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煙花爆竹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規范煙花爆竹建設項目安全許可行為,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自治區境內新建、改建、擴建的煙花爆竹生產、儲存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下列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詳見表1)應當進行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ㄒ唬┥a企業新建獨立生產線或者搬遷原有生產線的建設項目;
。ǘ┥a企業新設置危險品總倉庫區或倉儲設施,經營企業新設置倉庫區或倉儲設施的建設項目;
。ㄈ┥a企業為擴大生產能力、新增產品品種、提高產品危險級別或改變工藝方法,需要增設(或減少)工(庫)房及相應安全設施的建設項目;
(四)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需要進行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的項目。
第四條 下列建設項目可不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由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監督管理意見和要求:
。ㄒ唬┥a、經營企業為完善安全生產條件,不新增建儲存倉庫,僅對倉庫區安全設施進行配套建設的項目;
(二)生產企業為完善安全生產條件,不擴大生產能力、不新增產品品種、不提高產品危險級別、不改變工藝方法,依照相關標準規范規程要求增加配套設施建設或只對原建(構)筑物進行改造、維修的項目。
第五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職責:
(一)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許可的監督管理工作;
。ǘ┰O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ㄈ┛h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規定第四條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監督管理,并參與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第二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第六條 建設項目在設計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單位對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由取得相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第七條 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向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第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向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ㄒ唬熁ū窠ㄔO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表(詳見附表2);
。ǘ┙ㄔO項目符合當地產業結構規劃的證明文件;
(三)建設項目經過批準的證明文件;
(四)建設項目選址與周邊建筑物、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的證明文件;
。ㄎ澹┙ㄔO項目設計單位設計資質證明材料;
(六)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
。ㄆ撸┙ㄔO項目工程設計圖紙及設計說明書。設計圖紙包括:廠(庫)區四鄰圖、廠(庫)區總平面布置圖(比例尺1:500或1:1000)、工藝流程圖、工藝設施布置圖、工廠供(變)配電圖、廠(庫)區道路布置圖、給排水系統設計圖、工(庫)房(土建工程)設計圖、消防設施設計圖、防雷設施設計圖及防雷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防靜電設施設計圖、防護屏障設計圖和電氣安全設施設計圖;
(八)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意見;
。ň牛熁ū癜踩a許可證或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正副本、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等其他材料。
第九條 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組進行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為:
(一)企業法人條件和設計單位資質條件;
(二)重大危險源和危險、危害因素的預防與控制措施是否完善;
。ㄈ┙ㄔO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
(四)安全預評價提出的安全對策措施是否落實;
。ㄎ澹┙ㄔO項目安全設施投資的概算情況;
。┢渌枰獙彶榈膬热。
第十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查不予以通過:
(一)建設項目不符合當地產業結構規劃的;
(二)建設項目未經過批準的;
。ㄈ┙ㄔO項目選址與周邊建筑物、設施安全距離不符合要求的;
(四)未選擇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的;
。ㄎ澹┪窗凑沼嘘P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的強制性規定進行設計的;
。┪床杉{安全預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的。
第十一條 負責設計審查的專家組應當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結論,并形成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詳見附表3)。
負責組織審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專家組形成審查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查決定,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
第三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驗收評價,并向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ㄒ唬熁ū窠ㄔO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表(詳見附表4);
。ǘ┙ㄔO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變更的有關文件、資料;
。ㄈ┦┕挝坏氖┕べY質證明文件;
。ㄋ模┙ㄔO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
。ㄎ澹┌踩O施、設備檢測檢驗報告;
(六)工藝設施、設備安裝、調試情況報告;
。ㄆ撸┬略霭踩芾砣藛T和危險工序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合格證明材料;
。ò耍┦鹿蕬本仍A案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清單;
。ň牛┙ㄔO項目安全設施資金投入情況報告;
。ㄊ┙ㄔO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ㄊ唬炇找筇峁┑钠渌牧。
第十三條 負責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組進行驗收。驗收的主要內容為:
(一)施工單位的資質條件;
。ǘ┌踩O施是否符合經審查同意的設計圖紙要求;
。ㄈ┌踩O施施工是否符合安全標準和質量要求;
(四)安全標志及設置情況;
。ㄎ澹┬略霭踩芾砣藛T及危險工序作業人員配備及培訓考核合格情況;
(六)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提出的問題整改落實情況;
(七)安全設施資金投入情況;
。ò耍┢渌枰炇盏膬热。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不予以通過:
(一)未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質量未達到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要求的;
。ǘ┙ㄔO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不符合國家有關施工技術標準的;
(三)未選擇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的;
。ㄋ模┌踩O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或者未達到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標準要求的。
第十五條 負責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專家組應當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安全設施投入生產(使用)的結論,并形成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詳見附表5)。
負責驗收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專家組形成驗收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通過或不通過驗收的決定。通過驗收的,應當向建設單位下達驗收合格的批準文件,并告知建設單位。不通過驗收的,應當下達驗收不合格不予許可的告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未列入煙花爆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本企業建設項目竣工情況。因項目導致廠區現狀與原許可的工廠總平面布置圖不相符的,建設單位應重新測繪圖紙報送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查。
第四章工作機構及人員組織
第十七條 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時,應當成立專家組。專家組成員2-3人,其專業構成應涵蓋建設項目所涉及的主要工程技術專業。專家組成員應當首先從自治區安全生產專家組中選聘;不能滿足要求的,也可從其他渠道選聘。專家被選聘參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或竣工驗收工作,其提出的意見不代表原所在單位,其工作應對聘用部門負責。
第十八條 設計審查組、竣工驗收組由負責設計審查或竣工驗收的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及相關專家組成。
設計審查組、竣工驗收組組長由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領導或分管煙花爆竹業務科(室)負責人擔任。
凡與建設項目法人和設計、施工、安全評價單位有利害關系的相關人員不得作為審查組或驗收組成員。
第十九條 負責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批準文件,在告知建設單位的同時,抄報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抄送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審查人員應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堅持客觀、公正原則。
第二十一條 負責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審查人員對設計審查結論和竣工驗收結論負責。
第二十二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檢查的職責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
第二十三條 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中有違規操作、失職瀆職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處理。
附表1
煙花爆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及相關安全設計內容
序號 |
安全設施名稱 |
相關安全設計內容 |
1 |
工房庫房 |
建筑結構選型和構造 |
建筑物耐火等級 | ||
衛生用室和輔助用室 | ||
生產工藝流程 工藝布置(含室內工藝布置) | ||
2 |
圍墻 |
選址符合城鄉規劃 |
危險性建筑物外部距離 | ||
分區、規劃 | ||
總平面布置 | ||
3 |
防護屏障 |
危險性建筑物與鄰近建筑物之間的內部距離 |
安全疏散 | ||
通廊和隧道 | ||
4 |
危險場所的電氣 和照明設備 |
危險場所的電氣設備和照明電氣選型、電氣線路敷設、電氣接地 |
消除人體靜電裝置、工作臺面和地面導靜電裝置、金屬設備接地裝置 | ||
通訊設施 | ||
5 |
消防設施 |
消防蓄水池及消防給水水源 |
消防給水管線及消火栓、消防水泵、固定式滅火裝置、手抬機動泵、滅火器等 | ||
6 |
廢水沉淀池 |
廢水及廢物處理 |
7 |
烘干設施 |
通風和采暖設施 |
8 |
防雷設施 |
危險性建筑物防雷系統 |
9 |
倉儲設施 |
倉庫(中轉房)室內地面 |
倉庫內溫度、濕度監控措施 | ||
防潮、通風、隔熱及防小動措施 | ||
10 |
運輸車輛和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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