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設局關于印發《深圳市建設工程重大危險源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了強化對建設工程重大危險源的監控,防范事故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我們制定了《深圳市建設工程重大危險源管理辦法》,現予印發施行。
深圳市建設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深圳市建設工程重大危險源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強化對建設工程重大危險源(以下簡稱為重大危險源)的監控,防范事故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在施工現場存在的、一旦發生意外可能導致人員群死群傷或者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分部分項工程或者其他施工活動。
第三條 建設工程重大危險源主要包括:
(一)施工現場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或者深度雖不足5m,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極其復雜、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基坑、溝(槽)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
(三)水平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系統高度超過4.5m(含4.5m),或者跨度超過18m(含18m),或者施工總荷載大于10kN/㎡,或者集中線荷載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撐系統;
(四)人工挖孔樁工程;
(五)30m及以上高空作業;
(六)一次爆破裝藥量達到200kg以上的拆除爆破或者土石方爆破;
(七)高度大于6m(含6m),或者高度雖不足6m但地質條件復雜的高大邊坡;
(八)施工升降機、塔式起重機的安裝拆卸;
(九)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吊籃腳手架工程;
(十)大型起重吊裝工程;
(十一)其他專業性強、工藝復雜、危險性大、交叉作業等易發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業活動。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前款所列重大危險源范圍進行調整。
第四條 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施工安全監督機構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對建設工程重大危險源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及分包、專業承包單位應當根據承建工程施工范圍和特點,在工程施工前,對施工現場可能出現的危險因素進行辨識、評價,對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填寫《深圳市建設工程重大危險源登記表》。
第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制度,明確具體管理的責任部門、責任人與工作職責,做好重大危險源的風險評價、施工方案、控制措施、檢查、驗收及應急處理工作。
第七條 施工單位必須編制重大危險源專項安全施工方案。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相應專業的技術人員編制,經單位施工安全管理部門與工程技術管理部門(或者設備管理部門)共同審核,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加蓋單位印章;再報工程項目監理單位的項目總監審查同意,加蓋項目總監執業資格專用章后,方可實施。
對建設部《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規定必須經專家論證審查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專家組進行論證審查,并依據專家論證審查意見進行完善。專家組的論證審查意見書應當作為方案的附件。
經批準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確需修改時,修改后應當按原審批程序重新審批。
第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重大危險源公示制度,重大危險源公示內容包括重大危險源名稱、出現的時段、涉及的危險因素、控制措施、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在施工現場入口顯著位置和有重大危險源的作業點附近掛牌公告。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重大危險源的管理臺帳。
第九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專業承包單位應當編制重大危險源的應急預案,按規定配備相應的人員與設施,并組織演練。應急預案編制、審核、審查、批準程序參照第七條執行。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情況作為安全教育內容告知作業人員;對有重大危險源的施工作業,應當向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有書面記錄和簽字。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重大危險源的安全檢查制度,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措施進行檢查、驗收,公司每月不少于一次,項目部每周不少于一次,有重大危險源的施工作業,須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驗收情況應當做好記錄。
第十二條 監理單位必須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和應急預案進行審查,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巡查、平行檢查及必要的旁站監理。對監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當立即下達整改通知書。對整改不力的,應當責令暫時停止施工作業,以《監理快報》的形式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施工安全監督機構。監理單位應當將重大危險源的管理情況作為《監理月報》的必報內容上報。
第十三條 施工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建立重大危險源管理臺帳,將重大危險源作為監管的主要內容之一,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專項檢查。檢查結果作為企業安全生產評價的一項重要指標,列入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考核內容,予以公布或者通報。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辦法的規定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管理,造成施工現場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施工安全監督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者未按期整改的,應當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責令其停工整改,并按照不良行為記錄辦法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予以處理;對造成事故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