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云南省安監局
【發布日期】2013-08-08
【實施日期】2013-07-15
云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領域的社會監督,嚴厲打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有效防止和減少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云南省安全生產條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財政部關于印發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安監總財〔2012〕63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建設活動過程中涉及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重大事故隱患和生產安全事故的舉報獎勵。重點包括以下情形和行為:
(一)無證、證照不全或者證照過期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關閉取締后又擅自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停產整頓、整合技改未經驗收擅自組織生產和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的。
(二)未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而上崗作業的;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
(三)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或者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統一協調、管理的。
(四)煤礦有關負責人未執行《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等法律規定的。
(五)未按規定對危險物品進行管理或者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六)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
(七)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謊報,重大隱患隱瞞不報或者不按規定期限予以整治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逃匿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第三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下列方式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安全監管局)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重大事故隱患和生產安全事故:
(一)舉報電話及傳真:0871-68025608;
(二)走訪和書信地址:云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監察室(昆明市董家灣曙光中路1號,郵編:650041);
(三)電子郵箱:ynjjc1606@sina.com。
第四條 省安全監管局對舉報內容及時進行登記,屬于本單位受理范圍的,依法進行調查核實,形成舉報核實調查報告。
對不屬于本單位受理范圍的,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舉報,或者將舉報材料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并采取適當方式告知舉報人。
第五條 經調查屬實的,由省安全監管局按照下列規定給予現金獎勵:
(一)對舉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獎勵1000元至1萬元。
(二)對舉報瞞報、謊報一般事故的,獎勵3000元至5000元;舉報瞞報、謊報較大事故的,獎勵5000元至1萬元;舉報瞞報、謊報重大事故的,獎勵1萬元至2萬元;舉報瞞報、謊報特別重大事故的,獎勵3萬元。
第六條 省安全監管局自核查處理結束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并通知舉報人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
舉報人應當在接到領獎通知后60日內憑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
第七條 獲得獎勵的舉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舉報事項發生在本省行政區域內;
(二)有明確、具體的被舉報方;
(三)實名舉報;
(四)舉報事項未被安全監管部門發現或者雖然發現但未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五)舉報的情況經查證屬實;
(六)符合有關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下列舉報不屬于本辦法的獎勵范圍:
(一)對已經受理或者正在查處的事項的舉報;
(二)對匿名舉報或者未能查實的事項的舉報;
(三)對省安全監管局及其工作人員的舉報;
(四)省安全監管局工作人員授意他人的舉報;
(五)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應獎勵的其他舉報事項。
第九條 省安全監管局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并為其保密。嚴禁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情況;嚴禁將舉報材料和舉報人的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舉報單位和被舉報人。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