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我省農村水電站的管理水平,加強水電站安全監督管理,確保安全生產,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根據水利部《農村水電站安全管理分類及年檢辦法》(水利部水電〔2006〕146號文)制定。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我省境內已投產運行的單站裝機容量5萬千瓦及以下的水電站。
第二章 分類與評審管理
第四條水電站安全管理水平確定為A、B、C、D四類。A類電站是安全可靠,管理優秀,實現了“無人值班,少人值守”,具有示范作用的水電站,冠名金牌水電站;B類電站是管理較好,能安全生產的水電站;C類電站是管理差,存在重要安全隱患,需限期整改的水電站;D類電站是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必須停產整改的水電站。
第五條水電站分類實行全國統一標準(見附錄1)。
第六條確定水電站類別實行首次申報與年度檢驗制度。
第七條縣級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電站類別管理和年度檢驗工作。
第三章 首次申報程序
第八條首次申報的基本條件是:
(一)非違規建設的水電站;
(二)有較完整的水電站勘測、設計、施工、監理、質檢資料和運行監測資料;
(三)已經通過竣工初驗或竣工驗收,并有水電站大壩工程安全鑒定報告;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產制度、職責明確的管理機構和符合崗位要求的運行人員。
第九條首次申報的水電站,要如實填報水電站安全管理首次分類申報表(見附錄2),并于今年4月5日前報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條電站類別確定實行三級把關:
(一)由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逐一核實,并于今年4月30日前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
(二)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各縣(市)上報的材料組織現場復核(重點是A類和D類電站,對B類和C類電站可采取抽查的方式,A類電站應控制在電站總處數的5%以內),并于今年5月30日前將復核結果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
(三)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各市(州)上報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進行現場核實,并最終確定電站的安全類別。
第四章 年度檢驗程序
第十一條水電站安全管理類別實行年度檢驗制度。
第十二條經首次分類確定的水電站應于次年3月1日前將水電站安全管理分類年度檢驗申報表(附錄3)上報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對上報的年度檢驗申報表進行檢驗,可采取適當方式進行現場檢驗或抽查。
第十四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對電站進行年度檢驗時,應當嚴格按照水電站安全管理分類標準,對已確定類別的電站進行定級、晉級或降級。
第五章 確定和冠名公布
第十五條各類電站的申報及年度檢驗按照第八條至第十四條的程序確定。
第十六條金牌按照水利部統一規格和標準制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
第十七條首次冠名和年度檢驗結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發文并在有關媒體公布。
第六章 獎懲和整改
第十八條對冠名金牌的水電站,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通報表彰,并向當地政府推薦參加相關表彰評比,向金融部門推薦提高貸款信譽等級。
第十九條被確定為C類的水電站,必須在限期內進行整改。整改后報原審核單位驗收并重新確定類別。
第二十條被確定為D類的水電站,必須立即停產整改。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接受整改或年檢的水電站,由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縣(市)人民政府,并通知電網企業不準其并網,建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對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負責人責任;對構成犯罪的,依照相關法律,移交司法部門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電站生產運行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和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凡是不按本辦法規定進行首次申報和年度檢驗申報的電站,水行政主管部門將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條各級水利部門直屬的水電站,水利部門管理的變電站,地方組織建設和管理的5萬千瓦以上水電站的安全管理分類及年度檢驗比照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湖北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開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