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二屆第34號)
《南寧市城市橋梁管理條例》已由南寧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于2010年5月21日通過,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11年1月15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2月17日
南寧市城市橋梁管理條例
(2010年5月21日南寧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1年1月1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橋梁管理,確保城市橋梁完好、安全和通暢,充分發揮城市橋梁的功能,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建成區范圍內城市橋梁及其附屬設施的養護、維修、檢測評估和日常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城市橋梁,是指連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供車輛、行人通行的橋梁,包括跨越江河湖泊的橋梁以及立交橋、高架道路、人行天橋等。
第三條 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是城市橋梁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城區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職責范圍內的城市橋梁的管理工作。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城市橋梁維護管理機構負責所管轄的城市橋梁的養護、維修、檢測評估和日常管理。
規劃、建設、公安、交通、水利、園林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橋梁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政府、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益性城市橋梁,由城市橋梁維護管理機構負責養護、維修和日常管理;政府投資建設但已經出讓經營權的城市橋梁,或者企業投資建設的城市橋梁,在經營期限內,由獲得經營權的企業負責養護、維修和日常管理;其他城市橋梁由產權人負責養護、維修和日常管理。
第五條 橋梁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建設程序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以及未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設置照明、排水防水系統等附屬設施和限載、限高等必要交通(通航)標志和標線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 超限機動車輛、履帶車、鐵輪車等確需在城市橋梁上通行的,應當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并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時起,二十四個小時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涉嫌超重、超高、超長的載貨車輛通過城市橋梁的,城市橋梁維護管理機構應當對其進行檢測。經檢測超過橋梁安全通行標準的,承運人或者車輛所有人應當自行卸貨;貨物為不可解體的,應當選擇其他道路通行。
第七條 依附于城市橋梁的各種市政管線、電力線、信息通信線等設施的建設,應當與城市橋梁同步規劃建設。
申請在原有城市橋梁上敷設或者架設各種市政管線、電力線、信息通信線等設施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橋梁原設計單位出具的技術安全意見及相關材料,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橋梁原設計單位無法出具意見的,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申請人可以委托資質不低于原設計單位的設計單位提出技術安全意見。
第八條 經批準在城市橋梁上敷設或者架設市政管線、電力線、信息通信線等設施的,敷設或者架設單位應當與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管理協議,明確管理責任。因橋梁改建、擴建、維修需要拆除、遷移管線的,管線單位應當及時拆除、遷移。
第九條 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城市橋梁安全保護區設置區域保護標志。
城市橋梁安全保護區是指橋梁主體、引橋及其垂直投影面兩側各一定范圍內的區域(含陸域和水域):
(一)邕江的橋梁安全保護區,其范圍包括橋梁主體垂直投影面兩側各一百米的區域,引橋垂直投影面兩側各三十米的區域。
(二)邕江各支流(含內河及湖泊)的橋梁安全保護區,其范圍包括橋梁主體垂直投影面兩側各三十米的區域,引橋垂直投影面兩側各二十米的區域。
(三)立交橋和人行天橋的橋梁安全保護區,其范圍包括橋梁主體垂直投影面兩側各五米的區域。
第十條 在城市橋梁安全保護區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橋面和橋下的陸域、水域、空間;
(二)泊船;
(三)種植、養殖、捕撈作業;
(四)采砂、取土、明火作業;
(五)堆放、儲存腐蝕性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其他危險物品;
(六)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在不影響橋梁安全、道路暢通的情況下,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橋下可以停放車輛、設置城市橋梁管理用房或者綠化。
第十一條 在城市橋梁安全保護區范圍內從事牽拉、吊裝、打樁、挖掘、地下(水下)管道頂進、爆破作業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施工許可證之前,應當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準許作業的,申請人應當與市政設施行政管理部門簽訂安全保護協議,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橋梁原設計單位出具的技術安全意見,原橋梁設計單位無法出具意見的,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申請人可以委托資質不低于原設計單位的設計單位提出技術安全意見;
(二)具有評估資質的機構出具的安全評估報告;
(三)突發事故應急預案;
(四)施工安全保障措施方案。
在城市橋梁施工控制范圍內從事河道疏浚作業的單位和個人,在取得施工許可證前應當先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簽訂城市橋梁保護協議,采取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條 城市橋梁維護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招標投標的規定選擇符合條件的養護維修作業單位承擔城市橋梁的養護、維修工作。
第十三條 城市橋梁養護維修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影響交通暢通的,需提前三日向社會公布養護維修作業的時間;
(二)設置必要的安全設施、警示標志,在夜間或者惡劣天氣作業的,現場還應當設置顯著的警示信號;
(三)養護維修作業人員應當穿著統一的安全標志服;
(四)養護維修作業車輛、機械設備應當安裝示警燈,噴涂明顯的標志圖案;
(五)施工物料應當堆放在作業區內,養護維修作業完畢后,應當及時清除遺留物;
(六)除緊急搶修外,養護維修作業應當避開交通高峰時段,盡量在夜間施工作業。
養護維修作業車輛進行作業時,應當開啟示警燈,在保證交通安全暢通的情況下,其行駛時間、路線和方向不受交通標志、標線限制。
第十四條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市橋梁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城市橋梁發生突發事件后,城市橋梁維護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實施搶險和應急保障。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指揮,配合應急預案的實施。
出現嚴重危及橋梁安全情形的,城市橋梁維護管理機構可以對橋梁實施封閉,并立即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橋梁檢測評估制度,督促城市橋梁維護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所管轄的城市橋梁進行安全檢測評估,并將城市橋梁的檢測評估結果及評定的技術等級及時歸檔。
第十六條 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建立跨邕江橋梁健康監測系統,由城市橋梁維護管理機構負責對橋梁安全情況實施監測。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擅自在城市橋梁上敷設各類管線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橋梁設施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在城市橋梁安全保護區范圍內從事禁止行為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承擔代為清除、修復費用,損壞市政設施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可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擅自在城市橋梁安全保護區范圍內從事牽拉、吊裝、打樁、挖掘、地下(水下)管道頂進、爆破作業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橋梁設施損壞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承擔城市橋梁養護、維修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罰:
(一)影響正常交通秩序未提前三日向社會公布養護維修作業的時間,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處二百元罰款;
(二)進行養護維修作業,未設置必要的安全設施、警示標志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養護維修作業完畢后不及時清除遺留物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清除,由責任單位承擔清除費用,并可對責任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非緊急搶修的養護維修作業,沒有避開交通高峰時段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及城市橋梁維護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隧道的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市轄縣城市橋梁的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鐵路橋梁、公鐵立交橋的管理按有關法規、規章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