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設局關于印發《深圳市
建設工程高大模板施工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了加強我市建設工程高大模板施工的安全管理,防止重、特大事故的發生,根據建設部《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及《廣東省建設工程高支撐模板系統施工安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和技術規范,結合我市實際,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設工程高大模板施工安全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建設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深圳市建設工程高大模板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建設工程高大模板施工的安全管理,防止重、特大事故的發生,根據建設部《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及《廣東省建設工程高支撐模板系統施工安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和技術規范,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大模板工程是指水平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系統高度大于或等于4.5m,或跨度超過18m,施工總荷載大于10kN/m2或集中線荷載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撐系統。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高大模板工程施工及監督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施工安全監督機構按照工程項目管理權限,對建設工程高大模板工程施工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方案編制與論證、審批
第五條 高大模板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方案應經編制、審核、審批程序,符合《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等相關規定,方可組織實施。
根據《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規定必須經專家論證審查的方案,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專家組進行論證審查。
第六條 方案應當根據建設部《建筑施工和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2001)或《建筑施工門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28-2000)的要求編寫設計計算書,內容應包括:施工荷載(包含動力荷載)、支架系統、模板系統、支承地面或樓面承載力計算,以確保支架體系強度、剛度、穩定性、抗傾覆滿足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第七條 方案應當按照施工圖紙內容進行編制,并應當繪制高大模板支撐系統的平面圖、立面圖和剖面圖及節點大樣圖。同時,還應編寫方案實施說明書,方案應具有可操作性。
第八條 方案應當具有針對性,根據工程結構、施工方法、選用的各類機械設備、施工場地及周圍環境等特點編制安全技術措施。高大模板支撐系統的構造應當符合《建筑施工和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2001)或《建筑施工門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28-2000)的要求。
方案應當有應急救援預案,對可能發生的事故采取的應急措施。
第九條 方案編制完成后,施工企業的工程技術與安全管理部門應進行審核。
第十條 對于應經專家論證的高大模板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不少于5人的專家組對方案進行論證,監理單位應派注冊專業監理工程師參加方案論證,專家組成員不得與該工程的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利害關系。
專家組應對方案認真組織評審論證,并對評審結果承擔責任。專家組完成評審后應當出具由評審專家簽名的書面論證意見書,意見書后附評審專家的姓名、職稱、工作單位、專業、聯系電話。論證意見書應同方案一并存檔。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根據專家組論證意見,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應根據專家論證意見以及《建筑施工和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2001)或《建筑施工門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28-2000)等有關技術規范進行審查。
審批、審查合格后,由企業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并加蓋施工企業印章和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注冊印章。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十二條 高大模板工程搭設、拆除或混凝土澆筑前,項目工程技術負責人應當根據方案和有關規范、標準的要求,對操作班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同時,應有現場專業監理工程師參與監督技術交底,并履行簽字手續。
第十三條 搭設與拆除模板支撐系統的作業人員應當經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種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 高大模板工程支撐系統的材質必須采用扣件式鋼管腳手架或門式鋼管腳手架,嚴禁采用鋼、木或鋼竹混搭。支模架所選用的鋼管、扣件等材質應當符合《建筑施工和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2001)或《建筑施工門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28-2000)的要求,并具有產品合格證,搭設前應進行選材,并經現場專業監理工程師查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嚴禁使用銹蝕、變形、斷裂、脫焊、螺栓松動或其它影響使用性能的材料。
第十五條 高大模板工程支撐系統的基礎應符合方案要求,具有足夠的承載力,支撐主柱基礎為泥土地面的,應采取排水措施,對地面平整、夯實,并加設墊板。
第十六條 高大模板工程搭設的構造要求應當符合《建筑施工和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2001)或《建筑施工門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28-2000)等技術規范以及方案的要求,支撐系統應設置掃地桿、縱橫向水平支撐及水平垂直剪刀撐,并與主體結構的墻、柱牢固拉結。搭設應按方案圖進行放線,做出樣板單元,經監理、施工單位驗收合格后方可繼續搭設。搭設過程中嚴禁集中超負荷堆放鋼筋、機械設備及其它材料,防止物體墜落及支撐系統局部坍塌。
第十七條 支撐系統搭設完成后應組織驗收,驗收時由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編制人員、專職安全員、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等人員參加,并應填寫驗收表格,履行簽字手續,驗收達到合格后,方可進行下步作業。
第十八條 高大模板工程澆筑混凝土前應當做好澆筑范圍內人員的清場工作,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模板支撐系統下方。澆筑時施工單位應當派專人對模板支撐系統的變形進行監控。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在準備模板工程拆除時,結構構件強度必須達到方案規定的拆除強度,并符合《建筑施工和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2001)或《建筑施工門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28-2000)的要求。拆除方案,必須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和總監理工程師審批合格后,方可實施模板拆除作業。
第二十條 模板拆除應當嚴格按照方案實施,劃出警戒區域,設置警戒標志,專人監護,嚴禁拋擲鋼管和扣件,嚴禁在支模架下通行和作業,嚴禁作業人員上下攀爬。
第二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當對高大模板工程履行安全監理責任,對搭設與拆除、混凝土澆筑實施旁站監理,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施工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對高大模板工程實行重點監控,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方案是否嚴格履行了審批程序;
(二)方案是否存在違反《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建筑施工和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2001)或《建筑施工門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28-2000)等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要求;
(三)方案是否依法經專家組論證并按論證意見進行修改和完善;
(四)施工單位是否嚴格按照方案施工等。
施工單位違反上述規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施工安全監督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廣東省建設工程高支撐模板系統施工安全管理辦法》規定責令暫時停工整改。施工單位應將整改情況上報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對停工整改的,應經復查合格后方可繼續施工。
第二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拒不停工的行為,應當依法進行處罰,并根據《廣東省建設廳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動態管理辦法》和《深圳市建筑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記錄公示與處理辦法》,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有關安全責任人員不良行為進行記錄和公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