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制度(試行)
《昆明市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制度(試行)》已經昆明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2009年8月3日局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二○○九年八月七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昆明市安全生產工作的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對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制度是昆明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運用監管手段,根據生產經營單位不良行為記錄,將其列入“黑名單”,通過新聞媒體或者安全信息網向社會予以公布,并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的管理制度。
第四條 “黑名單”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監管、客觀公正、及時準確、懲戒過失的原則。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不良行為之一的,列入“黑名單”:
(一)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一年內連續發生兩起以上死亡2人(含2人)以下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三)屢次發生嚴重違法違規生產經營行為的;
(四)謊報、瞞報、漏報事故的;
(五)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指令、抗拒安全執法的;
(六) 發生其他造成社會影響惡劣的生產安全事故的。
第六條 昆明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市級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并指導和督促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落實“黑名單”管理制度。
第七條 實行“黑名單”管理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信息采集。通過事故調查、安全檢查、群眾舉報等途徑,對符合本制度第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兩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收集,并記錄違法單位名稱、案由、違法違規行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對符合列入“黑名單”情形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并聽取其陳述和申辯意見,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三)討論審定。對擬列入市級“黑名單”的企業,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辦公會討論審定,“黑名單”期限為半年或者一年。
(四)信息公布。經確定列入“黑名單”的,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通過新聞媒體或者安全信息網對外公布,加強社會監督。原則上每半年公布一次。
(五)信息刪除。列入市級安全生產“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在“黑名單”期限屆滿時,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其組織檢查,在“黑名單”期間未發生本制度第五條所規定情形的,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將其從“黑名單”上刪除,刪除情況在原媒體或者網站上予以公布。
第八條 對被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并實施以下監管措施:
(一)生產經營單位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期間,必須每個月向所在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一次安全生產情況,每個季度向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一次安全生產情況。
(二)對被列為“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由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每月至少進行一次督查檢查,并隨時追蹤整改情況,直至整改達到要求。
(三)昆明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將“黑名單”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金融機構等部門通報,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黑名單”生產經營單位進行鎖定,實施重點監管;由人民銀行將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信息錄入企業信息基礎數據庫,金融機構在辦理、管理信貸業務時,把企業的安全生產信息情況作為審辦信貸業務的重要依據。
(四)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未從“黑名單”上刪除前,由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予以關閉。
(五)對因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列入“黑名單”的,在當年評選“和諧企業”、申報“名牌產品”、創建“文明單位”時,在安全生產方面不予通過,并對其主要負責人的各類評先評優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
第九條 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再次被列入“黑名單”或者在“黑名單”期間不按時報告安全生產情況的,依法予以從重處理。
第十條 本制度由昆明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可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制度,并抓好落實。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