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規定修正案》已于2011年7月29日經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貴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規定修正案
(2011年7月29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一、將第十五條中的第十八項、第十六條中的第一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調整作為第十七條中的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并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中各項的序號作相應調整。 二、將第十九條修改為:“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以1000元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以1500元罰款。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以5000元罰款。”
三、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公路客運車輛超過核定載客人數未達20%的,處以500元罰款;超過20%的,處以2000元罰款。”第六款修改為“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5000元罰款;有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2000元罰款。”
四、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偽造、變造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處以3000元罰款;偽造、變造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處以2000元罰款。”
五、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1000元至4000元罰款:
(一)駕駛摩托車、拖拉機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處以2000元罰款;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處以1000元罰款;
(二)駕駛摩托車、拖拉機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處以2000元罰款;
(三)駕駛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處以2500元罰款;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處以2000元罰款 ;
(四)駕駛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處以2500元罰款;
(五)駕駛貨運機動車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處以3000元罰款;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處以2000元罰款;
(六)駕駛貨運機動車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處以3000元罰款;
(七)駕駛營運載客汽車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處以4000元罰款;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處以2500元罰款;
(八)駕駛營運載客汽車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處以4000元罰款;
(九)駕駛其他類型機動車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處以3500元罰款;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處以2000元罰款;
(十)駕駛其他類型機動車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處以3500元罰款。”
六、本修正案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