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舟山市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舟山市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舟山市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有效提高氣象災害的應急能力和公眾防御意識,減輕氣象災害影響,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浙江省氣象條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通知》(浙政辦發〔2007〕99號)等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是對鄉鎮(街道)、單位、學校等的氣象防災減災基礎設施和組織體系進行評定,促進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的落實,提高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接收、分發、應用能力和氣象災害的監測、報告、應對能力,從而確保重大氣象災害發生時能夠有效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第三條 各鄉鎮(街道)應當申報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鼓勵大中型企業、中小學校、車站、醫院、重要公共場所等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申報認證。
第四條 縣(區)政府應加強對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的管理,縣(區)應急辦、氣象局應結合當地實際共同組織制訂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實施細則,組織本轄區各鄉鎮(街道)、中小學校、車站、大中型企業等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的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
第五條 申請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的單位,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建立氣象災害警報點或氣象工作站,在災害性天氣影響期間有可以24小時值班的工作場所;
(二)鄉鎮(街道)有一名分管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領導和一名以上的氣象協理員;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有分管領導和一名氣象信息聯絡員,負責災害性天氣應急工作;
(三)有氣象災害應急處置預案;有安全的避難場所,可在災害性天氣發生時,安置轉移人員;
(四)有實時監測當地天氣狀況的氣象監測設施,并能向縣(區)氣象部門進行數據傳輸;
(五)有多種渠道(設備)能夠及時接收氣象部門發布的災害性天氣預警預報信息,能與縣(區)氣象局保持通信暢通;
(六)有及時傳播分發災害性天氣預警信息渠道,如在公眾場所設置自動接收、播放災害性天氣警報的裝置(包括廣播、顯示屏等);
(七)有面向公眾的氣象災害防御培訓計劃,并開展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宣傳和培訓活動。
(八)能夠及時收集上報氣象災害信息,并及時協助氣象部門進行氣象災害現場調查和處置。
第六條 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程序:
(一)凡要進行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的單位,須提交書面申請材料,報縣(區)氣象部門初審;
(二)氣象部門經現場調查核實后,簽署評估意見報縣(區)應急辦審核。
(三)凡具備合格條件的,將認定為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達標單位,由縣(區)應急辦、氣象局聯合頒發榮譽證書和標志。證書和標志均標明“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達標單位”。
第七條 獲得認證的單位每3年進行一次復審。復審不合格者,將吊銷認證,收回認證證書和標志。
第八條 市屬管委會的氣象災害應急準備認證工作由市應急辦、氣象局參照本辦法組織認證。
第九條 通過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的管委會、鄉鎮(街道)、單位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中發揮突出成效的,市政府將予以表彰。
第十條 對獲得認證的企事業單位,在政府救災經費補助等方面享受優先待遇政策。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