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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1編制目的
規范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工作,及時有效地實施應急救援,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和《湖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防范和應急處置。
1.4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充分發揮專業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眾的基礎作用。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省安委會組織協調下,省有關部門(單位)和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處置工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現場應急處置以事發地人民政府領導和指揮為主,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企業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的職責,建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和應急機制。
。3)依靠科學,依法規范。采用先進技術和裝備,增強應急救援能力。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4)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事故災難預防與應急處置相結合。做好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做好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完善裝備、預案演練等工作。
2. 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省、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防范和應對工作。
2.1應急組織機構
省人民政府設立湖南省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安委會),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長任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省安監局局長、省監察廳副廳長、省公安廳副廳長、省總工會副主席任副主任,省發改委、省經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民政廳、省勞動保障廳、省衛生廳、省教育廳、省司法廳、省建設廳、省交通廳、省信息產業廳、省農業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商務廳、省軍區司令部、省武警總隊、省國資委、省政府新聞辦、省煤炭工業局、省環保局、省質監局、省國防科工辦、省地方海事局、省氣象局、省監獄管理局、省地震局、湖南保監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電力公司、民航湖南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負責人為成員。
省安委會辦公室設在省安監局,由省安監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2.2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2.1省安委會
領導、組織、協調全省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負責應急救援重大事項的決策;必要時,協調省軍區和省武警總隊調集軍隊、武警、民兵和預備役人員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2.2.2省安委會辦公室
承擔全省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指導監督各地區和各專業應急救援機構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全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演練;協調與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救援機構之間的關系;承擔省安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2.2.3省安委會成員單位
省安監局督促各有關部門(單位)加強對職工和人民群眾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知識的宣傳和教育;組織協調工礦商貿領域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并會同省煤炭工業局組織協調煤礦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
省監察廳監督檢查政府、部門(單位)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履行職責的情況。
省公安廳組織協調道路交通、火災等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指導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的治安保衛、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
省總工會督促企業工會配合有關部門(單位)做好應急管理工作,監督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
省發改委做好有關安全生產建設項目的審查、立項和投資計劃安排工作。
省經委組織協調電網大面積停電等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資金的安排和撥付,并監督使用。
省國土資源廳組織協調全省國土資源系統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
省民政廳指導協調群眾轉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
省勞動保障廳指導協調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因工傷亡人員的工傷保險等相關事務。
省衛生廳組織協調醫療救援和衛生防疫工作。
省教育廳指導協調全省教育系統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
省司法廳督促所轄單位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措施。
省建設廳組織協調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
省交通廳協調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負責水上交通管制和應急救援交通運輸工作。
省信息產業廳負責調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無線電通訊頻率,保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搶險無線電通訊暢通。
省農業廳組織協調漁業船舶水上安全、農機等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
省水利廳組織協調所轄行業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提供雨情、水情預報。
省林業廳組織協調所轄行業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
省商務廳組織協調應急救援物資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
省軍區司令部、省武警總隊組織協調軍隊和武警、民兵和預備役人員參加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協助當地公安部門做好維護社會治安和轉移群眾工作。
省國資委參與監管企業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置工作,指導、檢查和督促監管企業的應急管理工作。
省政府新聞辦組織新聞媒體進行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宣傳報道和信息發布工作。
省煤炭工業局組織協調煤礦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
省環保局組織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現場環境的監測,指導環境污染的防控與處置工作。
省質監局組織協調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
省國防科工辦組織協調國防科技工業(含核工業)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
省地方海事局組織協調水上交通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
省氣象局提供氣象監測和氣象預報支持。
省監獄管理局組織協調所屬單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
省地震局負責地震監測,提供震情信息支持;根據需要組織協調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參與相關應急救援工作。
湖南保監局督促保險公司辦理有關安全生產的保險業務,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后,指導督促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開展好理賠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組織協調通信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保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通信暢通。
省電力公司保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所需電力供應。
民航湖南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組織協調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
2.3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
事故災難現場應急救援指揮實行屬地為主,事發地市州人民政府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指揮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現場救援工作。
3. 預防預警機制
3.1預防預警信息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信息主要包括可能發生事故災難或已經發生事故災難的時間、地點、程度、受災范圍、影響人口、事故成因以及對工農業生產、城鄉生活、生態環境等方面的影響。
各級安委會辦公室應建立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信息監測點,收集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信息,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至省安委會辦公室。
3.2預防預警行動
3.2.1各級各部門(單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應針對本級本部門(單位)管轄范圍內的重大危險源,采取有效的預警防范措施。
3.2.2各級各部門(單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接到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信息后,應及時確定應對方案,并通知有關部門(單位)采取相應行動預防事故災難發生。
3.2.3省有關部門(單位)和市州人民政府接到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信息后,要密切關注事態進展,并按照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和預防工作,事態嚴重時及時報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安委會辦公室和省相關部門(單位)。省安委會辦公室和省有關部門(單位)按照相關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工作。
3.2.4省安委會辦公室分析事故災難預警信息,特別嚴重情況下建議省安委會發布安全生產事故災難預警信息。
4. 應急響應
4.1應急響應分級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根據其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I級)四級,顏色依次為藍色、黃色、橙色、紅色。
4.1.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為Ⅳ級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較大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2)發生超出鄉鎮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4.1.2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為Ⅲ級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較大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2)發生超出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3)發生跨縣市區行政區域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4.1.3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為Ⅱ級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l億元以下重大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2)超出市州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3)跨市州行政區域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4)需要省安委會處置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4.1.4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為I級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2)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3)超出省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4)跨省行政區域、跨領域(行業和部門)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5)需要國務院安委會處置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4.2應急響應行動
4.2.1Ⅳ級響應: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h市區人民政府根據事故災難或險情的嚴重程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超出其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實施救援。
4.2.2Ⅲ級響應:市州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事故災難或險情的嚴重程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超出其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實施救援。
4.2.3Ⅱ級響應:省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省、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事故災難或險情的嚴重程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超出其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實施救援。
4.2.4Ⅰ級響應: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啟動Ⅰ級響應時,省人民政府按照相應的預案全力以赴組織救援,并及時向國務院及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需要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單位)應急力量支援時,向國務院辦公廳或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提出請求。
4.2.5省有關部門(單位)的響應
根據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類別,省有關部門(單位)按照其職責和相關省專項應急預案、省部門應急預案進行響應。
4.2.6省安委會辦公室的響應
(1)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情況。
(2)開通與事故發生地的市州應急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相關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態發展情況。
(3)根據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的建議,通知相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隨時待命,為當地或專業應急指揮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4)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協調專業應急力量增援。
(5)對可能或者已經引起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突發公共事件的,省安委會辦公室要及時上報省人民政府,同時負責通報相關領域的應急指揮機構。
(6)組織協調重大、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必要時按照省安委會領導的指示,通知省安委會有關成員和專家趕到省安委會辦公室或相關指揮機構組織協調指揮。
(7)協調落實其他有關事項。
4.3信息報送和處理
各級各部門(單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機構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信息報送和處理制度,切實做好信息收集、傳輸和上報工作。
4.3.1省有關部門(單位)和市州人民政府應及時將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風險信息報送省安委會辦公室。根據重大危險源監控信息,對可能引發重大事故災難的險情,或者其他災害、災難可能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重要信息,省安委會辦公室、省有關主管部門(單位)應及時通報有關市州人民政府、省有關部門(單位)必要時報告省人民政府。
4.3.2重大、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發生后,事故災難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省屬企業在報當地人民政府的同時應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單位)。當地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上級人民政府、省有關部門(單位),省屬企業和事發地的市州人民政府應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報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安委會辦公室。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應逐級報告事故災難情況,并在2小時內報告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有關部門(單位),緊急情況下,可越級上報。
4.3.3省安委會辦公室接到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來的事故災難信息后,立即核實并及時反饋。
4.3.4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的突發公共事件可能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信息,有關各級各類應急指揮機構均應及時通報同級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指揮機構,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指揮機構應及時分析處理,并按照分級管理的程序逐級上報,緊急情況下,可直接報告省人民政府。
4.3.5發生在省外、可能對本省境內安全生產造成重要影響的事故災難,按《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實施。
4.3.6如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中的傷亡、失蹤、被困人員有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人員或外國公民,或者事故災難需要向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進行通報時,省安委會辦公室或相關部門(單位)及時通報有關部門(單位)按照《湖南省涉外涉臺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實施。
4.3.7如發生重大、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省安委會辦公室和相關部門(單位)在報告國務院安委會或國務院相關部門的同時,及時向新聞宣傳主管部門通報情況,以便及時組織輿論引導工作。
4.4指揮和協調
I、Ⅱ級響應啟動后,省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立即按照應急預案組織相關應急救援力量,配合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應急救援。
省安委會辦公室根據事故災難情況開展應急救援協調工作。通知有關部門(單位)及其應急指揮機構、救援隊伍和事發地相鄰市州人民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相關機構按照各自應急預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關應急隊伍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搶險救援和緊急處置行動。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現場應急救援的指揮,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前,事發單位和先期到達的應急救援隊伍必須迅速、有效地實施先期處置,事故災難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協調,全力控制事故災難發展態勢,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發生,果斷控制或切斷事故災害鏈。
省屬企業發生事故災難時,其主管部門(單位)應全力調動相關資源,有效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發生在中央在湘企業和一些特殊領域或者涉及多個領域、跨省行政區域、影響特別嚴重的事故災難時,省安委會辦公室領導組織協調指揮。必要時,省安委會領導同志及省安委會有關成員組織協調指揮。
4.4.1省有關部門(單位)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
(1)啟動本部門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救援。
(2)掌握現場信息,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3)有關部門(部位)負責人、專家和人員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指揮工作。
(4)協調指揮本系統應急力量實施救援行動。
(5)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應急救援行動進展情況,同時抄送省安委會辦公室。
4.4.2省安委會辦公室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
(1)向省安委會提出應急救援重大事項決策建議。
(2)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3)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指揮工作。
(4)協調有關應急力量實施救援行動。
(5)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應急救援行動的進展情況。
(6)指導受威脅的周邊危險源的監控工作,確定重點保護區域。
(7)必要時通過省安委會協調省軍區和省武警總隊調集部隊和民兵預備役人員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4.5應急處置
現場處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置力量。事故災難發生后,發生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按照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措施。
出現急劇惡化的特殊險情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根據事態發展變化情況,依法及時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跨市州、跨領域的影響重大的緊急處置方案,由省安委會辦公室或省有關部門(單位)提出并協調實施,影響特別重大的報國務院安委會決定。
4.6醫療衛生救助
事發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緊急醫療救護和現場衛生處置工作。
省衛生廳或省安委會辦公室根據市州人民政府的請求,及時協調有關專業醫療救護機構和?漆t院派出有關專家、提供特種藥品和特種救治裝備進行支援。
事故發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據事故類型,按照專業規程進行現場防疫工作。
4.7應急人員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根據需要攜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需要具體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
4.8群眾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企業應與當地人民政府、社區建立應急互動機制,確定保護群眾安全需要采取的防護措施;決定應急狀態下群眾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圍、路線、程序;指定有關部門(單位)負責實施疏散、轉移;啟用應急避難場所;開展醫療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負責治安管理。
4.9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組織調動本行政區域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超出事發地市州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時,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請事發地行政區域外的社會力量支援,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協調有關市州人民政府、省有關部門(單位)組織社會力量進行支援。
4.10現場檢測與評估
根據需要,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事故現場檢測、鑒定與評估小組,綜合分析和評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訂現場搶救方案和事故調查提供參考。檢測與評估報告要及時上報省安委會辦公室和省有關部門(單位)。
4.11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遵循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原則。省安監局會同省政府新聞辦按照《湖南省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規定,做好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信息發布工作。
4.12應急結束
當事故災難現場得以控制,遇險人員全部得救,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后,經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和批準,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由事故災難發生地人民政府宣布應急結束。
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權部門(單位)負責處置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結束程序,需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批準后實施。
5. 善后工作
5.1善后處置
省人民政府會同國家相關部門(單位)負責組織重大、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善后處置工作,市州人民政府會同省相關部門(單位)負責組織較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善后處置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會同市州相關部門(單位)負責組織一般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災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及受影響人員,保證社會穩定,盡快恢復正常秩序。
5.2社會救助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發生后,保險機構及時提供針對應急救援人員的有關保險,迅速開展受災人員及單位的保險理賠工作,民政部門做好社會救助工作。
5.3后果評估
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必要時,國務院直接組成調查組或者授權有關部門(單位)組成調查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由省安委會負責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必要時,省人民政府直接組成調查組或者授權省有關部門(單位)組成調查組。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應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完成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報送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安委會辦公室。根據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提交的應急救援總結報告,省安委會辦公室組織分析、研究,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意見,并抄送省有關部門(單位)。
6. 應急保障
6.1隊伍保障
礦山、危險化學品、核工業、交通運輸等行業領域的企業應依法組建和完善救援隊伍。各級人民政府完善以消防部隊為骨干的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立礦山、危險化學品等救援基地。各級各行業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檢查并掌握相關應急救援力量的建設和準備情況。省安全生產災難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在省安委會辦公室和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的領導下負責全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力量的統一規劃、布局。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參與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省安委會辦公室協調調用事發地以外的有關社會應急力量參與增援時,地方人民政府要為其提供各種必要保障。
6.2財力保障
生產經營單位應儲備必要的事故應急救援資金,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資金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先從生產安全費用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事故責任單位籌措解決。對暫時確有資金困難的單位,由當地人民政府解決。各級人民政府預算安排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優先安排用于重大、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救援處置的補助。
6.3物資保障
省有關部門(單位)和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企業,應制定應急救援物資的專項保障預案,建立應急救援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
各專業應急救援管理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負責監督應急物資的儲備情況、掌握應急物資的生產加工能力儲備情況。
6.4通信保障
省安委會辦公室組織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綜合信息網絡系統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信息報告系統;建立完善重大危險源信息庫、救援力量和資源信息數據庫;規范信息獲取、分析、發布、報送格式和程序,保證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省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專業應急機構和市州應急機構之間的信息資源共享,為應急決策提供相關信息支持。
省有關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和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建立健全本部門本地區重大危險源監控方法與程序,對重大事故災難隱患和重大危險源實施監控。
有關部門(單位)應急指揮機構和市州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本部門本地區相關信息收集、分析和處理,并按月報、季度報、半年報和年報的要求,定期向省安委會辦公室報送有關信息,重要信息和變更信息要及時報送,省安委會辦公室負責收集、分析和處理全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有關信息。
如果當地長途通信線路中斷,相關通信運營企業應當及時組織搶修,同時盡快建立并啟動衛星或微波等機動通信方式,確保應急指揮信息通暢。必要時,由省無委、省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努力保障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通信暢通。
各級、各類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掌握本地或本領域所有應急機構和相關部門(單位)的通信聯系方式以及備用方案。
6.5交通運輸保障
發生重大、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后,省安委會辦公室或省有關部門(單位)根據救援需要及時協調民航、交通、鐵路等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交通運輸保障。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對事故災難現場進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據需要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道路受損時應迅速組織搶修,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運送及時到位,滿足應急處置工作需要。
6.6醫療衛生保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絡建設,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技術、設備和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救治能力。各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掌握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衛生資源信息,尤其是?漆t療救護機構的資源信息。
6.7科技支撐
省安委會辦公室成立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專家組,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產技術支撐體系的專家和機構,研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重大問題,開發應急技術和裝備。
6.8裝備保障
省安委會辦公室指導、協調專業應急救援基地建設工作,建立健全特種救援裝備數據庫和有關制度,實現資源共享。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專業應急指揮機構應掌握本專業的特種救援裝備情況,各專業隊伍按規程配備救援裝備。
6.9治安保障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發生后,當地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公安等部門維護社會秩序和事故災難現場的治安保衛工作。
7. 監督管理
7.1預案演練
省安委會辦公室和有關部門(單位)指導、協調、監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演練工作。各專業應急機構應組織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演練,提高應急救援實戰能力。省安委會辦公室每兩年至少組織一次聯合演練,各專業應急機構參加省安委會組織的聯合演練。各企事業單位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組織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練。
省有關部門(單位)的專業應急機構組織演練結束后,形成總結報告報送省安委會辦公室和省有關部門(單位)備案。省安委會辦公室組織的聯合演練結束后,向省安委會提交書面總結報告。
7.2宣傳和培訓
7.2.1宣傳
省安委會辦公室和省有關部門(單位)組織應急法律法規和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工作,各種媒體提供相關支持。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負責本地相關宣傳、教育工作。企業與所在地人民政府、社區建立互動機制,向周邊群眾宣傳相關應急知識。
7.2.2培訓
有關部門(單位)組織各級應急管理機構以及專業救援隊伍的相關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和業務培訓,省安委會辦公室負責指導。有關部門(單位)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做好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積極組織社會志愿者的培訓,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7.3獎勵和責任
對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對處置工作中,不認真履行職責,工作不力,玩忽職守,造成嚴重損失的,有關部門(單位)要依法依規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8. 附則
8.1預案管理與更新
省安委會辦公室、省安監局根據情況變化,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8.2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省安委會辦公室、省安監局負責解釋
8.3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