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職業病報告暫行管理辦法(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加強職業病報告統計監督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深圳市行政區域內的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機構、職業病防治院、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和用人單位。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三條 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職業病報告工作的管理;市職業病防治院、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職業病信息報告工作的數據統計、技術培訓、質量管理等工作;各級衛生監督所負責職業病報告的日常監督。
第四條 市職業病防治院、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應每季度交換職業病報告及其監督管理信息。
第五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職業病診斷鑒定機構、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和接診遭受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的醫療機構、用人單位是職業病、疑似職業病報告單位(以下簡稱報告單位)。
第三章 職業病報告辦法及要求
第六條 職業病報告的病種名稱,以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公布的"職業病目錄"中的名稱為準。
第七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視為疑似職業病病人:
(一) 所患疾病或健康損害表現與其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關系不能排除的;
(二)在同一工作環境中,同時或短期內發生兩例或兩例以上健康損害表現相同或相似病例,病因不明確,不能以常見病、傳染病、地方病等群體性疾病解釋的;
(三)同一工作環境中已發現職業病病人,其他勞動者出現相似健康損害表現的;
(四)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職業病診斷機構依據職業病診斷標準,認為需要作進一步的檢查、醫學觀察或診斷性治療以明確診斷的;
(五)已出現職業病危害因素造成的健康損害表現,但未達到職業病診斷規定的診斷條件,而健康損害還可能繼續發展的。
第八條 下列人員發生職業病或疑似職業病屬于報告范圍:
(一)直接從事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
(二〉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同崗位輔助工或同一作業場所的其他勞動者;
(三〉在作業場所內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崗位與一般作業崗位交叉或混雜布局的,應該包括在該作業場所內從事工作的所有勞動者;
(四〉參加急性職業中毒事故搶救的人員,或因事故發生中毒的其他人員。
第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接診臨床診斷懷疑為急性職業病的,應當立即向患者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市職業病防治院電話報告,組織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職業病防治院專家進行會診。診斷為疑似急性職業病的,應在6小時內,由首診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網絡直報,同時向患者單位所在地區衛生監督所填報疑似職業病報卡。
醫療機構接診臨床診斷懷疑為慢性職業病的,應及時組織患者單位所在地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市職業病防治院專家會診,診斷為疑似職業病的,應及時網絡直報并向患者工作單位所在地區衛生監督所填報疑似職業病報卡。
醫療機構診斷為疑似職業病的,應及時告知患者用人單位、患者本人,同時告知二者都可向市職業病防治院申請職業病診斷。
第十條 職業病診斷由市職業病防治院負責。
職業病防治院在做出職業病診斷后24小時內上網報告,10個工作日內,將職業病報告卡報寄患者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并抄報區衛生監督所。
診斷結果應告知用人單位和患者本人。
第四章 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因事故或其他原因發生急性職業中毒或疑似急性職業中毒時,應當在發現事故后立即電話報告單位所在地的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職業病危害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應立即報告所在地的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監督所和有關部門,報告時限為發現事故后2小時。
第十三條 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接到重、特大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區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同時告知區衛生監督所。
區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報告同級政府、市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家衛生行政部門。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報告時限為接到報告后2小時。一般事故的報告時限為接到報告后6小時。
第五章 職業病報告信息管理
第十四條 市職業病防治院、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設有專(兼〉職人員負責職業病報告工作,保證必要的工作條件。職業病報告人員應相對穩定,經培訓后上崗,建立本單位職業病報告工作守則。
市職業病防治院應匯總年度職業病報告信息并上報衛生局。
第十五條 職業病報告卡統一使用由衛生部制定的《塵肺病報告卡》、《職業病報告卡》、《農藥中毒報告卡》。
第十六條 職業病報告單位應完整填寫職業病報告卡、疑似職業病報告卡的項目,報告人簽名、加蓋報告單位公章。
第十七條 職業病報告采取職業病報告卡網上直報和郵寄兩種形式。
用人單位在外省市的職業病報告卡,由市職業病防治院登記后,5個工作日內,轉往相應省、自治區、直轄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八條 職業病報告工作,是國家統計工作的一部分,用人單位和職業病報告單位應當認真執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以任何借口虛報、瞞報、漏報、拒報、遲報、偽造和篡改,不得擅自泄密、公布。
第十九條 市、區衛生監督機構對職業病報告工作定期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未報、漏報、錯報、遲報等問題,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相關規定對責任單位進行行政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由深圳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職業病危害事故是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職業病危害因素引起職業病的事故,按一次職業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嚴重程度,分為三類:
(一)一般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包括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上50人(包括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包括5人)以下,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包括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