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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實施細則[2010]

2010-08-26   粵安監〔2010〕11號   |   收藏   發表評論 0

    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實施

    (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2010年1月7日以粵安監〔2010〕11號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7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全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或論證)、發布、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省生產安全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負責本行業、本領域的應急預案管理工作,根據行業特點制定本行業應急預案管理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落實本單位應急預案編制、評審(或論證)、備案、宣傳、培訓和演練等工作,并組織應急預案確定的各項措施的實施。

    第二章 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四條 應急預案編制應符合《管理辦法》第五條的基本要求;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可根據本部門監管的行業安全生產應急工作特點,制定行業應急預案編制技術性指導文件。

    第五條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及上一級主管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本級、本部門職責和行業安全生產應急工作特點,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編制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同時,編制與預案相對應的簡明操作手冊,明確職責任務及應急處置流程、應急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編制應急預案應全面分析、評估本企業的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廣泛聽取一線操作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及應急管理專家的意見,根據《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2006)及有關標準和規定編寫。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三種以上(含三種)風險種類、可能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的,應當組織編制本單位的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內容。

    第八條 對于某一種類的風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第九條 對于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重點工作崗位的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救援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各種預案之間應相互銜接,并與預案所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十一條 新組建的生產經營單位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前,應編制有關應急預案,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評審(或論證)、備案、培訓和演練等;已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在本細則實施起3個月內編制現場處置方案,6個月內編制專項應急預案、9個月內編制綜合應急預案,并按照有關程序完成評審(或論證)、備案等工作,組織開展培訓和演練。

    第三章 應急預案的評審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涉及相關部門職能或者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應當征得有關部門同意。

    第十三條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它生產經營單位(企業分類標準執行《關于印發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經貿中小企業〔2003〕143號)),應當自行組織專家或委托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十四條 應急預案評審應邀請預案涉及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和相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參加。參與評審專家的人數應根據企業規模而定。大型規模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評審相關專業專家人數一般不少于7人;中型規模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評審相關專業專家人數一般不少于5人;中型規模以下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評審相關專業專家人數可酌情減少,但不得少于3人。應急預案論證相關專業專家人數不得少于3人。應急預案評審(或論證)的專家應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人員與所評審預案的企業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五條 評審專家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資歷,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有關行業協會和企業推薦,經資格審查合格,方可進入專家庫。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應急預案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地級以上市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應組建安全生產應急預案評審專家庫。

    第十六條 評審工作應按照《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評審指南(試行)》(安監總廳應急〔2009〕73號)的要求,以會議形式進行。評審內容主要包括預案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危險分析的科學性、預防和救援措施的針對性、應急響應程序的可操作性、應急保障工作的可行性、與政府有關部門應急預案銜接等。評審專家應本著對社會和企業負責的態度,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定,全面、科學、客觀、公正開展評審工作。

    第十七條 評審應當形成書面報告,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應急預案名稱;

    (二)評審地點、時間、參會單位和人員;

    (三)各位專家書面評審意見(附“要素評審表”);

    (四)專家組會議評審意見;

    (五)專家名單(簽名);

    (六)參會人員(簽名)。

    第十八條 預案編制單位應根據專家意見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完善;專家組會議評審意見要求重新組織評審的,預案編制單位應按要求修訂后重新組織評審。

    第十九條 應急預案經專家評審(或論證)并修訂完善后,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

    第四章 應急預案的備案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制定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工作制度,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檔案和應急預案數據庫,督促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工作。

    第二十二條 中央駐粵企業、省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礦山企業、頒發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及省級以上重點工程施工項目的應急預案,應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省有關主管部門備案登記后,抄送所在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前款規定以外的涉及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按照有關法規規定,報實施行政許可的部門備案。未涉及安全生產許可的,其應急預案的備案,按照分級負責和屬地為主的原則,由地級以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自行確定。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在專家對應急預案評審并修訂完善后,30天內向有關部門申請備案登記。申請備案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二)應急預案評審或論證綜合意見;

    (三)評審或論證專家名單(簽名);

    (四)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第二十四條 受理備案登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應急預案進行形式審查。在3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經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并說明理由。辦理備案登記及審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五條 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和職業衛生安全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在申請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時,應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提交《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對不能提供《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的,應提交符合本細則要求的應急預案。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建立應急預案數據庫,對審查通過后備案的應急預案進行分類存檔。

    第五章 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生產經營單位,應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應建立培訓檔案,跟蹤督促,確保落實。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應急預案的要點和程序應當張貼在應急地點和應急指揮場所,并設有明顯的標志。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組織本地區、本部門開展多種形式的應急預案演練,根據預案演練情況適時修訂應急預案。指導和督促生產經營單位開展應急預案演練。

    第三十一條 實行應急預案登記備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應急預案演練制度,每年制定應急演練計劃并報送應急預案備案登記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中型規模以上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演練可邀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相關人員和專家參加評估。

    第三十三條 應急預案演練對周圍人民群眾正常生產和生活可能造成影響的,應在演練7日前公示告知。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演練單位應組織有關專家及應急管理人員對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評估報告,分析存在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預案啟動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每年應對應急預案管理情況進行總結。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應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應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七條 對于在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未按照《管理辦法》規定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應急預案采取預防措施,導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的解釋權歸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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