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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煤礦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預案

2007-03-01   -   |   收藏   發表評論0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省煤礦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以下簡稱礦難)救援體系,及時有效地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防止事故災難擴大,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保障煤礦職工人身安全和煤礦生產建設健康發展。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湖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省范圍內的礦難防范和應急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則
  
  (1)按照“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煤礦安全工作原則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對礦難應急救援工作實行分級管理。
  
  (2)各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完善應急救援預案,建立健全應急救援機制,依法規范煤礦安全生產事故管理和應急救援處置工作。
  
  (3)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礦井安全監控等基礎管理工作,及時排查、消除各類隱患,做到控制事故,安全生產。
  
  (4)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救援裝備,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確保煤礦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順利開展。
  
  2. 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省、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礦難應急救援領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礦難應急處置工作。
  
  2.1應急組織機構
  
  省人民政府設立湖南省礦難應急救援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長任組長,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安監局(湖南煤礦安全監察局)局長、省煤炭工業局局長、事發地市州人民政府負責人任副組長,省公安廳、省監察廳、省總工會、省衛生廳、省交通廳、省勞動保障廳、省國資委、省人民檢察院、省監獄管理局、省煤業集團公司、湖南萬安達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人為成員。
  
  省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煤炭工業局,由省煤炭工業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2.2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2.1省應急救援領導小組
  
  貫徹落實國家礦難應急指揮部各項工作部署,及時向國家礦難應急指揮部匯報工作;領導、組織、協調和指導礦難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礦難應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項的決策;負責發布事故災難的重要信息;審議批準省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的應急處置工作報告。
  
  2.2.2省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各項工作部署,制定事故災難應急處置工作程序、工作細則,開展具體工作;研究和協調解決礦難應急救援工作中的具體問題;檢查、督促和協調省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和應急處置各專業組的工作;及時向國家礦難應急指揮部和省人民政府、省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報告應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項;發布礦難有關信息,必要時可接受媒體采訪;完成省應急救援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2.2.3省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省煤炭工業局負責省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指導應急預案和救災方案的制定和實施,指揮協調應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動態,預測趨勢;指揮調動全省煤礦礦難應急資源;開展礦難應急救援的宣傳、教育和預案演練工作;參與事故災難的調查和處置。
  
  省安監局(湖南煤礦安全監察局)參與煤礦救災方案的制定、實施,協助、指導事故災難救援行動,組織事故災難調查處理等工作。
  
  省監察廳監督檢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部門在煤礦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履行職責的情況。
  
  省公安廳負責控制事故災難責任人,組織指揮維護礦區及事故災難關聯地區的治安和社會穩定,保障應急救援順利進行等工作。
  
  省衛生廳負責組織和協調醫療救治,使傷員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
  
  省交通廳保障應急救護人員和物資的運輸暢通等工作。
  
  省勞動保障廳、省總工會、省國資委、省人民檢察院、省監獄管理局分別參與事故災難的調查、事故災難搶救和善后處置工作。
  
  省煤業集團公司、湖南萬安達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分別參與所屬煤礦救災方案的制定、實施和相應的應急救援事故搶救、后勤保障及善后工作。
  
  2.3專業工作組
  
  事故搶救組:負責組織、指導事故災難搶救方案的制定,在全省范圍內協調、調度礦山救護隊和救災所需的設備、物資,聘請技術專家。市州、縣市區屬煤礦和鄉鎮煤礦礦難由所在市州人民政府負責人擔任組長;省屬煤礦、省屬監獄煤礦礦難分別由省煤業集團公司和湖南萬安達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人擔任組長,成員由湖南煤礦安全監察局、省煤炭工業局、省公安廳、省衛生廳、省交通廳、省監獄管理局等部門人員及特聘技術專家組成。
  
  事故調查組:負責對事故災難原因和經過進行全面調查,寫出事故災難調查處理報告。由湖南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人擔任組長,成員由省煤炭工業局、省公安廳、省監察廳、省總工會、省勞動保障廳、省國資委、省人民檢察院、省總工會、省監獄管理局等部門人員及特聘技術專家組成。
  
  后勤保障及善后工作組:負責組織救治受傷人員,維護礦區穩定和生活保障,死難人員的撫恤、親屬的安撫等后勤保障工作。市州、縣市區屬煤礦和鄉鎮煤礦礦難由所在市州人民政府負責人擔任組長;省屬煤礦、省屬監獄煤礦礦難分別由省煤業集團公司和湖南萬安達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人擔任,成員由事故煤礦企業及省衛生廳、省公安廳、省交通廳、省勞動保障廳、省國資委、省總工會等部門人員組成。
  
  2.4搶險救災現場指揮部
  
  在事故搶救組領導下開展工作,對事故搶救組負責。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事故搶救方案,對搶險救災的人、財、物進行統一調度使用,下達搶險救災命令,批準救災人員入井許可。
  
  指揮長:省屬、市州、縣市區屬煤礦礦難由事故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擔任指揮長;鄉鎮煤礦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人或其指定的人員擔任指揮長,事故煤礦礦長協助指揮長工作。指揮長負責組織實施事故搶救方案,積極營救遇險遇難人員,下達救災命令,防止事故擴大;根據預案和現場實際需要指定副指揮長及其他指揮部成員,并明確分工,各司其職。
  
  第一副指揮長:原則上由煤礦總工程師擔任。其職責是組織制定營救遇險遇難人員方案和處置事故災難計劃,組織編制保障搶險救災工作正常進行的安全技術措施,經指揮長批準后實施。
  
  機電副指揮長:根據計劃,在企業范圍內及時調集救災所需的設備物資,提出需外購或外單位支援的設備、物資清單;組織對主要提升機、通風設施、變電所、主要排水泵等主要設備的運行狀況進行有效監控,確保正常運行;保證提升運輸系統完好,通訊系統暢通。
  
  通風副指揮長:根據計劃和指揮長的命令,對礦井風流進行監控和調度;對井下通風、瓦斯、煤塵及其他有害有毒氣體、火情等情況進行監控。
  
  后勤副指揮長:根據救災計劃,為搶險救災組織和調集足夠的人、財、物;安排好搶險救災人員的生活、傷員救治、家屬安撫等后勤保障工作。
  
  救護隊長:根據救災計劃,全面負責領導指揮礦山救護隊和輔助救護隊。如與其他礦山救護隊聯合作戰時,應成立礦山救護聯合作戰部,由服務于發生事故災難的煤礦企業的礦山救護隊隊長擔任作戰部指揮,協調各礦山救護隊戰斗行動。
  
  3. 預防預警機制
  
  3.1預防預警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搞好各類事故災難的預防預警工作,是防止和減少事故災難發生的重要手段和工作環節。
  
  (1)建立和健全煤礦企業安全信息網站,負責收集并登記井下安監員、瓦檢員及職工提供的各種安全信息。
  
  (2)健全完善安全隱患公布及排查制度。由煤礦企業負責定期把安全信息網站獲取的安全信息同礦井安全監控系統提供的數據、各類安全檢查查出的安全隱患進行綜合分析,提出礦井的安全隱患排查表,明確整改措施、負責人和完成時間,并在井口和調度室(站)張貼,公之于眾。
  
  (3)突出礦井突出嚴重采掘工作面的名稱、地點,石門揭煤或震動性放炮的地點、放炮時間以及停電、撤人的范圍要在井口和調度室(站)預警預報欄公布。
  
  (4)水患嚴重礦井井下進行探放水的地點和時間,受水害威脅地點工作人員的通知辦法和安全撤退路線要在井口和調度室(站)預警預報欄公布。
  
  (5)煤礦企業要和當地氣象站、地震、水利以及供電部門建立信息熱線。一旦得到災害性天氣、地震、洪水、地質災害及停電事故預報必須提前通知礦區職工家屬,必要時停止生產,人員不得下井。
  
  3.2報告制度
  
  3.2.1死亡事故上報程序
  
  (1)省屬煤礦(公司)發生死亡事故,報告所在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通報所在地公安機關,同時按隸屬關系報省煤業集團公司、湖南萬安達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或湖南煤礦安全監察局、省煤炭工業局、省監獄管理局。
  
  (2)市州屬煤礦發生死亡事故,報告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及市州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通報所在地公安機關。
  
  (3)縣市區屬煤礦及鄉鎮煤礦發生死亡事故,報告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及縣市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通報所在地公安機關。
  
  (4)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在接到事故災難報告后,立即報告本部門主管煤礦安全工作的領導,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上級人民政府報告。
  
  (5)湖南煤礦安全監察局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上報國家安監總局;省煤炭工業局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報告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報告國務院;省監獄管理局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報告省委政法委和司法部。
  
  3.2.2報告內容與時間要求
  
  (1)報告內容:事故單位及所在地;事故災難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災難類別、傷亡(含失蹤、中毒)人數及初步估計的經濟損失;事故災難簡要經過,對事故災難原因和性質、影響范圍的初步分析判斷;事故災難搶救情況和采取的措施;對事故災難發展趨勢的預測及請求上級幫助解決的問題。
  
  (2)時間要求:報告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時間不得超過10分鐘;報告市州人民政府、省有關部門(單位)及省煤業集團公司、湖南萬安達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報告省人民政府,不得超過1小時,并在2小時內作出書面報告;報告國務院不得超過4個小時。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
  
  4. 應急響應
  
  4.1應急響應分級
  
  煤礦事故災難根據其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分為Ⅳ級、Ⅲ級、Ⅱ級和Ⅰ級四級響應。
  
  (1)Ⅳ級:一般礦難,指一次死亡1~2人,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不足500萬元的生產安全事故;
  
  (2)Ⅲ級:重大礦難,指一次死亡3~9人,或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不足1000萬元的生產安全事故;
  
  (3)Ⅱ級:特大礦難,指一次死亡10~29人,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不足3000萬元的生產安全事故;
  
  (4)Ⅰ級:特別重大礦難,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或直接經濟損失3000萬元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
  
  4.2應急響應啟動
  
  省、市州、縣市區屬煤礦和鄉鎮煤礦死亡1~2人/次,啟動礦級應急救援預案。
  
  省屬煤礦死亡3~9人/次,啟動省煤業集團公司(湖南萬安達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應急救援預案;市州屬煤礦死亡3~9人/次,啟動市州應急救援預案;縣市區屬煤礦和鄉鎮煤礦死亡3~9人/次,啟動市州應急救援預案,以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為主,由縣市區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組織實施救援工作,市州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指導、協調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進行事故救援。
  
  市州、縣市區屬煤礦和鄉鎮煤礦死亡10~29人/次,啟動省應急救援預案,以事發地市州人民政府為主,由市州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組織實施救援工作,省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指導、協調事發地市州人民政府進行事故救援;省屬煤礦死亡10人/次以上,市州、縣市區屬煤礦和鄉鎮煤礦死亡30人/次以上,啟動省應急救援預案,以省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為主組織實施救援工作,事發地市州人民政府協助事故救援,并由省人民政府立即報告國務院。
  
  4.3先期處置
  
  事故災難發生后,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必須立即按本礦的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成立現場救災指揮部,積極采取措施搶救遇險遇難人員,防止事故災難擴大,并及時向上級報告。
  
  按煤礦礦難級別,分別啟動各級人民政府煤礦礦難應急預案。啟動高級別應急預案時,事發地低級別預案先行啟動。在低級別預案先行啟動后,要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事故)的發生。
  
  4.4指揮與協調
  
  省級應急預案啟動后,省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負責統一指揮或指導,協調事發地市州及省有關部門(單位)開展應急救援工作。主要包括:組織協調事發地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市部門(單位)負責人、專家及救護隊參與搶險救災;指導現場搶險救災方案的制定和實施;防止引發次生、衍生、耦合事件(事故);協調市州人民政府及省相關部門(單位)提供應急保障、調度各方面應急資源;部署做好維護現場通訊、交通暢通和治安秩序穩定工作;及時向省委、省人民政府報告應急工作進展情況;研究處理其他重大事項。
  
  4.5應急處置
  
  4.5.1應急預案啟動后,相關應急指揮機構及現場搶險救災指揮部應立即組織專家組、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力量,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1)按已批準的“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盡快安全撤出災區人員,積極組織營救遇險遇難人員,及時救治受傷和中毒人員;煤礦企業和有關單位應保護好事故災難現場,因搶救事故需要移動現場部分物品時,必須作出標志或繪制事故現場圖,并詳細記錄。
  
  (2)迅速找到并控制或消除事故災難的危害和危險源,防止事故擴大。
  
  (3)根據事故災難性質迅速恢復被損壞的供電、通風、提升運輸、排水、通訊等系統,確保搶險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并采取措施為遇險人員逃生創造條件。
  
  (4)根據救護隊偵察情況迅速制定救災方案和救災計劃。
  
  (5)為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條件具備時,應在靠近災區的安全地點設立井下救災基地。井下基地的指揮由現場搶險救災指揮部選派具有救護知識,并熟悉井下情況的人員擔任。井下基地必須裝有直通地面現場搶險救災指揮部的電話。
  
  4.5.2應急救援基本原則及方法。在編制搶險救災方案和救災計劃時,各類礦難的施救原則與方法參見《湖南省煤礦主要災害應急救援基本原則及方法》。包括:火災事故救援;瓦斯、煤塵爆炸事故救援;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救援;水災事故救援;頂板事故救援;淤泥、粘土和流砂潰決事故救援。
  
  4.6信息發布
  
  省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省政府新聞辦,按照《湖南省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做好礦難信息發布工作。
  
  4.7應急結束
  
  遇險遇難人員全部升井(特殊情況除外),事故隱患消除,并制定和采取了防范措施后,經省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同意,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撤消,應急狀態結束。
  
  5. 善后工作
  
  5.1善后處置
  
  后勤保障及善后工作組要會同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后處置工作。對事故災難中的傷亡人員及其親屬,要按照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對緊急調集、征用有關部門(單位)的物資按價付款或歸還。保險監管機構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做好有關單位和個人損失的理賠工作。
  
  5.2調查分析
  
  事故調查組應在事故災難處置階段介入收集有關資料。應急狀態結束后,要通過下井勘察、現場模擬、計算以及找當事人調查詢問、查閱相關圖紙資料等手段,找出事故災難的原因、性質、責任、經驗教訓,制定防止類似事故災難發生的措施,并寫出調查報告報省人民政府。
  
  6. 應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覆蓋全省礦難應急救援綜合信息網絡系統和重、特大礦難信息報告系統。湖南煤礦安全監察局、省煤炭工業局調度室為全省煤礦礦難應急救援信息樞紐,負責收集和傳遞煤礦礦難信息。各煤礦企業、各級人民政府及煤礦監管部門、安全監察分局、礦山救護隊、定點醫院也應成立礦難信息中心,并確保信息暢通。
  
  規范事故災難信息獲取、分析、整理、發布、報送的格式和程序。保證各應急機構之間的信息資源共享,為應急決策提供相關信息支持。
  
  6.2隊伍保障
  
  省煤炭工業局、湖南煤礦安全監察局、有關人民政府和各煤礦企業應籌集一定資金,加強隊伍建設。建立、充實、完善全省煤礦救護隊伍、礦難救援專家庫和礦難應急救護信息數據庫。
  
  白沙、資興礦山救護大隊和長沙礦業集團救護中隊及婁底、邵陽市救護大隊,為全省煤礦礦難重點應急救援隊伍,負責本企業和本轄區范圍內煤礦事故的搶救;省內發生煤礦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時,要聽從省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的調動,做好礦難應急救援工作。
  
  6.3技術保障
  
  建立省煤炭系統礦難應急救援專家庫,為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各級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可根據事故類別和嚴重程度隨時調集相關專業專家協助事故的搶救、調查和分析。
  
  各煤礦應有及時填繪的能反映實際情況的井上、下對照圖,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和避災路線圖等必備的圖紙資料;國有煤礦必須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十一種圖紙。這些圖紙資料要有專柜專人管理,建立臺帳,并可隨時提供。
  
  6.4裝備保障
  
  各市州、縣市區煤炭局及省屬礦(公司)的救護隊和省指定的5個重點應急救援大(中)隊,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配備救援裝備;不足或損壞、報廢的,必須及時補充,并保證狀態良好。
  
  6.5交通運輸保障
  
  省內煤礦發生特大礦難后,省煤礦特大礦難事故搶救組根據需要及時向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匯報,請求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出面協調交通和鐵路等部門提供交通運輸保障,做到在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必要時,由事故災難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實行交通管制,并根據需要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確保救災人員、傷員、物資和器材運輸暢通無阻,及時到位。
  
  6.6醫療衛生保障
  
  重點產煤縣市區、市州人民政府必須加強急救醫療體系建設,應明確1~2個礦難傷員救治定點醫院。省衛生廳要會同省煤炭工業局和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建立煤礦礦難應急醫療衛生專業技術隊伍和市級定點醫院的建設,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設備和醫護人員,提高定點醫院應對礦難的救治能力。
  
  6.7物資保障
  
  省煤業集團公司、省屬煤礦和重點產煤縣市區、市州人民政府,以及煤礦企業應建立應急救援設施、設備、醫療器械和藥品的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
  
  6.8經費保障
  
  事故救援資金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如暫時無力承擔時,應由當地人民政府在煤礦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中協調解決。
  
  7. 監督管理
  
  7.1宣傳、培訓和演練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要定期舉辦礦難應急預案業務培訓班。湖南煤礦安全監察局每年至少要組織一次應急演練。各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負責人和工作人員都必須熟悉湖南省煤礦特大事故災難應急預案操作手冊及相關工作。
  
  7.2獎勵與責任
  
  對在礦難應急處置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在礦難應急處置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有關部門(單位)要依法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8. 附件
  
  8.1預案管理與更新
  
  省煤炭工業局根據情況變化,及時修訂和完善本預案。
  
  8.2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省煤炭工業局負責解釋。
  
  8.3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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