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了加強固定資產的管理,明確資產管理職責,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及廣東省財政廳《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本局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符合下列標準的列為固定資產: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來物質形態的資產;
(二)單位價值雖不足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按固定資產管理。
第三條會計科目列帳原則
一.固定資產分為六類入賬:房屋及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它固定資產。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房屋包括辦公用房、生產經營用房、倉庫、職工生產用房、食堂用房、鍋爐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圍墻、水塔、雕塑等;附屬設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內的電梯、通訊線路、輸電線路、水氣管道等。
(二)專用設備。指各種具體專門性能和專門用途的設備,包括各種儀器和機械設備、醫療器械、文體事業單位的文體設備等。
(三)一般設備。指辦公和事務用的通用性設備、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陳列品。指古玩、字畫、紀念品、裝飾品、展品、藏品等。
(五)圖書。指圖書館(室)、閱覽室的圖書、資料等。
(六)其它固定資產。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項內的固定資產。
二、固定資產的計價:
(一)購入、調入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買價、調撥價以及運雜費、保險費、安裝費、車輛購置附加費等記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記賬;
(三)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按改建、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后的凈增加值,增記固定資產賬;
(四)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者有關憑證記賬,接受捐贈固定資產時發生的相關費用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五)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價入賬;
(六)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重置完全價值入賬;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移交手續的固定資產,可先按估價入賬,待確定實際價值后,再進行調整;
(八)用外幣進口的設備,按當時的匯率折合成人民幣金額,加上國外部分的運費及其它費用(外幣應折合成人民幣金額),再加上支付的關稅、海關手續費等計價入賬;
(九)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協議確定的設備價款、運雜費、安裝費等記賬;
(十)購置固定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三、固定資產不實行折舊,按原值入賬。
四、已經入賬的固定資產除發生下列情況外,不得任意變動固定資產賬面價值:
根據國家規定對固定資產進行重新估價的;增加補充設備或改良裝置的;將固定資產一部分拆除的;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來暫估價值的;發現原來記錄固定資產價值有誤的。
第四條管理部門
一、本局固定資產由辦公室負責綜合匯總與監督管理。
二、各處室對本部門使用的固定資產進行日常管理。各處室應設有專人承擔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并對所管資產的安全完整負有責任。各處室固定資產管理人員應建立本處室固定資產登記冊,當處室固定資產發生增減變動時,及時與辦公室財務進行核對,確保與局機關固定資產實物帳相符。本處室固定資產管理人員應相對穩定,工作調動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三、辦公室指定專人對固定資產的購置、使用、處置設卡進行財務管理。
第五條資產編號
固定資產購置后,由財務部門根據資產類別入賬,并予以編號。使用部門在領取使用固定資產同時領取該項資產編號標簽,將標簽粘貼于該項固定資產上。各使用部門需保證標簽內容清晰完整,因各種原因導致標簽脫落或模糊不清,須到財務重新領取新標簽進行粘貼。
第六條移交
使用部門固定資產管理人員工作發生變動,需要填寫清冊,移交給新的管理人員,并書面通知財務室。
第七條盤點及核對
辦公室和使用部門應每年對賬一次,使賬實、賬卡、賬賬保持一致。各處室每年對本部門的固定資產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查明固定資產的實有數與賬面結存數是否相符,固定資產的保管、使用、維修等情況是否正常。各處室對清查盤點中發現的問題,應查明原因,說明情況,填制有關固定資產盤盈、盤虧表給辦公室,辦公室按管理權限報本部門主管領導或省財政廳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后,調整固定資產賬目。
第二章 固定資產增置
第八條增置手續
固定資產購進后,由使用部門會同財務室共同驗收,驗收完成后,由財務人
員入賬,編制固定資產登記卡,并制作好固定資產標簽后方可交給使用部門。各處室負責固定資產管理人員填寫固定資產領用單,領取固定資產標簽,該固定資產在各處室應當明確具體使用人,由各處室建立清單登記造冊。
第九條受贈處理
固定資產因其他單位撥入、捐贈而取得的,應填明價格,如原價無法查得或無原價者,由辦公室會同有關單位予以估價,按照第八條辦理。
第十條盤盈處理
各處室盤盈的固定資產應當將清單提供給辦公室,由辦公室指派技術人員根據實物的新舊程度予以估價入賬,按照第八條辦理。
第三章固定資產轉移
第十一條資產轉移處理
各處室之間的固定資產的調撥,應由移交部門填寫“固定資產轉移單”一式三份,經由接收部門雙方簽名確認后,雙方各留一份存檔,另一份交與財務室,財務據此更改固定資產使用部門登記。
固定資產向外單位調撥時,由各處室向局領導提出書面報告及調撥清單,逐級上報審批,批準后,通知財務室,辦理處室的固定資產減少手續后,方可進行實物交接,同時財務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二條資產外借
各處室之間的固定資產的借用,由各處室的固定資產管理人員負責,應當建
立借出借入登記本備查。
固定資產向外單位借出時,各處室應當向本部門領導提出書面報告,領導批
準后才可以辦理,需要向財務提供本部門借出人員及外單位借入人員共同簽名的交接清單以備核對。
第四章固定資產處置
第十三條 資產報廢
正常報廢的固定資產,由各處室向辦公室提出書面報廢申請,由辦公室會同有關單位進行技術鑒定,根據鑒定意見確認符合報廢條件的,再根據資產價值逐級上報批準后,填制固定資產減少通知單,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十四條 資產盤虧及損毀
資產盤虧及損毀屬于非正常損失減少的固定資產,首先由各處室向辦公室提出書面固定資產減少申請,由辦公室會同有關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后,對非正常損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責任;根據鑒定意見、對非正常損失責任人的處理意見逐級上報批準后,填制固定資產減少通知單,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