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月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NextPage]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維護公共利益和建設工程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裝飾裝修、設備安裝、管道線路敷設等工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以下簡稱工程)質量,是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工程技術標準、質量驗評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中對工程的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等特性的綜合要求。
第四條 自治區對工程質量實行政府監督、社會監理、承包企業內控、建設單位負責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工業、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特殊專業項目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第六條 工程建設應當保證工程質量。對提高工程質量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第七條 建筑面積在四百平方米以上或者單項投資在十萬元以上的工程,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質量監督。其中,特殊專業項目工程(以下簡稱專業工程)由工業、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專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質量監督。
其他建設工程的質量由建設單位自行負責,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質量實行監督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的資質審查,并按照有關規定發放資質證書;
。ǘ⿲こ藤|量監督機構、監理單位和工程質量檢驗測試單位的資格、資質進行審查,并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合格證書、資質證書;
。ㄈ⿲こ藤|量監督員和工程質量檢驗測試員進行培訓考核,經考核合格的,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監督證書或者檢測證書;
。ㄋ模⿲こ藤|量監督機構、工程質量檢驗測試單位的工作進行監督;
(五)處罰違反工程質量規定的行為;
(六)組織評選優質工程,組織或者參與重大工程的竣工驗收;
(七)推廣有利于提高工程質量的新結構、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
(八)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
(九)處理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工業、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對本部門專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有關規定對專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專業工程質量檢驗測試單位的資格、資質進行審查,發給合格證書、資質證書,并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ǘ┌凑沼嘘P規定對專業工程質量監督員和專業工程質量檢驗測試員進行培訓考核,經考核合格的,發給監督證書或者檢測證書;
(三)對專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專業質量檢驗測試單位的工作進行監督;
。ㄋ模┨幚碇卮髮I工程質量事故;
。ㄎ澹┣翱畹冢ㄎ澹、(六)、(七)、(八)項定的職責。
第九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專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質監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ㄒ唬┖瞬槭鼙O督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和建筑構配件單位的資質等級和營業范圍;
。ǘ┍O督檢查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執行國家、本條例和合同對工程質量要求的情況;
。ㄈ⿲υ诮üこ踢M行現場質量抽檢;
(四)核定工程質量等級;
。ㄎ澹﹨⑴c優質工程評選;
。┨幚硪话愎こ藤|量事故,參與處理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ㄆ撸┌唇ㄔO、工業、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對違反工程質量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
。ò耍﹨⑴c建筑新結構、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質量鑒定。
自治區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市、縣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專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第十條 工程質量檢驗測試單位和專業工程質量檢驗測試單位(以下簡稱質檢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對工程建設中使用的主要或者有質量異議的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等是否符合有關工程技術標準、設計文件或合同規定的工程質量進行檢測;
。ǘ⿲ㄖ陆Y構、新工藝、新材料的質量進行檢測。
第十一條 質監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監督條件和能力,并取得合格證書后,方可承擔工程質量監督任務。工程質量監督員和專業工程質量監督員(以下簡稱質監員)必須取得監督證書后,方可上崗。
質檢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取得檢測證書,并經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計量認證后方可承擔檢測任務。建設、工業、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對經培訓、考核合格的工程質量檢驗測試員和專業工程質量檢驗測試員(以下簡稱質檢員)發給檢測證書,質檢員取得檢測證書后方可上崗。
第十二條 質監機構應當自建設單位提交設計文件和合同等有關資料、辦理完工程質量監督手續之日起十四日內,向建設單位提出監督計劃,指定負責該項工程的質監員,并書面通知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單位。
第十三條 對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
第十四條 質監機構和質監員應當及時監督工程質量,對其出具的工程質量等級結論負責;不得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質檢單位和質檢員對其出具的檢測數據和檢測結論負責,不得偽造檢測數據、檢測結論。
第三章 建設、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工程特點和技術要求,按有關規定委托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承擔工程業務,并簽訂承包合同,明確質量等級要求。
一個單位工程需要二個以上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承包的,應當明確總承包單位。
第十六條 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十四日內向質監機構提交設計文件和合同等有關資料,申辦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并繳納工程質量監督費。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合同規定為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履行合同提供條件,因建設單位的原因導致工程質量事故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按照合同規定提供的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必須符合有關工程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對工程質量的要求。不得要求施工單位在工程中使用不符合有關工程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的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建設單位對其提供的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應當承擔質量責任。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出現質量事故,應當由建設單位會同施工、設計單位提出處理質量事故的意見或者方案,報質監機構同意后實施。
第二十條 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把工程建設中按規定需永久性保存的資料送城市建設檔案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委托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的,應當按有關規定選擇相應的資質等級的監理單位,并簽訂委托監理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的委托承擔監理業務,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管理。禁止無證或者越級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第二十二條 監理單位不得是受監理工程的施工、設備制造和材料供應單位或者上述單位的合伙經營者,不得與上述單位有隸屬關系,監理人員不得與受監理工程的施工、設備制造和材料供應單位有經營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第二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當根據監理合同,派出與監理業務相適應的監理人員對工程建設活動實行監理。質量監理內容包括:
。ㄒ唬⿲こ痰目辈、設計、施工單位的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進行核查;
(二)核查勘察、設計文件,組織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
。ㄈ┙M織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方案,督促施工單位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
。ㄋ模z查施工管理人員以及技術工人的崗位證書,監督施工單位按圖紙施工,檢查施工行為;
。ㄎ澹┴撠熃M織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的進場和隱蔽工程等項目的驗收會簽;
。┙M織工程竣工初步驗收;
(七)督促工程保修與回訪;
(八)履行監理合同規定的其他監理職責。
第二十四條 監理單位對工程中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的質量有異議的,有權隨時送質檢單位進行檢測。
第二十五條 監理單位在履行職責時發現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有權及時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報告建設單位處理;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報告建設或者工業、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質監機構依法處理。
第四章 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二十六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其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承接業務,對本單位編制的勘察、設計文件的質量負責,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接受質監機構的監督。禁止無證或者未經批準越級承接勘察、設計任務。
第二十七條 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勘察、設計技術標準和合同的規定;
(二)提供的工程地質、地形地貌、水文地質狀況資料,數據可靠,評價準確;
。ㄈ┰O計的深度滿足設計階段的技術要求,施工圖配套,細部節點清楚,標注說明清晰、完整;
。ㄋ模┳⒚魉x用的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的規格、型號、性能、色澤等,并提出質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產、銷售單位。
第二十八條 設計文件必須按規定報經相應的建設、工業、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實施。未經設計單位同意,并報經原審批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設計文件。
第二十九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圖紙會審,做好技術交底,并參加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工程竣工驗收。
對大中型工程、超高層建筑和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結構工程的施工現場,設計單位應當派駐設計代表,貫徹設計意圖,處理技術問題。
第三十條 勘察設計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由原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負責改正,或者由其委托其他勘察、設計單位完成,但不得增收勘察、設計費。
第五章 施工和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生產、供應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承擔施工任務,并對本單位施工的工程質量負責。禁止無證施工、轉包或者越級承包工程。
第三十二條 實行總承包的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工程質量以及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的保修工作負責;分包單位根據分包合同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參與圖紙會審,掌握設計意圖,做好施工方案。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加強施工質量管理,嚴格按有關工程技術標準施工,并建立內部質量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對施工質量全面負責。
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加強對員工的崗位培訓,項目經理、現場施工員、材料員、質量檢查員和技術工人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取得崗位證書后,方可上崗。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專職質量檢查員,設立測試機構或者配備測試員。任何人不得干預質量檢查員、測試員依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七條 對工程中使用的主要或者有質量異議的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施工單位必須按規定送質檢單位檢驗、測試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進口的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的,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并持有商檢部門簽發的商檢合格證書。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進場聯合驗收制度,設備和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進場必須經過材料人員、工程技術人員以及監理人員聯合驗收。無統一驗收標準的,應當進行實驗比選。
施工單位有權拒絕建設單位要求使用的不合格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
第三十八條 施工單位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必須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建設或者工業、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
第三十九條 工程竣工驗收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施圖紙的具體規定,在建筑物顯著部位鑲嵌永久性標志,注明工程名稱、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名稱和日期。
第四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技術資料檔案信息庫,并配備專職檔案員負責收集、整理、保存永久性竣工資料和竣工圖。
第四十一條 施工單位在工程交付使用前,應當向建設單位簽署工程保修保證書;在保修期內定期回訪用戶,對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必須及時返修。
第四十二條 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生產和供應單位必須執行有關產品質量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并對其生產或者供應的產品質量負責。
第六章 工程質量驗收與保修
第四十三條 建設工程竣工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中規定的全部內容;
(二)設備安裝工程經調試運行合格,達到使用條件;
。ㄈ┩瓿上、環保工程的各項內容;
(四)具有完整的工程技術檔案和竣工圖。
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要求的工程不得申請竣工驗收。
第四十四條 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按規定向建設單位提出交工報告,由建設或者監理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單位進行初步驗收后,報質監機構核定工程質量等級,質監機構應當在一個月內核定完畢。對核定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工程質量等級證書;核定不合格的,責令施工單位限期整改或者重建后重新申請驗收。
對未取得工程質量等級證書的工程,建設單位不得交付使用,房地產管理部門不進行房產登記發證。
第四十五條 工程竣工驗收應當以有關工程技術標準、現場檢驗結果以及施工過程中有效的技術資料為依據。
第四十六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生產、供應單位根據本條例以及合同規定對工程質量缺陷承擔責任。
本條例所稱質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工程技術標準、設計文件以及合同對質量的要求。
第四十七條 對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工程的保修期限從工程驗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工程的保修期限為:
。ㄒ唬┟裼门c公共建筑、一般工業建筑、構筑物的土建工程為一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為三年;
(二)建筑物的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安裝工程為六個月;
。ㄈ┛照{安裝工程為一年;
。ㄋ模┦彝獾纳舷滤、小區道路和市政工程為一年;
。ㄎ澹┢渌こ痰谋P奁谙抻山ㄔO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合同中規定。
第四十八條 在工程保修期內,建設單位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規定的金額,在支付施工單位的工程款內預留保修金;在工程保修期滿后二十日內,應當將保修金及其銀行存款利息退還施工單位。
第四十九條 施工單位自接到保修通知書之日起,必須在十四日內到達現場與建設單位共同商議返修內容。未能按期到達現場的,建設單位有權自行返修,所發生的費用按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負擔;施工單位無故延誤維修導致損失擴大的,應當對擴大損失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工程保修期內發生的質量缺陷,按下列規定承擔責任:
。ㄒ唬┛辈靻挝惶峁╁e誤勘察結論造成質量缺陷的,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勘察費,并按合同承擔重建或者維修費用;
。ǘ┯捎谠O計方面的原因造成質量缺陷的,設計單位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設計費,并按合同承擔重建或者維修費用;
(三)施工單位未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工程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規定施工造成質量缺陷的,由施工單位無償返修,并賠償因工期延長給建設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四)因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質量不合格引起質量缺陷的,屬于施工單位采購的或者經其驗收同意的,由施工單位承擔經濟責任;屬于建設單位采購的,由建設單位承擔經濟責任,有關生產、供應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五)因建設單位的原因造成質量缺陷的,由建設單位負責;
。┮蛴脩羰褂貌划斣斐少|量缺陷的,由用戶負責;
(七)因監理單位工作失職直接或者間接造成質量缺陷的,監理單位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監理費用,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ò耍┵|檢單位提供錯誤檢測數據、檢測結論造成質量缺陷的,應當雙倍返還檢測費用,并承擔賠償責任;
(九)因地震、洪水、臺風等不可抗力超過設計設防強度造成損害的,設計、施工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
。ㄊ┮騼蓚以上單位的過錯造成質量缺陷的,應當根據責任大小承擔維修費用以及其他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因質量缺陷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因質量缺陷發生的民事糾紛,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申請建設或者工業、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調解無效的,當事人可依據雙方達成的書面協議申請仲裁機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五十三條 質監機構、質檢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ㄒ唬o證從事工程質量監督、檢測任務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監督費、檢測費;對質檢單位處以檢測費一倍至二倍的罰款;對質監機構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ǘ┻`反第十四條規定的,對質監機構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質檢單位沒收檢測費,處以檢測費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可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三)擅自提高監督費、檢測費收費標準的,由物價、財政部門依法處理;
。ㄋ模⿲︱炇詹缓细竦墓こ贪l放工程質量等級證書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其合格證書;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ㄒ唬┪窗从嘘P規定委托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承擔業務的,其委托行為無效,可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ǘ┪瓷贽k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的,責令其停工,限期改正;
。ㄈ┎晦k理質量監督手續的,責令其限期補辦,并處以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擅自修改設計文件降低工程質量要求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ㄎ澹┦褂梦唇涷炇栈蛘唑炇詹缓细窆こ痰模熈钇渫V故褂茫⑻幰砸蝗f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保修期滿后,逾期不返還保修金及其利息的,每超過一天,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房屋建設開發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除按前款規定處理外,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五十五條 勘察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ㄒ唬o證或者未經批準越權承擔勘察、設計任務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勘察、設計費,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批準越級承擔勘察、設計任務,情節嚴重的,可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勘察、設計證書;
。ǘ┫蚱渌麊挝换蛘邆人出借、轉讓資格證書或者出讓圖章、圖簽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所得,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勘察、設計證書;
(三)因勘察、設計錯誤,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處以勘察、設計費用一倍至二倍的罰款,降低其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勘察、設計證書;對直接責任人員可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ㄒ唬┺D包、無證或者越級承接施工任務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以工程承包總額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的罰款;越級承接施工任務,情節嚴重的,可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施工證書;
。ǘ┩倒p料、以次充好,弄虛作假、違章作業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工程承包總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可降低其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其施工證書;
。ㄈ┮蚴┕ぴ蛟斐少|量事故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根據情節輕重,暫停其參加施工投標,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施工證書,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ㄋ模┻`反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條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至二萬元的罰款;
。ㄎ澹┌l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逾期上報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隱瞞不報的,處以六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監理單位無證或者越級承接監理業務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監理費用,處以監理費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越級承接監理業務,情節嚴重的,可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監理證書。
監理單位未認真履行監理職責,玩忽職守影響工程質量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可降低其資質等級;與施工等單位串通損害建設單位利益、影響工程質量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其監理證書;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的行政處罰,建設或者工業、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可委托質監機構決定。
第六十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除已明確規定處罰機關的外,由建設或者工業、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工程管理權限分別決定。但縣級行政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上罰款的,必須報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的,由資質等級審批機關決定。
第六十一條 罰款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據,并全額上繳同級財政。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