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和質量管理的通知
武建建管字[2001]第26號
市墻改辦、市質監站、各區建委、建管站、墻改辦,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有關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
為貫徹《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加強我市建設工程墻體材料的質量管理,結合執行《關于發展新型建材的若干意見》(國經貿產業[2000]962號文),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做出具體規定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全市建設工程嚴禁使用國家、省、市發布的淘汰、禁止生產和使用的落后建材產品目錄中的墻體材料,鼓勵應用節能、節土、利廢、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非黏土新型墻體材料。
二、2002年1月1日起,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抗壓強度低于2.5MPa的單排非盲孔小型輕集料空心砌塊.對于已通過施工圖設計審查但尚未施工的建筑工程,設計單位應配合建設單位進行設計變更,采用能滿足國家質量標準的新型墻體材料.
三、凡在江岸區、江漢區、橋口區、漢陽區、武昌區、洪山區、青山區、和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建設的建筑工程,自2002年1月1日后開始設計的,設計單位不得在設計中采用黏土空心磚。在此之前已進行或完成施工圖設計,且設計單位仍使用黏土空心磚的建筑工程,其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專項費用按征收標準的50%返退。
四、自2002年1月1日起施工圖設計中采用的新型墻體材料,必須具有市墻改辦出具的備案證,否則,施工圖設計審查不予批準。施工單位必須按經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新型墻體材料進入施工現場前,應按有關管理規定經具有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五、市墻改辦應加強對新型墻體材料的備案管理,并對施工現場內的新型墻體材料進行質量抽查。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建設工程,有關單位不得進行竣工驗收,備案部門不予辦理備案手續,并按有關規定予以經濟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