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全省汽車加油加氣站(以下簡稱加油加氣站)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定》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管理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經營性加油加氣站的安全管理。非經營性加油加氣站的安全管理,參照本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章經營條件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經營性加油加氣站,必須依照《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期滿前三個月,加油加氣站應委托有資質的評價機構進行重新評價。未按期換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
第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加油(氣)站(以下簡稱新改擴建設項目)的安全管理按下列辦法執行。
(一)凡新改擴建設項目,從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驗收、投入生產和使用,都必須嚴格按照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要求進行建設與管理,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二)建設單位應對建設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項目可行性研究應對加油(氣)站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條件及安全設施進行綜合分析,并編制安全專篇,并委托安全評價中介機構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進行綜合分析,提出安全生產對策的具體方案,并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書。
(三)設計單位應嚴格依據可行性研究和安全預評價報告書的要求進行安全設施設計,落實安全生產措施。安全設施設計應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中石化、中石油或中石化、中石油控股的加油(氣)站安全設施設計應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審查,審查同意后,報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其他加油站應報市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審查同意后,報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四)施工、監理和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應嚴格依據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監理和設備材料供應,確保安全設施設計方案的有效實施。
(五)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設施單項驗收申請。中石化、中石油或中石化、中石油控股的加油(氣)站竣工后,應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申請驗收,市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參與驗收工作;其他加油站應向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驗收,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參與驗收工作。
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建設項目竣工的總體驗收。
(六)加油(氣)站需進行改擴建的,應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同時提交改擴建安全設施設計圖紙。中石化、中石油或中石化、中石油控股的加油(氣)站的設計圖紙需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審查,并報市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其他加油站的設計圖紙需報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并報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安全設施設計圖紙經審查同意后,改擴建建設項目方可開工建設。
(七)安全評價機構在進行驗收評價時,應認真核查建設項目是否嚴格按照安全設施設計的要求進行施工,并將核查情況在驗收評價里詳細說明。
第五條加油加氣站建設項目,必須經公安消防部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驗收。加油加氣站的避雷裝置應每半年檢測一次。
第六條加油加氣站必須與外界有明顯的隔離設施和明確的出口、入口。
第七條加油加氣站應建立健全各級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和考核要求,并認真落實。
第八條加油加氣站應制定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相關操作規程,并嚴格執行。
(一)加油加氣站應制定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考核管理制度,安全檢查管理制度,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作業場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隱患整改管理制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度,防靜電、防雷安全管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二)加油加氣站應制定加油加氣操作規程、計量操作規程、卸油(氣)操作規程。
第三章從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第九條加油加氣站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權委托人)對本站的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并落實本站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第十條加油加氣站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站所從事的加油加氣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考核合格。
第十一條加油加氣站必須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檢查督促本站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實。
第十二條加油加氣站的從業人員必須經過有關專業技能培訓及企業安全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準進行操作。
第四章站內建筑物的管理
第十三條加油加氣站內宿舍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宿舍的門窗不得朝向站內油罐區和加油(氣)機;
(二)嚴禁非本單位工作人員留宿;
(三)宿舍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電爐;
(四)站內宿舍應指定一名負責人按照本站宿舍安全管理規定監督、檢查、管理。
第十四條加油加氣站的營業場所禁止用液化石油氣、天然氣等生明火取暖和生活使用。
第五章站內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加油加氣站罩棚高度不得低于4.5m,罩棚邊緣與加油機或加氣機的平面距離不宜小于2m.
第十六條加油機或加氣機與站房的距離不得小于5m。
第十七條埋地油罐與重要公共建筑物的距離不得小于50m;液化石油氣罐與重要公共建筑物的距離不得小于100m。
第十八條油罐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距離應符合以下要求:一級站為30m,二級站為25m,三級站為18m。
地上液化石油氣罐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距離應符合以下要求:一級站為45m,二級站為38m,三級站為33m。
地下液化石油氣罐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距離應符合以下要求:一級站為30m,二級站為25m,三級站為18m。
若采用油氣雙回收系統時,按照《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定》相關規定適當減少。
第十九條加油加氣站的380/220V供配電系統宜采用TN-S系統,供電系統的電纜金屬外皮或電纜金屬保護管兩端均應接地,供配電系統的電源應安裝與設備耐壓水平相適應的過電壓(電涌)保護器。
第二十條架空通信線和電力線不得跨越加油加氣站,并應符合《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定》(GB50156)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設置在罩棚下的照明燈應選用防護等級不低于IP44級的節能型照明燈具。
第二十二條加油加氣站內可設置小型內燃發電機組,內燃機的排煙管口應安裝阻火器。
第二十三條空調主機和室外機應安裝在非爆炸危險區域內。
第二十四條加氣站、加油加氣合建站應設置可燃氣體檢測報警系統。
第二十五條加油加氣站內不應建地下和半地下室。
第二十六條燃煤鍋爐房、燃煤廚房與站房合建時,應單獨設對外出入口,與站房之間的隔墻應為防火墻。
第二十七條加油站、液化石油氣加氣站,不應采用暗溝排水。
第六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條加油加氣站要建立義務消防隊伍,每月開展一次消防知識學習,每季度進行一次消防演練,要做到“三知,三會”,即知易發生火災的部位,知事故應急預案,知滅火方法,會報警,會使用消防器材,會撲救初期火災。
第二十九條加油加氣站的滅火器材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2臺加氣機應設置不少于1只8kg手提式干粉滅火器或2只4kg手提式干粉滅火器;加氣機不足2臺按2臺計算;
(二)每2臺加油機應設置不少于2只4kg手提式干粉滅火器或1只4kg手提式干粉滅火器和1只6L泡沫滅火器;加油機不足2臺按2臺計算;
(三)地上儲罐應設35kg推車式干粉滅火器2個。地下儲罐應設35kg推車式干粉滅火器1個。
當兩種介質儲罐之間的距離超過15m時,應分別設置;
(四)泵、壓縮機操作問(棚)應按建筑面積每50㎡設8kg手提式干粉滅火器1只,總數不應少于2只;
(五)一、二級加油站應備滅火毯5塊、沙子2m3,三級加油站應備滅火毯2塊、沙子2m3,加油加氣合建站按同級別的加油站配置滅火毯和沙子;
(六)液化石油氣加氣站、加油和液化石油氣加氣合建站應設消防給水系統;
第三十條消防器材應設專人管理,定時檢查,定點擺放,定期更換,保證完好有效。
第七章現場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條加油加氣站應在醒目的位置設置安全警示語、警示牌。
警示語內容包括:
(一)站內嚴禁煙火;
(二)站內嚴禁檢修車輛、敲擊鐵器等易產生火花的作業
(三)機動車輛加油(氣)時必須熄火;
(四)不準在加油(氣)現場使用手機。
第三十二條加油加氣站每班應有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內容主要包括: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作業現場安全情況、設備設施運行情況。
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應立即報告站長,加油加氣站能解決的,應立即整改;加油加氣站暫時無法解決的,要書面向主管上級報告,同時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三十三條加油加氣站的從業人員必須穿戴防靜電服裝。
第三十四條加油(氣)作業時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嚴禁向汽車汽化器及塑料桶等非金屬容器內加注易燃油品:
(二)嚴禁對無油箱蓋的車輛加油;
(三)嚴禁對無引擎蓋的車輛進行加油(氣);
(四)遇到高強電閃、雷擊頻繁,以及加油加氣站內、站外發生突發事件時,應停止加油(氣)作業;
(五)非加油加氣站的工作人員不得進行加油(氣)工作。
第三十五條卸油(氣)作業時,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汽車罐車和液化石油氣罐車卸車場地,應設卸車時用的防靜電接地裝置,并宜設置能檢測跨接線及監視接地裝置狀態的靜電接地儀;
(二)卸油(氣)點附近必須配備滅火器材;
(三)卸油(氣)過程中,駕駛員和接卸人員均不得離開現場,隨時檢查運行情況,發現異常應立即停止接卸;
(四)卸油(氣)過程中,禁止閑雜人員逗留圍觀;
(五)卸油(氣)完畢后,駕駛員應全面檢查,確認狀況正常后,方可發動車輛移開接卸現場;
(六)遇到雷雨天氣、附近有明火、管道設備泄漏油(氣)、液壓異常等情況,嚴禁進行卸油(氣)作業;
(七)非加油加氣站的工作人員不得進行卸油(氣)工作。
第三十六條因設備檢修等情況必須動用明火時,要書面報告企業內部的上級安全機構,經批準同意后方可動火。動火過程中,應停止加油加氣作業,并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第三十七條非加油加氣站的人員嚴禁進入單獨設置的油(氣)罐區。
第三十八條加油加氣站內停車場和道路應符合《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定》要求。
第八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三十九條加油加氣站要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安監管危化字[2004]43號)編制符合本站實際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明確應急救援的指揮和協調機構,涉及的應急救援人員分工和職責劃分,應急設備設施,緊急處置、人員疏散、搶險、醫療等急救措施方案,社會支持救助方案,應急救援組織的訓練和演習等。
第四十條加油加氣站的應急預案要每季度演練一次,并有演練記錄和演練現場照片。
第四十一條及時修訂和完善應急預案,保證應急預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管理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加油加氣站,是指加油站、液化石油氣加氣站、壓縮天然氣加氣站、加油加氣合建站的統稱。
加油站,是指為汽車油箱充裝汽油、柴油的專門場所。
液化石油氣加氣站,指為燃氣汽車儲氣瓶充裝車用液化石油氣的專門場所。
壓縮天然氣加氣站,指為燃氣汽車儲氣瓶充裝車用壓縮天然氣的專門場所。
加油加氣合建站,指為汽車油箱充裝汽油、柴油,又可為燃氣汽車儲氣瓶充裝車用液化石油氣或車用壓縮天然氣的專門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