安全管理;  

  h)勞動防護用品管理;  

  i)安全生產投入;  

  j)安全例會;  

  k)危險作業安全管理;   

  l)危險作業審批;  

  m)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管理;  

  n)相關方安全管理。  

  5.2.2 建立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5.2.3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5.3 安全生產投入  

  5.3.1 按國家規定提取安全生產專項費用,上年度銷售收入:  

  a)大于1000萬元的造船企業按3.5%提取;修船企業按5%提取;  

  b)1000萬元至3000萬元的造船企業按3%提取;修船企業按4%提取;  

  c)3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造船企業按2.5%提取;修船企業按3%提取;  

  d)5000萬元至1億元的造修船企業按2%提取;  

  e)大于1億元部分的造修船企業按0.5%提取。  

  5.3.2 專項費用使用的范圍:  

  a)提供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作業條件;  

  b) 安全設施和裝置的添置、維護和改造;  

  c)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d)職業安全衛生評價和檢測;  

  e)安全教育培訓。  

  5.3.3 建立安全生產專項費用臺帳,做到專款專用。  

  5.3.4 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5.4 安全生產機構與人員  

  5.4.1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網絡:  

  a)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委員會或領導小組;  

  b)企業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c)企業工會應履行安全生產監督職能。  

  5.4.2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置:  

  a)從業人員在5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名;  

  b)從業人員在5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應當配備不少于2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c)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應當配備不少于3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d)從業人員超過1000人的,應當配備不少于5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e)2000總噸以上單船應配備不少于1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5.4.3 造船企業專業氣體檢測人員不得少于2人,修船企業不得少于4人。  

  5.4.4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履行下列職責:  

  a)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決策;  

  b)督促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執行;  

  c)制定安全生產檢查規程,開展安全生產檢查,發現事故隱患,督促有關業務部門和人員及時整改;查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d)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推廣安全生產先進技術和經驗;  

  e)參與本單位生產工藝、技術、設備的安全性能檢測及事故預防措施的制訂;  

  f)參與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審查,督促和管理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使用;
 
  g)參與組織本單位應急預案的制訂及演練;  

  h)組織或者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對事故進行統計、分析,向本單位提出報告;  

  i)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要求。  

  5.5 安全生產教育  

  5.5.1 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接受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培訓,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或合格證書。  

  5.5.2 企業應制定安全教育培訓計劃。  

  5.5.3 新從業人員入廠應進行三級安全教育。  

  5.5.4 特種作業人員應經有資質機構培訓合格,并持證上崗。專業氣體檢測人員應持證上崗。  

  5.5.5 變換工種、復工和采用“四新”前,相關人員應進行安全教育。  

  5.5.6 從業人員每年再教育培訓不得少于12小時。  

  5.5.7 外來施工單位的企業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經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培訓,持證上崗。  

  5.6 事故管理  

  5.6.1 事故報告要求:  

  a)發生各類人身輕傷事故,事故發生部門應在24小時內報告企業安全管理部門,并建立臺帳;  

  b)發生重傷、死亡(重大、特大)事故的,事故發生部門應立即報告企業主要負責人或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企業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  

  5.6.2 事故原因調查、分析與整改措施:  

  a)建立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分析;  

  b)針對事故發生原因制定整改計劃或方案;確定整改措施、資金、責任人、完成時間;整改確認后再生產。  

  5.6.3 生產安全事故應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5.7 “三同時”管理  

  5.7.1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5.7.2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內容應有安全專篇。  

  5.7.3 建設項目安全衛生設施的費用,應納入建設(工程)項目概算。  

  5.7.4 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應有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參與。  

  5.8 班組安全管理  

  5.8.1 班組應建立日常安全檢查、安全教育、特種作業、違章和事故處理記錄。  

  5.8.2 班組安全檢查每周不少于1次,發現違章、事故隱患應及時整改。  

  5.8.3 班組安全教育活動每月不少于2次。  

  5.9 安全操作規程  

  5.9.1 應建立健全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并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5.9.2 操作人員應熟悉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  

  5.10 設備設施安全管理  

  5.10.1 設備、設施、工具應建立名稱、型號、規格、數量、分布狀況的臺帳。   

  5.10.2 主要設備設施應建立技術檔案,包括:  

  a)產品出廠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安裝技術文件等資料;  

  b)安全防護裝置資料;   

  c)大修或改造記錄;  

  d)安全附件、安全防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e)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5.10.3 特種設備應有產品合格證、使用登記證、法定資質單位的定期檢驗報告。  

  5.10.4 設備應有日常使用狀況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記錄。  

  5.11 相關方安全管理  

  5.11.1 企業應與外來施工單位簽訂安全協議,明確雙方安全職責:  

  a)外來施工(作業)方應符合安全生產條件;   

  b)外來施工(作業)方應到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c)施工現場應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5.11.2 工程項目、生產經營場所、設備的發包或出租應符合法規和行業規定:  

  a)承包或租賃方應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b)簽訂責任明確的安全管理協議。  

  5.11.3 對廠區內臨時作業人員、實習人員、參觀人員及其他外來人員應有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
 
  5.11.4 企業外購氣源應與相關方簽訂安全協議。供氣單位應有相應資質。  

  5.12 現場安全監督檢查  

  5.12.1 企業應實施包括以下內容的安全監督檢查:  

  a)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執行;  

  b)  勞動安全防護用品的使用;  

  c)  特種作業人員持有效證件上崗情況;  

  d)  安全隱患整改。  

  5.12.2 安全監督檢查應形成記錄。  

  5.13 重大危險源管理  

  5.13.1 重大危險源管理。  

  a)企業應按GB 18218-2000進行辨識;  

  b)重大危險源應建立檔案。定期檢測、評估、監控;  

  c)重大危險源應上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5.13.2 編制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演練。  

  5.14 應急救援預案  

  5.14.1 對風險應定期辨識:  

  a)應每年至少組織一次風險辨識、評估;  

  b)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范圍應包括:  

  1)地震、洪水、臺風等自然災害事故;  

  2)火災、爆炸重大安全事故;  

  3)危險化學品重大安全事故;  

  4)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重大安全事故;  

  5)急性中毒等事故和其他傷害。  

  5.14.2 應急救援預案內容:  

  a)確定應急救援組織指揮機構,包括:  

  1)相關部門與人員職責分工明確、指揮協調;  

  2)應急處置措施、醫療救助、應急人員防護、群眾的安全防護;  

  3)現場檢測與評估;  

  4)信息發布。  

  b)應急救援經費保障、物資保障、隊伍保障;  

  c)善后處置措施齊全。  

  5.14.3 應急救援預案培訓、演練、更新:  

  a)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培訓和演練;  

  b)預案演練應進行評價,并及時更新預案。  

  5.15 安全生產管理檔案  

  5.15.1 企業應建立以下安全管理檔案:  

  a)事故檔案;  

  b)安全生產培訓教育檔案;  

  c)違章記錄及安全獎懲檔案;  

  d)安全隱患及整改檔案;  

  e)特種作業及危險作業人員臺帳、健康檔案。  

  5.15.2 檔案內容應記錄齊全,按規定要求保存。  

  6 機械設備設施  

  6.1 空壓機  

  6.1.1 機身、曲軸箱等主要受力部件無影響強度和剛度的缺陷,所有緊固件應牢固可靠,并有防松措施。  

  6.1.2 壓力表、溫度表(計)每6個月檢測,液位計(油標)等安全裝置(附件)應完整、靈敏可靠,且在檢測周期內使用。  

  6.1.3 外露的聯軸器、皮帶傳動裝置等旋轉部位應設置防護罩或護欄,螺桿式空壓機保護蓋應關閉。 

  6.1.4 配套的壓縮空氣管道無腐蝕,管內無積存雜物,管道漆色符合淺灰色要求,并標有流向箭頭,支架牢固可靠。  

  6.1.5 電氣設備符合安全要求,機組旁應設緊急停機按鈕(開關)保護裝置。  

  6.1.6 空壓機布置合理,空壓機與墻、柱以及設備之間留有1m足夠的空間距離。  

  6.1.7 固定式空壓機應設置在有足夠通風的房間,其區域內無灰塵、化學品、金屬屑、油漆漆霧等。  

  6.2 金屬切削機床  

  6.2.1 防護罩、蓋、欄應完備可靠。  

  6.2.2 防止夾具、卡具松動或脫落的裝置完好。  

  6.2.3 各種限位、聯鎖、操作手柄要求靈敏可靠。  

  6.2.4 機床PE線應選用≥4㎜2的銅芯線連接規范可靠。  

  6.2.5 機床局部或移動照明應采用36V或24V安全電壓。  

  6.2.6 機床電氣箱、柜前1m內無雜物,箱、柜內電器布局合理,編號清晰正確。  

  6.2.7 未加罩旋轉部位的楔、銷、鍵,突出旋轉桿平面應小于3㎜。  

  6.2.8 備有清除切屑的專用工具。  

  6.2.9 其他安全要求:  

  a)磨床:砂輪合格,旋轉時無明顯跳動;  

  b)車床:加工超長料應有防彎裝置;  

  c)插床:應設置防止運動停止后滑枕自動下落的配重裝置;  

  d)電火花加工機床:可燃性工作液的閃點應在70℃以上,需采用浸入式加工;  

  e)鋸床:鋸條外露部分應采用防護罩或安全距離隔離;  

  f)加工中心:加工區域周邊應有固定、可調式防護裝置。  

  6.3 沖、剪、壓機械  

  6.3.1 離合器動作靈敏、可靠、無連沖。  

  6.3.2 制動器工作可靠,與離合器相互協調聯鎖。  

  6.3.3 緊急停止按鈕靈敏、醒目,在規定位置安裝有效。  

  6.3.4 傳動外露部分的防護裝置齊全可靠。  

  6.3.5 腳踏開關應有完備的防護罩且防滑。  

  6.3.6 機床PE線可靠,電氣控制有效。  

  6.3.7 安全防護裝置可靠有效,使用專用鉗子、鉤子、夾子、電磁或永磁吸盤等工具。  

  6.3.8 剪板機等壓料腳應平整,危險部位有可靠的防護。  

  6.4 特種設備  

  6.4.1 壓力容器、鍋爐、起重機械、電梯應取得特種設備使用證,定期檢驗合格,在檢驗周期內使用。  
  6.4.2 工業氣瓶每3年檢驗,壓力表每6個月檢驗,并在檢驗周期內使用。  

  6.4.3 日常運行應有企業月、班組周、崗位日定期自查記錄。  

  6.5 工業管道  

  6.5.1 應有全廠管網平面布置圖,標記完整,位置準確,管網設計、安裝、驗收技術資料齊全。 

  6.5.2 壓力管道應取得使用證,定期檢驗,在周期內使用。  

  6.5.3 管道漆色標記應明顯,流向清晰。標識應符合GB 7231-2003的要求。  

  6.5.4 管道完好,無嚴重腐蝕、無泄漏,防靜電積聚措施可靠。  

  6.5.5 埋地管道敷層完整無破損,架空管道支架牢固合理。  

  6.5.6 禁忌介質的管道應獨立埋設。  

  6.6 廠內機動車輛  

  6.6.1 廠內機動車輛應具有國家統一制定的牌照,每年應定期檢驗合格,在檢驗周期內使用。  

  6.6.2 動力系統運轉平穩,線路、管路無漏電、漏水、漏油。  

  6.6.3 燈光電氣部分完好,儀表、照明、信號及各附屬安全裝置性能良好。  

  6.6.4 傳動系統運轉平穩。  

  6.6.5 行駛系統連接緊固,輪胎無損傷。  

  6.6.6 轉向系統輕便靈活。  

  6.6.7 制動系統安全有效,制動距離符合車輛性能要求。  

  6.7 木工機械  

  6.7.1 限位及聯鎖裝置靈敏可靠。  

  6.7.2 旋轉部位的防護裝置完好有效。  

  6.7.3 夾緊或鎖緊裝置完整可靠。  

  6.7.4 鋸條接頭不得多于3個,鋸片和砂輪不允許有任何形狀的裂紋。  

  6.7.5 PE線連接可靠,控制電器須有防止短路與過載的保護裝置。  

  6.7.6 刨車帶鋸機應設置有效的護欄。  

  6.7.7 安全防護裝置齊全有效。  

  6.7.8 平刨的開口度應符合盡可能最小間隙。 

  6.8 砂輪機  

  6.8.1 安裝地點應保證人員和設備的安全。  

  6.8.2 防護罩應有足夠的強度(一般鋼板厚度為1.5㎜~3㎜)。  

  6.8.3 檔屑板應有足夠的強度,且可調至砂輪間距≤6㎜。  

  6.8.4 砂輪無裂紋無破損。  

  6.8.5 托架安裝牢固,可調至砂輪間距≤3㎜。  

  6.8.6 法蘭盤應大于砂輪直徑的1/3,并與砂輪之間有軟墊,軟墊厚1 mm~2 mm,大于法蘭盤2 mm~3㎜。砂輪切割機法蘭盤應大于砂輪直徑的1/4。  

  6.8.7 運行應平穩可靠,砂輪磨損量不超標,且在有效期內使用。  

  6.8.8 PE線連接可靠,控制電器須有防止短路與過載的保護裝置。  

  6.9 風動工具  

  6.9.1 砂輪夾緊裝置應符合卡夾與砂輪接觸平整均勻,軟墊直徑大于卡盤1mm~2mm。 
 
  6.9.2 防護罩應完好無損。  

  6.9.3 氣閥、開關應完好無漏氣。  

  6.9.4 防松脫鎖卡完好,可靠。  

  6.9.5 氣路密封無泄漏,氣管無老化、腐蝕。  

  6.10 其他(含炊事)機械  

  6.10.1 防護罩、蓋、欄應完整可靠。 

  6.10.2 各種聯鎖、緊停、控制裝置靈敏可靠。  

  6.10.3 局部或移動照明應為安全電壓。  

  6.10.4 PE線連接可靠、電源線路及電器完好。  

  6.10.5 梯臺或平臺應符合工業梯臺要求。  

  6.11 腳手架 
 
  6.11.1 基本安全要求:  

  a)腳手架寬度應大于500mm。腳手板可采用鋼、木、竹材料制作,每塊重量不宜大于30kg。許用載荷應大于400kg/m2;  

  b) 腳手架構配件應選用符合國家標準生產企業的產品;  

  c)腳手架搭設完畢后應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d)應定期觀察腳手架垂直度和水平度,連接部位的綁扎件和緊固件應牢固、可靠;  

  e)鋼質腳手架和撐架、橫桿、夾具、掛具每年應進行一次防銹處理。  

  6.11.2 懸空腳手架:  

  a)吊籠式腳手架應符合以下要求:  

  1)搭設馬腳的焊接必須由相應等級的焊工擔任。焊接時兩端應包頭。搭設前應仔細檢查焊縫,如有假焊和漏焊等現象,應及時補焊;  

  2)吊裝吊籠時應認真執行GB 6067-1985;  

  3)吊籠內的上下人孔蓋必須完好無缺;  

  4)每層吊籠必須安裝兩道防護鏈條,使其保持完好狀態;  

  5)掛梯與橋板主要尺寸符合要求。  

  b)電動吊籃式腳手架應符合以下要求:  

  1)搭設前必須測試絕緣電阻;  

  2)最大載荷應不大于500kg,并指定使用負責人;  

  3)牽引鋼絲繩破斷拉力應是最大載荷的14倍;  

  4)吊籃的傳動裝置、電器裝置、安全裝置、安全設施等必須保持有效可靠;  

  5)距吊籃2m內的鋼絲繩應做絕緣保護;  

  6)吊籃的起落及運行速度應小于0.5m/s;  

  7)應配備速差式安全帶。  

  c)簡易式腳手架應符合以下要求:  

  1)桿件的焊接必須由相應等級焊工擔任,在放置腳手板前應仔細檢查桿件的焊接質量;  

  2)水平撐桿下面必須安裝斜撐加以固定;  

  3)腳手架距作業基準點的高度在2m以上時,必須裝設安全欄桿或防護繩。  

  6.11.3 落地腳手架:  

  a)花架式或高凳式腳手架應符合以下要求:  

  1)搭設前必須仔細檢查其質量,凡有缺檔、損壞、銹蝕等情況,不允許使用;  

  2)必須放置在堅實、平整的地面;  

  3)挑頭板綁扎的方法應正確,挑頭應上翹10°,一次受力時挑頭下墜的角度不大于10°,如直接將腳手架放置在花架式或高凳橫檔上的,可不扎;  

  4)腳手板放置在挑頭板上且花架式或高凳間距大于1200mm時,必須安裝吊撐或頂撐;  

  5)腳手板擱置部分的長度以及腳手板之間重疊部分,必須保持250mm~500mm;  

  6)腳手板擱置部分必須用螞蝗釘固定或用φ16mm~φ20mm的白棕繩綁扎。  

  b)鋼管扣件式腳手架應符合以下要求:  

  1)立桿應交錯設置,垂直偏差應小于1/200,橫距應小于1200mm,縱向應小于1800mm;  

  2)大橫桿、小橫桿均應保持水平,大橫桿在同一間隔內的縱向水平高低不得超過60mm;  

  3)小橫桿伸出大橫桿的距離不得大于300mm,若超出時應加斜撐方可擱置腳手板;  

  4)腳手板擱置的間距超出3600mm時,應在中間加設一道小橫桿;  

  5)斜拉桿與地面的夾角應在45°~60°之間,接長距離應大于400mm,并采用回轉扣件連接;  

  6)上下通行梯的斜度一般不應大于60°,防護欄桿下道不低于500mm。  

  6.12 工業梯臺  

  6.12.1 直梯:  

  a)梯寬宜500㎜、梯級間隔尺寸宜300㎜;  

  b)梯段高度超過3m部分應設護籠,護籠直徑應為700㎜、護籠條5根,制作應符合GB 4053.1-1993;  

  c)直梯與平臺相連的扶手高應≥1050mm;  

  d)結構件不得有松脫、裂紋、扭曲、腐蝕、凹陷或凸出等嚴重變形,更不得有裂紋。并應進行除銹涂裝處理。  

  6.12.2 斜梯:  

  a)梯寬≥600㎜、扶手立柱高于900㎜、間距尺寸≤1000㎜,制作應符合GB 4053.2-1993的要求;  

  b)踏步高、寬適當,除扶手外,應設一根橫桿;  

  c)結構件不得有松脫、裂紋、扭曲、腐蝕、凹陷或凸出等嚴重變形,更不得有裂紋。并應進行除銹涂裝處理。  

  6.12.3 活動輕金屬梯:  

  a)梯長應≤8m,梯寬≥300mm;  

  b)梯腳防滑措施完好,無開裂、破損;  

  c)輕金屬直梯具備伸縮加長的直梯,其止回檔塊完好無變形、開裂;  

  d)人字梯的鉸鏈完好無變形,兩梯之間梁柱中部限制拉線、撐鎖固定裝置牢固;  

  e)結構件不得有松脫、裂紋、扭曲、腐蝕、凹陷或凸出等嚴重變形,更不得有裂紋。  

  6.12.4 輪式移動平臺:  

  a)操作平臺表面應防滑、護欄高度符合1100㎜,中間一根橫桿的要求;   

  b)斜撐無變形、鉸鏈連接可靠;  

  c)輪子的限位、防移動裝置完好有效;    

  d)升降動力電源切斷時應有緊急下降裝置;  

  e)結構件不得有松脫、裂紋、扭曲、腐蝕、凹陷或凸出等嚴重變形,更不得有裂紋。并應進行除銹涂裝處理。  

  6.12.5 走臺、平臺:  

  )單人通道寬度宜800mm,雙人交叉通道寬度宜1200mm,扶手最小高度1100㎜、離地高度等于或大于2m時,護欄不得低于1200mm,立柱間距小于1000㎜、橫桿與上、下構件的凈間距不得大于380㎜;  

  b)扶手和立柱宜采用直徑33.5㎜~50㎜鋼管,橫桿采用不小于25㎜×4㎜扁鋼或直徑16㎜的圓鋼;  

  c)走臺或平臺的設計負荷大于規定值(走臺250kg/m2,梯間平臺350kg/ m2,檢修平臺400kg/ m2);  

  d)臺面板周圍的踢腳擋板高度不小于100mm,離基面不大于10㎜;  

  e)結構件不得有松脫、裂紋、扭曲、腐蝕、凹陷或凸出等嚴重變形,更不得有裂紋。并應進行除銹涂裝處理。  

  7 電氣設備設施  

  7.1 變配電系統  

  7.1.1 變配電站環境要求:  

  a)變配電站周圍與其它建筑物間應有足夠的安全消防通道,且保持暢通;  

  b)應與爆炸危險場所保持15m以上、有腐蝕性場所保持7.5m以上的間距;  

  c)變配電站地勢不應低洼,防止雨后積水;  

  d)室內可燃油油浸變壓器室應設容量為100%變壓器油量的貯油池;  

  e)變配電間門應向外開,高壓間(室)門應向低壓間(室)開,相鄰配電間(室)門應雙向開;  

  f)門、窗及孔洞應設置網孔小于10㎜×10mm的金屬網;  

  g)多層建筑裝置可燃油電氣設備變配電所應在底層;高層建筑內不宜裝置可燃油電氣設備變配電所。  
  7.1.2 變壓器、發電機:  

  a)油標油位指示清晰,油色透明無雜質,且不漏油;變壓器油應定期進行絕緣測試;  

  b)油溫指示清晰,溫度低于85℃,冷卻設備完好,發電機工作溫度定子不超過70℃(E級),轉子不超過80℃(B級);  

  c)絕緣和接地故障保護完好可靠;  

  d)瓷瓶、套管清潔,無裂紋、無破損;  

  e)變壓器、發電機運行過程中,內部無異常響聲或放電聲;  

  f)應有符合規定的警示標志和遮攔。  

  7.1.3 高低壓配電間及電容器間控制裝置:  

  a)所有的瓷瓶、套管、絕緣子應清潔無裂紋;  

  b)所有的母線應整齊、清潔,接點接觸良好,母線溫度應低于70℃,相序標志明顯,連接可靠;  

  c)各類電纜及高壓架空線路敷設應符合安裝規程,電纜頭外表面清潔無漏油,接地可靠;  

  d)斷路器應為國家許可生產廠的合格產品,油開關油位正常,油色透明無雜質,無漏油、滲油現象;  
  e)操縱機構應為國家許可生產廠的合格產品,高壓開關柜應定期進行預防性試驗;  

  f)所有空氣開關滅弧罩應完整,觸頭平整;  

  g)電力電容器外殼無膨脹變形,無漏油現象;  

  h)接地故障保護可靠,并有定期檢測記錄;  

  i)各種安全用具應定期檢驗合格;  

  j)變配電間內各種通道應布置。  

  7.2 低壓電氣(固定)線路  

  7.2.1 線路的安全距離符合要求。  

  7.2.2 線路的導電性能和機械強度符合要求。  

  7.2.3 線路的保護裝置齊全可靠。  

  7.2.4 線路絕緣、屏護良好,無發熱和滲漏油現象。  

  7.2.5 電桿直立、拉線、橫擔瓷瓶及金屬構架等符合安全要求。  

  7.2.6 線路相序、相色正確、標志齊全、清晰。  

  7.2.7 線路排列整齊、無影響線路安全的障礙物。  

  7.3 低壓電氣(臨時)線路  

  7.3.1 要有完備的臨時接線裝置審批手續,不超期使用。  

  7.3.2 使用絕緣良好、并有與負荷匹配的護套軟管。  

  7.3.3 應裝有總開關控制和漏電保護裝置,每一分路應裝設與負荷相匹配的熔斷器。  

  7.3.4 臨時用電設備PE線連接可靠。  

  7.3.5 不允許在有爆炸和火災危險的場所架設臨時線。  

  7.4 動力(照明)配電箱(柜、板)  

  7.4.1 箱、柜、板符合作業環境要求。  

  7.4.2 箱、柜、板內外整潔、完好、無雜物、無積水,有足夠的操作空間,符合安全規程要求。  

  7.4.3 箱、柜、板體PE線可靠。  

  7.4.4 各種電氣元件及線路接觸良好,連接可靠,無嚴重發熱燒損現象。  

  7.4.5 箱、柜、板內插座接線正確,并配有漏電保護器。  

  7.4.6 保護裝置齊全,與負載匹配合理。  

  7.4.7 外露帶電部分屏護完好。  

  7.4.8 線路編號清晰、識別標記齊全。  

  7.5 電網接地系統  

  7.5.1 電源系統接地制式的運行應滿足其結構的整體性、獨立性的安全要求。  

  7.5.2 各個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應定期檢測合格。如:TN系統工作接地低于4Ω;重復接地低于10Ω;TT系統工作接地低于4Ω。  

  7.5.3 TN系統重復接地布設合理。  

  7.5.4 接地裝置的連接應保證電氣接觸可靠。有足夠的機械強度,并能防腐蝕、防損傷或者有附加保護措施。  

  7.5.5 接地裝置編號、標識明晰,有定期檢查記錄。  

  7.6 防雷接地裝置  

  7.6.1 防雷技術措施應經過安全設計與驗算,使其保護范圍有效。  

  7.6.2 防雷裝置每年應在雷雨季節前檢測,并有檢測報告。  

  7.6.3 防雷裝置完好,接閃器無損壞,引下線焊接可靠,接地電阻應低于10Ω。  

  7.6.4 獨立避雷針系統與其它系統隔離,間距合格。 

  7.6.5 建筑物、構筑物的防雷應有防反擊、側擊等技術措施,與道路或建筑物的出入口有防止跨步電壓觸電的措施,線路應有防雷電波侵入的技術措施。  

  7.7 電焊機  

  7.7.1 電源線、焊接電纜與焊機連接處有可靠屏護。  

  7.7.2 焊機外殼PE線接線正確,連接可靠。  

  7.7.3 焊接變壓器一、二次繞組,繞組與外殼間絕緣電阻值不小于1兆歐  

  7.7.4 焊機一次側電源線長度不超過3m,且不得拖地或跨越通道使用。  

  7.7.5 焊機二次線連接良好,接頭不超過3個。  

  7.7.6 焊鉗夾緊力好,絕緣可靠,隔熱層完好。  

  7.7.7 焊機使用場所清潔,無嚴重粉塵,周圍無易燃易爆物。  

  7.8 手持電動工具  

  7.8.1 在潮濕場所或金屬構架等導電性能良好的場所,以及在修理、建造的船舶上,應選用Ⅱ類或Ⅲ類手持電動工具;在鍋爐、金屬容器、管道、密閉艙室內,應使用Ⅲ類手持電動工具。  

  7.8.2 絕緣電阻應符合下列要求,應有至少每年定期檢測記錄:  

  a)Ⅰ類電動工具不小于2兆歐;  

  b)Ⅱ類電動工具不小于7兆歐;  

  c)Ⅲ類電動工具不小于1兆歐。  

  7.8.3 電源線應用護管軟線,與電動工具在6m處設電源開關,無接頭及破損。  

  7.8.4 電動工具的防護罩、蓋及手柄應完好,無松動。  

  7.8.5 電動工具的開關應靈敏、可靠無破損、規格與負載匹配。  

  7.9 移動電氣設備  

  7.9.1 絕緣電阻值不小于1兆歐,應有至少每年定期檢測記錄。  

  7.9.2 電源線應采用三芯或四芯多股橡膠電纜,無接頭,絕緣層無破損。移動電氣設備在6m處設電源開關。不允許隨地面跨越通道。  

  7.9.3 PE線連接正確、可靠。  

  7.9.4 防護罩、遮攔、屏護、蓋應完好、無松動。  

  7.9.5 開關應可靠、靈敏,且與負載相匹配。  

  7.10 行燈  

  7.10.1 在潮濕地面等場所使用的移動式照明燈具,其安裝高度距地面2.4m及以下時,額定電壓不應超過36V。  

  7.10.2 船舶艙室內使用的手持行燈,其額定電壓不應超過36V。  

  7.10.3 鍋爐、金屬容器、管道、密閉艙室等狹窄的工作場所,手持行燈額定電壓不應超過12V。  

  7.10.4 行燈使用的降壓變壓器,應采用隔離變壓器。  

  7.10.5 行燈應有絕緣手柄和金屬護罩,燈泡的金屬部分不準外露。  

  7.10.6 行燈的變壓器不準放在鍋爐、加熱器、水箱等金屬容器內和特別潮濕的環境;并應定期檢查有記錄,絕緣電阻應不小于2兆歐。  

  8 危險作業  

  8.1 高處作業  

  8.1.1 高處作業人員條件:  

  a)高處作業人員包括:作業者、監護者、腳手架搭設和拆除工作的人員;  

  b)人員條件:  

  1)年滿18周歲,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經過安全培訓教育,具有高處作業知識和技能;  

  2)經過醫療部門體檢,符合高處作業健康標準。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精神疾病、美尼爾氏綜合癥等禁忌癥者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c)高處作業人員應經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有效證件上崗。  

  8.1.2 高處作業安全要求。  

  高處作業中所需要的各類安全技術措施,應事先計劃,納入生產準備:  

  a)施工前安全要求:  

  1)應有使作業人員明確作業內容的作業順序;  

  2)對現場共同作業應確定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措施;  

  3)立體交叉作業時,應先協調關系,明確落實各有關作業人員的職責;  

  4)遇強風、暴雨、大雪等惡劣氣候時應不宜布置高處作業;遇雨、雪、濃霧天氣等應有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   

  5)作業現場照明設施及光照度要求,精密作業的照度要求應在300lx以上;普通作業應在150lx以上; 

  6)高處作業人員應正確穿戴規定工作服,應系安全帶、戴安全帽、穿軟底鞋;在水面上空高處作業應穿救生衣;  

  7)在腳手架搭設、拆除等高處作業時,不得穿高統靴。  

  b)施工過程安全要求:  

  1)作業的組織人員應及時了解高處作業進展情況,生產設備的使用狀況及操作人員行為等,發現不安全因素,應及時糾正;  

  2)高處作業場所不得攀爬、奔跑、跳躍及在易滾動件上行走;物件不得任意亂置,向下丟棄、拋擲;  

  3)高處同一塊腳手板上不得超過2人;高處作業區不得有易滑物。  

  8.1.3 臨邊防護  

  2m以上高處臨邊作業應設防護欄,并應符合GB 4053.3-1993要求。  

  8.1.4 洞口防護  

  板與墻洞口、井口、平臺孔口、及各類洞口與坑槽等處作業應設防護欄、蓋、網、柵等防護設施。   

  8.1.5 攀登作業  

  在借助建筑結構、腳手架、移動式梯子或固定式爬梯攀登作業時,應檢查其登高用具和拉攀件的牢固可靠。  

  8.1.6 懸空作業  

  懸空作業所用的索具、腳手板、吊籃、吊籠、平臺等設備均應經技術鑒定合格,特殊情況無可靠安全設施時,應系好安全帶并扣好保險鉤,或架設安全網。  

  8.1.7 交叉作業  

  各工種進行上下立體交叉高處作業時,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層作業的位置,應處于依上層高度確定的可能墜落范圍半徑之外。不符合以上條件時,應設置安全防護層。  

  8.1.8 施工結束要求  

  a)對安全實施情況進行評定,完善操作標準;  

  b)督促施工單位應做好工完、料清、場地凈。  

  8.2 明火作業  

  8.2.1 明火作業管理  

  電焊、氣焊,錫焊,噴燈,電爐等裸露的火焰和熾熱工作為明火作業:  

  a)易燃、密閉禁火區域內從事明火作業應填寫“動火作業審批表”;  

  b)明火作業區域應有設置警告標志;  

  c)遇煙塵、氣體、弧光、火花、電擊、熱、輻射及噪聲危害的應設有安全防護措施;  

  d)船舶動火作業操作人員應持有效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監護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具備安全培訓合格證書或安全管理人員資質證;  

  e)焊接作業焊工應穿著淺白色棉布工作服,扣好衣袖和領扣,上衣不得系在工作服腰內;應穿膠底絕緣工作皮鞋,遇潮濕或破損,應及時更換;戴焊工專用手套和防護眼鏡;高處作業應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帶。  
  8.2.2 進廠修船明火作業前安全要求:  

  a)油船應清除艙內油、氣,由船舶檢驗部門或其認可的機構檢驗,確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出具檢驗合格證書;  

  b)非油船的燃油、滑油、污油艙(柜)以及與其相連通且無法拆卸的管系,如需動火作業,其要求與油船相同;如不需動火作業,且所裝載油料閃點在60℃及其以上的,可不清除存油,船方應設置明顯禁火標志;  

  c)船舶的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應清除干凈。  

  8.2.3 修船明火作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明火作業前要徹底檢查作業現場,確認待修物周圍與相鄰隔艙均無易燃物后,才能作業。并應采取防止火花濺落到敞開的貨艙口及通風筒內的措施;  

  b)焊接或切割物件,如存在可能引發火災爆炸等風險,應備有足夠的滅火器材,專人監護,并實施動火許可程序;  

  c)對裝過油的封閉、半封閉箱、柜,須將殘油和油垢清除干凈,并經通風換氣測爆檢查合格后才能進行;  

  d)可燃氣體濃度須保持在爆炸下限值的1%以下。  

  8.2.4 氧氣、乙炔設備的安全使用:  

  a)氧氣瓶、乙炔氣瓶應放置在通風良好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和電器設備,氣瓶分開貯存要保持5m以上間距。與明火的距離不得小于10m(高空作業時,此距離為在地面的垂直距離);  

  b)氧氣瓶、氣瓶閥、接頭、減壓器、軟管及設備應與油、潤滑脂及其他可燃物或爆炸物相隔離。不允許用沾有油污的手、或帶有油跡的手套去觸碰氧氣瓶或氧氣設備;  

  c)乙炔瓶閥出口處應配置專用的減壓器和回火防止器。氣瓶應直立并設有防傾倒措施,不允許臥放和太陽爆曬;  

  d)乙炔瓶開閉專用板手,應始終裝在閥上。暫時中斷使用時,應關閉焊(割)工具的閥門和乙炔瓶瓶閥,不允許手持點燃的焊(割)工具調節減壓器或開閉乙炔瓶瓶閥。  

  8.2.5 不允許使用移動式乙炔發生器。  

  8.2.6 不允許在密閉和半密閉艙使用比重比空氣大的丙烷、液化石油氣等易燃易爆氣體。  

  8.2.7 焊炬和膠管要求:  

  a)氣焊(割)具應完好;  

  b)焊炬、割炬嘴孔道應保持清潔、暢通,有污物應用專用通針清除干凈;  

  c)可燃氣體集配器完好無泄漏;  

  d)藍色的氧氣管與紅色的乙炔管不能互換使用,更不得用其他膠管替代;不允許使用泄漏、燒壞、磨損、老化或有其他缺陷的軟管;  

  e)膠管與割具連接處,膠管與氧、乙炔瓶減壓閥連接處,用鉛絲或卡子扎牢,防止泄漏;  

  f)修船過程中使用的膠管,最長不得超過60m,中間接頭不得超過3處。  

  8.2.8 現場防護:  

  a)含有可燃氣體的隔熱艙壁、間架板上動火作業前,應測爆合格后,在4小時內進行動火作業;  

  b)應先拆除距焊割邊緣0.5m以內的一切可燃物;對0.5m以外的可燃物,應采取防止焊接產生的熱傳導措施,并進行有效覆蓋。  

  8.2.9 通風換氣  

  a) 狹小艙室和容器內的動火作業應執行雙人監護制,設置足夠的送風或排風設施,換氣次數為3次/小時~5次/小時;  

  b)切割有涂層或溶劑的鋼板時,應先清除再切割,并在操作地點裝設局部排煙裝置。  

  8.2.10 火災預防   

  a)應按動火作業場所滅火種類和危險程度,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b)作業人員和現場監護人員離開現場時,應切斷電源和氣源,清理檢查現場,不得留有火種。  

  8.3 船艙及封閉艙作業 

  8.3.1 空氣質量應符合以下要求:  

  a)艙內空氣中的氧氣濃度始終不得低于18%;

  b)艙內空氣中的二氧化碳濃度始終不得高于1%;  

  c) 可燃氣體濃度須保持在爆炸下限值的1%以下;  

  d)有害因素濃度不得超過GBZ 2-2002規定的要求。  

  8.3.2 通風換氣  

  a)進入船艙作業前,應進行有效的通風換氣;對有多層艙室的船舶,進入不同艙室作業時,應分別進行通風換氣;對于深層艙室尤其要充分的通風換氣;  

  b)進入自然通風換氣效果不好的艙室或封閉時間較長的艙室(如空艙、水艙、錨鏈艙、邊艙、雙層底、油艙和浮筒艙等)應采用機械通風;  

  c)不允許使用純氧通風換氣;對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氣體的艙室使用機械通風時,應采用防爆通風機械;  

  d)換氣次數應為3次/小時~5次/小時。  

  8.3.3 空氣檢測:  

  a)現場檢測可采用便攜式氧氣、可燃氣體、燃爆檢測儀進行檢測;  

  b)檢測人員應采用雙人雙機的檢測方法,當進艙或進人孔內檢測或采樣時,檢測人員應佩戴自給式空氣呼吸器,不允許佩戴過濾式防毒面具;  

  c)船艙通風換氣后,應檢測艙內空氣中氧氣、易燃氣體的濃度。檢測結果達到標準后,作業人員方可下艙工作。  

  8.3.4 一般安全防護措施:  

  a)應配備準確可靠的檢測儀器,應明確專管部門和專管人。儀器應定期檢定和維護,保證檢測數據準確可靠;  

  b)作業單位應配備自給式空氣呼吸器,應明確專管部門和專管人員;

   c)進入艙室的檢測人員,應配備自給式空氣呼吸器和安全帶、索等安全防護用品。  

  8.3.5 現場安全防護措施:  

  a)進入艙室作業或檢測時,應安排監護人員;作業人員與監護人員應事先規定明確的聯絡信號,監護人員始終不得離開工作點,隨時按規定的聯絡信號與作業人員取得聯系;  

  b)對作業過程中易發生氧氣、二氧化碳濃度變化的艙室和作業過程長的艙室應隨時監視空氣中的氧氣、二氧化碳的濃度變化情況,應保持必要的檢測次數或連續檢測。并根據檢測結果采取相應的通風換氣措施;  

  c)作業中不得以任何理由離開工作面,離崗、竄崗和擅自進入貨艙深處,作業工具落入艙內不準私自下艙拾取,應重新領取使用;  

  d)作業人員進入艙室前和離開艙室時,應清點人數。  

  8.4 合攏作業  

  8.4.1 合攏船舶與起重機械、胎架作業平臺寬度應不小于1.8m,并應保持暢通。  

  8.4.2 電氣箱、電焊機、工業氣瓶等設備擺放應留出1m空間的通道。  

  8.4.3 船舶合攏后應設置符合工業梯臺要求的登高梯臺、安全護欄、蓋、網。  

  8.5 船舶下水作業  

  8.5.1 操作、技術、管理人員等應具備相應的工作經歷或資質,作業人員應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8.5.2 船上人員應穿戴救生衣,配備與岸上及拖輪的專用通訊設備。  

  8.5.3 下水設備、設施的技術狀態處于安全適用狀態:  

  a)采取滑板、滑道、船塢等方式,均須經計算合格后方可實施;  
  
  b)采用氣囊下水,在氣囊使用前必須經充氣試驗,且滿足壓降≤10%;  
  
  c)用于牽引的鋼絲和設備應完好,滑板、氣囊、滑道應至少半年或使用前定期檢查,并有記錄。 

  8.5.4 船上應配置救生圈、纜繩等安全設施。  

  8.5.5 船舶上所有可移動物品應作臨時固定。  

  8.5.6 下水區域應進行現場勘察與清理,下水時在相關區域應設置警戒線。  

  8.5.7 對碼頭、大船的各受力纜繩和繩樁都應嚴密監視。拖輪甲板上不得站人。 

  8.6 高溫作業  

  8.6.1 人員要求  

  高溫作業人員應定期進行體檢,建立高溫作業人員健康檔案。有職業禁忌癥者,不允許從事高溫作業。  

  8.6.2 個人防護  

  應選用耐熱,透氣性好的工作服,并根據不同作業的需求,供給工作帽、防護眼鏡、面罩等個人防護用品。  

  8.6.3 防護設施:  

  a)對作業的高溫地面、船臺或靠近人體的高溫壁板,當表面平均溫度高于40℃時,應采取防護措施;  

  b)應利用天窗、敞開式廠房等措施進行自然通風;安裝風扇、排風機、空調設備等進行局部降溫;設置高溫作業工間休息室,并配備防暑降溫藥品。  

  8.6.4 防護管理  

  a)白天合理安排工作時間,延長午休時間,縮短一次性持續接觸高溫時間;  

  b)應設置中暑搶救室或與附近醫療機構配合制訂救援預案;  

  c)暑期應做好高溫避災、救災措施,提前為從業人員提供防暑防熱保障。 

  8.7 起重作業  

  8.7.1 起重作業安全操作要求:  

  a)作業司機和指揮手(掛鉤工)應持有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  

  b)起重作業人員應穿戴符合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及標識標志;  

  c)雙吊桿起重機、輪盤式操縱的或兩操作手柄間距大于800mm的,應有兩人操作;   

  d)遇強風六級(含)以上的情況下不允許吊裝作業,在雨雪天、夜間、霧天不宜進行危險化學品和重大物件吊裝作業。  

  8.7.2 起重作業前的安全要求:  

  a)檢查要求: 

  1)起重司機與掛鉤工的聯絡信號或裝置;  

  2)吊桿的穩索、吊貨索、千斤索應牢固,松緊度應合適;  

  3)鉤頭、鋼絲繩、卷筒、卸扣、離合器、吊桿、地鈴(環)以及各導向滑輪不得有損壞和變形,繩端連接應牢固;  

  4)安全防護裝置應齊全有效;  

  5)快慢輪銷子應鎖定,操作手柄應在零位;  

  6)工具應符合裝卸工藝標準及要求;  

  7)吊桿布置符合仰角要求;  

  8)作業環境及周圍人、機動向應不影響安全作業。  

  b)試驗要求:  

  1)空載試驗應做二至三次;  

  2)各制動器、限位器、操作手柄應靈敏可靠;  
 
  3)起重機無異常音、異味以及其他異常現象;  

  c)吊裝作業前應明確:  

  1)本機實際允許負荷;  

  2)指揮人員和指揮信號;  

  3)所鉤貨物重量;  

  4)工具額定負荷。  

  8.7.3 作業中的安全要求:  

  a)司機應在指揮手的指揮下進行操作,平穩起重、逐檔加速;  

  b)起吊前,應先抻鉤,按指揮手勢起吊貨物離地200mm左右,確認安全可靠后,方可起升吊運;  

  c)落鉤時應按指揮手勢或信號在落點垂直距離500mm左右停鉤,確認安全方可緩慢下降;  

  d)司機操作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不準利用極限位置限位器停車;  

  2)吊運物不準從人員上空通過,不準重載懸空停留;  

  3)不準擅自調整雙吊桿角度和位置、移動快慢輪銷子;  

  4)不準采用碰撞艙口或船舷的方法調順貨物;  

  5)雙吊桿起重機應隨時注意兩車運行速度協調一致,兩車鋼絲繩之間夾角不得超過120°;  

  6)吊鉤降至最低點時,卷筒上的鋼絲繩最少保持四圈或按船方要求的安全圈數;  

  7)在吊運過程中,司機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止信號,都應服從; 

  8)當起重作業中發生斷電及設備故障時,應立即將操作手柄置于零位,隨即報告有關人員;  

  9)司機應遵守起重作業“十不吊”規定。  

  e)指揮手(或掛鉤)應遵守下列規定:  

  1)繩、鏈接觸的被吊物體銳角處應加襯墊物;  

  2)物體翻轉作業,應周圍設置警戒線;  

  3)裝卸危險化學品和重大物件時,應按規定申請審批。  

  8.7.4 作業后或作業停止時的要求:  

  a)將吊桿、小車、吊鉤放置在指定位置;  

  b)將操作手柄或開關放置零位;  

  c)切斷起重機電源、有司機室的應關好門窗。  

  9 作業場所  

  9.1 廠區(碼頭)環境  

  9.1.1 廠區內應實行定置擺放,廠區大門開啟靈活、方便、迅速,無卡死現象。  

  9.1.2 廠區道路應符合下列要求:  

  a)廠區雙向主干道寬度不小于5m,單向主干道寬度不小于3m,且為環行;轉彎半徑:輕型車為6m,重型車為12m;路面排水良好;  

  b)廠區門口、危險路段需設置限速標牌和警示標志;  

  c)廠區道路應有明顯的人、車分隔線;  

  d)廠區主干道占道率小于5%。  

  9.1.3 廠區照明燈布局合理,無照明盲區,照明燈具100%完好。  

  9.1.4 廠區消防栓應有明顯的漆色標志,其1m范圍內無障礙物;所有消防器材完好,且靈敏可靠;消防設施、重要防火部位均有明顯的消防安全標志。  

  9.2 工廠建(構)筑物  

  9.2.1 廠區建(構)筑物耐火等級應符合GB 50016-2006的要求。  

  9.2.2 生產、生活、儲存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應符合10m~18m不同等級要求。  

  9.2.3 各種船臺(塢)應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a)建有固定船臺(塢墩),船臺應有預制的鋼筋混凝土地攏或混凝土平臺基礎;  

  b)船臺(塢)上應設置塢墩(或胎架),塢墩(或胎架)應保證船底與地面的凈空高度不低于0.8m;  

  c)塢墩應牢固可靠,不允許使用散件塢墩。不允許直接在沙灘或沼澤地上鋪墩造船;  

  d)船臺(塢)作業場所要求見9.3節。  

  9.2.4 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內,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9.3 車間環境  

  9.3.1 車間實行定置擺放;工位器具、料、箱擺放整齊、平穩,高度合適,沿人行通道兩邊不得有突出或銳邊物品;危險部位應設置安全標志。  

  9.3.2 車間通道應符合下列要求:  

  a)車行(廠內叉車等)道寬度≥1.8m、人行道寬度≥1m的要求,且有100㎜分隔通道線明顯清晰;  
  b)路面平坦,且高低差不超過500㎜;無積油積水,無絆腳物,且地面凸出物不超過200㎜;  

  c)占道率低于5%;  

  d)車行道上方懸掛物高度≥4m、人行道上方懸掛物高度≥2.5m,且牢固可靠。  

  9.3.3 作業區域地面平整,無積水、積油、垃圾雜物、無障礙物和絆腳物;坑、壕、池應設置蓋板或護欄;腳踏板應完好、牢固且防滑。  

  9.3.4 生產作業點、工作面和安全通道普通采光照度≥75lx,照明燈具100%完好。  

  9.3.5 車間應按規定配備消防器材,且靈敏可靠;消防器材和防火部位均設置明顯標志。  

  9.3.6 設備設施與墻、柱間以及設備設施之間應留有700㎜~900㎜距離;各種操作部位、觀察部位應符合人機工程的600㎜~1100㎜距離要求。  

  9.4 倉庫一般要求  

  9.4.1 倉庫車行道寬度≥3.5m、人行道寬度≥1m;路面平坦,無積油積水,無絆腳物;占道率小于5%。  
  9.4.2 作業點和安全通道采光符合標準,照明燈具100%完好。凡有易燃物的場所應采取防爆措施。  

  9.4.3 按規定的數量和種類配備消防器材,消防設施標識及防火安全標志準確、齊全,且靈敏可靠,消防通道暢通。  

  9.4.4 物品應分類儲存,定置區域線清晰,數量和區域不超限;物品存放平穩,便于移動,不超高垛放;物品存放區與墻距、梁距、柱距以及物品之間應≥0.5m的安全距離要求。  

  9.5 危險化學品庫  

  9.5.1 危險化學品應按其危險特性進行分類,并分區、分庫貯存。庫房應符合非燃燒材料的建筑物。  

  9.5.2 各種工業氣瓶應分區存放,同類氣瓶應空、實瓶應分開存放。  

  9.5.3 消防設施齊全,通道暢通。  

  9.5.4 庫內有隔熱、降溫、通風等措施。  

  9.5.5 電氣設施應采用相應等級的防爆電器。  

  9.5.6 按危險化學品的特性處理廢棄物品或包裝容器。   

  9.5.7 庫內應有危險化學品安全周知卡和應急救援預案,安全警示標志。  

  9.6 危險化學品使用現場  

  9.6.1 危險化學品使用現場應符合下列安全條件:   

  a)作業現場應與明火區、高溫區保持10m以上的安全距離;  

  b)作業現場應設有安全告示牌,標明該作業區危險化學品的特性、操作安全要點、應急措施等; 

  c)凡產生毒物的作業現場應設有稀釋水源,且備有公用的防毒面具和防毒服;  

  d)作業現場應有安全警示標志。 

  9.6.2 現場使用點的危險化學品存放量不得超過當班的使用量;使用前和使用后應對容器進行檢查,且定點存放;化學廢料及容器應統一回收,按規定進行妥善處理。  

  9.6.3 按規定的數量和種類配置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且完好、有效;危險化學品使用現場應配置事故應急箱,應急用品完好,有效。  

  9.6.4 工業氣瓶使用場所應有防傾倒措施、存放量一處不應超過5瓶,與明火間距應大于10m。  

  9.7 乙炔站、制氧站、液化氣站  

  乙炔站、制氧站、液化氣站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質。  

  9.8 涂裝作業場所  

  9.8.1 電氣設施達到防爆要求,6m以外電氣可以不防爆。  

  9.8.2 作業場所具有良好通風。  

  9.8.3 作業場所涂料存量應不超過當班用量,固定式小型調漆室不超過三日用量的要求。  

  9.8.4 消防設施完備、安全警示標志醒目。  

  9.8.5 作業場所有隔離措施,防火間距應大于12m,地面無殘留漆料和調料。  

  9.9 木料場所  

  9.9.1 道路暢通、堆碼整齊、穩妥可靠。  

  9.9.2 在通道入口處及重點部位應設置防火安全標志。  

  9.9.3 消防設備齊全完備。  

  9.9.4 電器設備應符合封閉型、無火花型(符號:n)或粉塵防爆型的安全要求。  

  9.9.5 不得堆放其它易燃物,鋸末、刨花應及時清除。

  9.9.6 防火間距不小于10m,庫房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  

主站蜘蛛池模板: 嘉黎县| 北碚区| 久治县| 亳州市| 三门峡市| 天台县| 瓮安县| 山东省| 甘南县| 平江县| 罗江县| 浪卡子县| 霸州市| 宣城市| 墨脱县| 水城县| 凉城县| 扬州市| 寿光市| 嘉禾县| 余庆县| 民丰县| 喀喇沁旗| 健康| 扎鲁特旗| 宿迁市| 开鲁县| 寻甸| 庆城县| 昭觉县| 桃源县| 拜泉县| 香格里拉县| 合作市| 贵港市| 淮南市| 秀山| 彭州市| 句容市| 丽江市| 伊川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