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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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提高本省石油庫的安全管理水平,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石油庫設計規定》(GB50074)等法律、法規、標準及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管理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石油庫。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所屬石油庫的安全管理除按照《湖南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管理規定》的規定執行外,并執行本規定第三、四、五章的規定。
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儲存單位所屬石油庫的安全管理執行本規定的規定。
加油站除按照《湖南省汽車加油加氣站安全管理規定》的規定執行外,并參照本規定對儲罐進行安全管理。
第二章安全條件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石油庫應符合法律、法規及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要求。
第四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經營性石油庫,應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第五條石油庫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石油庫必須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七條石油庫的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本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石油庫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石油庫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石油庫的從業人員必須經過企業有關專業技能及安全培訓,掌握油品的危險特性、管理制度和本崗位操作規程,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新從業人員上崗前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換崗、離崗6個月以上的,以及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均不得少于24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培訓機構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八條石油庫應建立、健全各級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相關操作規程。
(一)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各類人員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體人員和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任體系。
(二)石油庫應制定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安全檢查管理制度,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危險區域動火安全管理制度,進入有限空間安全作業管理制度,檢修作業、吊裝作業和高空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用電安全管理制度,隱患整改管理制度,生產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度,防靜電、防雷安全管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安全管理制度,門衛管理制度,入庫管理制度,運輸車輛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三)石油庫應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規程:計量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卸油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油泵安全操作規程、消防泵安全操作規程、動火作業安全操作規程、鍋爐安全操作規程、配電安全操作規程、自備電源安全操作規程、化驗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維修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等。
第九條石油庫應當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石油庫的決策機構或者主要負責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石油庫的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或者安全費用,應當專項用于下列安全生產事項:
(一)安全技術措施工程建設;
(二)安全設備、設施的更新和維護;
(三)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
(四)勞動防護用品配備;
(五)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事項。
第十條石油庫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經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審查合格后,方可投產。
第十一條石油庫的建筑工程,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建筑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
第十二條石油庫應當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第十三條石油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辨識、確定本企業的重大危險源。
對己確定的重大危險源,應當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的檢測、評估和監控措施,定期檢測、檢查,并建立重大危險源檢測、檢查檔案。石油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石油庫應依法進行危險化學品登記。
第十四條石油庫應當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告知從業人員作業過程中的職業危害事項及預防措施,并保障從業人員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第十五條石油庫從事運輸活動,應依法取得相關運輸資質。
第十六條石油庫應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和消防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第三章現場安全管理
第十七條石油庫現場安全管理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要求。
第十八條石油庫日常作業中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石油庫從業人員工作期間,必須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二)石油庫從業人員工作期間,必須穿戴防靜電工作服、防靜電工作鞋。
(三)做好日常巡檢和交接班工作,嚴密注意設備的運行狀況,發現異常現象應及時處理,做好記錄。
(四)石油庫應按規定進行裝卸作業,查驗危險品運輸車輛、駕駛員、押運人員的資質證書,并提供或索取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五)油罐液位測量時,為防止靜電放電,金屬量油尺一端要和油罐跨接或用帶木錘的絕緣皮尺測量油罐空間。
(六)其他要求應按相關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石油庫應嚴格出入庫管理,在入口處設置嚴禁煙火等明顯標志,并懸掛入庫安全須知,內容主要包括:
(一)嚴禁攜帶火柴、打火機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入庫;
(二)進入石油庫的人員、車輛必須登記;
(三)車輛進入庫區,必須戴上阻火器;
(四)嚴禁外來人員進入油罐區、裝卸作業區等爆炸危險區域。
(五)臨時入庫人員(參觀、檢查、施工等人員)入庫必須佩帶臨時出入證。
(六)進入庫區的車輛,應辦理車輛進入許可手續,按規定的路線和速度行駛,按規定位置停放。
(七)非本崗位人員,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進入儲油區、裝卸區、油泵房、發電間、變配電間、消防泵房等場所。經批準進入上述區域的臨時入庫人員應遵守石油庫的安全要求。
第二十條石油庫必須嚴格對明火加強管理:
(一)石油庫的辦公區、輔助生產區應與儲油區、油品裝卸區明顯劃分,儲油區、油品裝卸區不設置固定用火點;
輔助生產區內的固定用火點應加強管理;
(二)儲油區、裝卸區因設備檢修等情況需臨時動火時,應辦理相關批準手續、采取安全措施、設置專人監護。動火結束后,應認真清理現場,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
動火過程中,相鄰區域內應停止油品裝卸作業。
第二十一條石油庫接卸油品、動火作業、油罐維修、油罐清洗等重大作業,必須設立作業現場安全監督員。
第二十二條對可能產生靜電危害的工作場所,應設置防靜電裝置或用具,按規定進行定期檢測。
(一)甲、乙、丙A類油品的汽車油罐車或油桶的灌裝設施,應設置與油罐車或油桶跨接的防靜電接地裝置。
(二)地上或管溝敷設的輸油管道的始端、末端、分支處以及直線段每隔200-300米處,應設置防靜電和防感應雷的接地裝置。
(三)甲、乙、丙A類油品(原油除外)作業場所,應設消除人體靜電裝置.
1、泵房的門外;
2、儲罐的上罐扶梯入口處;
3、裝卸作業區內操作平臺的扶梯入口處。
(四)裝卸輕質油品應確保靜電接地裝置有效接通,在規定的時間內禁止進行采樣、測溫、檢測、拆除接地線等作業。裝卸輕質油品的最小靜置時間為:
1、汽車罐車靜置時間不少于2分鐘;
2、鐵路罐車靜置時間不少于2分鐘;
3、容積小于5000立方米的儲罐靜置時間為10分鐘;
4、容積大于5000立方米的儲罐靜置時間為30分鐘。
第二十三條進入油罐內作業時,必須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作業人員要佩戴有效的勞動保護用品,使用防爆工具,系好安全帶并指派專人監護,監護人員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四條石油庫消防安全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石油庫應按規定設立專職消防隊或義務消防隊。
(二)石油庫內應設消防值班室。消防值班室內應設專用報警錄音電話。
(三)石油庫應按規定配備消防器材和火災報警器。
(四)石油庫應按規定設消防給水系統,并保證消防冷卻水的供應。
(五)石油庫的油罐應設置泡沫滅火設施。
(六)消防器材和設施應設專人管理,定期檢查、更換,定點擺放,保證完好有效,并有檢查、更換記錄。
(七)其他要求應按消防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設備設施管理
第二十五條石油庫設備、設施、器材和安全檢測儀器,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
第二十六條石油庫設備、設施、器材應定期維護、保養、檢測、檢驗、校準,保證其在使用期內的安全運行。
石油庫設備、設施、器材應建立和完善管理臺帳、技術檔案。
第二十七條地上油罐組內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單罐容量小于1000m3的儲存丙B類油品的油罐不應超過4排;其他油罐不應超過2排。
(二)立式油罐排與排之間的防火距離不應小于5m;臥式油罐排與排之間的防火距離不應小于3m。
第二十八條儲罐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儲存甲、乙A類油品的地上立式油罐,應采用浮頂或內浮頂油罐,浮頂罐應采用二次密封裝置;
(二)鋼油罐必須做防雷接地,接地點不應少于2處;
(三)儲存甲、乙A類油品的鋼罐,應采取防靜電措施;
(四)新建、改建、擴建地上立式油罐應安裝液位計和高液位報警器,頻繁操作的油罐宜設自動聯鎖切斷進油裝置,等于和大于50000m3的儲罐應設自動聯鎖切斷進油裝置;在用油罐應安裝高液位報警器;
(五)儲罐附件如呼吸閥、放空管、阻火器、量油口、光孔等齊全有效;
(六)儲罐進出油品時,現場閥門開關的狀態應有明顯的標記,避免誤操作;
(七)儲罐發生液位報警時,應到現場檢查確認,采取措施,嚴禁隨意消除報警;
(八)山洞式石油庫儲罐應有通排風設施。
(九)其他要求應按相關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地上油罐組應設防火堤,防火堤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建造,并應能承受所容納油品的靜壓力且不應泄漏;
(二)立式油罐防火堤的計算高度應保證堤內有效容積需要。防火堤的實高應比計算高度高出0.2m。防火堤的實高不應低于1m(以防火堤內側設計地坪計),且不宜高于2.2m(以防火堤外側道路路面計)。臥式油罐的防火堤實高不應低于0.5m(以防火堤內側設計地坪計)。
(三)嚴禁在防火堤上開洞。管道穿越防火堤處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嚴密填實。在雨水溝穿越防火堤處應采取排水阻油措施,排水閥應設置在防火堤外,并處于常閉狀態,且閥的開關應有明顯標志。
(四)油罐組防火堤的人行踏步不應少于2處,且應處于不同的方位上。
(五)油罐區的防火堤及防火堤以內,不準種植樹木和其他作物;防火堤以外種植的樹木,不得影響消防道路的暢通和妨礙消防人員的實際操作;地上罐防火堤以內不得有超過10cm的雜草和枯草。
第三十條油泵的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嚴格執行油泵操作規程,運行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查明原因,嚴禁帶故障運行;
(二)油泵的運行應有運行記錄,并按期維護、保養;
(三)油泵及管組應標明輸送液體品名、流向,油泵房內應有工藝流程圖;
(四)油泵聯軸器應安裝便于開啟的防護罩;
(五)油泵房內閥門開關狀態應標識明顯,啟閉靈活;
(六)封閉式油泵房應有通排風設施;
(七)電動機運行溫度應在允許范圍內,嚴禁超負荷運轉;各部振幅及軸向竄動不大于規定值。
第三十一條工藝管道的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管道應按期維護、保養,定期檢查;
(二)穿越道路、鐵路、防火堤等的管道應有套管保護并密封;
(三)管道應有工藝流程圖、管網圖,埋地管道還應有埋地敷設走向圖,應標明管道位置、埋設深度;
(四)管道應按規定進行防腐、防滲漏處理;
(五)石油庫內輸油管道管溝在進入油泵房、灌油間和油罐組防火堤處,應設隔斷墻;
(六)石油庫內輸油管線管溝須全部用細砂填實。
(七)罐區下水出口處,除按規定做水封井外,還應在上述區域與水封井間設置切斷閥,防止大量油料突發性進入下水系統。
第三十二條石油庫電氣設備及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石油庫的供電等級宜為三級,一、二、三級石油庫應設供信息系統使用的應急電源。
(二)油罐區、收發油作業區、泵房、洞庫等爆炸危險區域內的電氣設備應符合防爆等級要求。
(三)禁止架空線路跨越油罐區、桶裝油品區、收發油作業區、油泵房的上空。
(四)變、配電間通往油罐區、桶裝油品區、收發油作業區、油泵房的線路,要采用地下電纜。
(五)高壓變、配電裝置的操作,必須兩人進行,一人操作,一人監護。
(六)配電開關應有明顯的標志牌,表明是否送電。
(七)嚴禁在帶負荷情況下拉閘。
(八)送電后或在運行中,如發現自動跳閘,或高壓隔離開關跌落,應查明原因后再行送電。
(九)拉接臨時線路應辦理相關審批手續。臨時線路應采用軟質電纜。
(十)其他要求應按相關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事故應急救援及事故處理
第三十三條石油庫應當根據本單位特點,對經營和儲存中容易發生安全事故的環節進行監控,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制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規模較小的石油庫單位可以委托專業應急救援機構提供救援服務。
第三十四條石油庫單位應按照國家和本省關于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的要求,制定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及時修訂和完善,保證應急預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應急救援組織及其職責;
(二)危險目標的確定和潛在危險性評估;
(三)應急救援預案啟動程序;
(四)緊急處置措施方案;
(五)應急救援組織的訓練和演習;
(六)應急救援設備器材的儲備;
(七)經費保障。
石油庫單位應當定期演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三十五條石油庫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應當迅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和報警,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石油庫單位應當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作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石油庫單位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三十六條發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害需要搶救的,發生事故的石油庫單位應當及時將受傷人員送到醫療機構,并墊付醫療費用。
第三十七條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事故調查處理辦法,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搶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管理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石油庫是指收發和儲存原油、汽油、煤油、柴油、噴氣燃料、溶劑油、潤滑油和重油等整裝、散裝油品的獨立或企業附屬的倉庫或設施。
(二)石油庫主要負責人,指獨立石油庫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非獨立石油庫歸屬企業的主要負責人。
(三)油罐區是指用一組閉合連接的防火堤圍起來的一組油罐。
(四)石油庫的等級劃分:
1、一級石油庫指總容量(TV)≧100000m3的石油庫;
2、二級石油庫指3000Om3≦TV<100000m3的石油庫;
3、三級石油庫指1000Om3≦TV〈30000m3的石油庫;
4、四級石油庫指1000m3≦TV〈10000m3的石油庫;
5、五級石油庫指TV〈1000m3的石油庫。
(五)石油庫儲存油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1、甲類油品指閃點Ft〈28℃的油品;
2、乙類油品指28℃≦Ft〈60℃的油品;
(其中乙A類油品:28℃≦Ft≦45℃;乙B類油品:45℃;
3、丙類油品指Ft≧60℃的油品。
(其中丙A類油品:60℃≦Ft≦120℃;丙B類油品:Ft>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