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
(二)駕駛非法改(拼)裝車輛上道路行駛的。
第二十一條 車輛駕駛人駕駛超載超限車輛上道路行駛的,一律依法頂格處罰并記入“黑名單”。對闖關逃避繳費的,收費站應及時報告公安交警,并記錄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 對“大噸小標”等不符合國家公告標準的車型,一律禁止生產和銷售。對非法改(拼)裝、拼裝機動車和銷售非法改(拼)裝、拼裝機動車的企業或場所,吊銷其經營許可和相關人員從業資格證,并依法追究相關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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