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6日陜政發〔2001〕48號)
本規定所稱公眾聚集場所是指:影劇院、夜總會、錄像廳、歌舞廳、卡拉OK廳、電子游藝廳、網吧、茶座、旱冰場、保齡球館、桑拿浴室等公共娛樂場所;旅館、賓館、飯店和營業性餐飲場所;商場、集貿市場、超市和其它室內市場;禮堂、展覽展銷場館、體育館(場)、圖書館、博物館、攝影棚、演播廳;各級各類學校和幼兒園;醫院、養老院、福利院;公共汽車、火車場、站。
各級公安機關對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安全實行監督管理,并由同級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公眾聚集場所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公眾聚集場所的房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個人發生租賃、承包等關系時,必須明確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多頭經營場所的管理單位應成立消防安全協調組織,明確職責,落實責任,同時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公眾聚集場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經營者是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
各行業主管部門對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應確定一名領導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所屬公眾聚集場所單位和責任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確保消防安全。
公眾聚集場所的內部裝修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和有關建筑內部裝飾裝修防火管理的規定。
公眾聚集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必須經當地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并領取《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后,方可使用或開業。未經消防審核或開業前檢查不合格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發相關證件。
公眾聚集場所必須具備符合國家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規定的安全出口數量、疏散寬度和距離,應設置符合規范要求的防火分區,其建筑物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公眾聚集場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應設置符合標準的燈光和疏散指示標志。指示標志應設在門框上部、疏散通道和轉角處距地面1米以下的墻面上。設在走道的指示標志間距不得大于20米。
公眾聚集場所在舉行集會、展覽、比賽及營業時,不得超過額定人數。
公眾聚集場所應按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配置滅火器材,設置報警電話,保證消防設施、設備完好有效。
公眾聚集場所應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高層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設置火災自動報警、自動噴火滅火和防排煙系統,并對自動消防系統定期檢測維護,保證性能完好。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在古建筑和博物館、圖書館內,不得設置在地下一層下的建筑物內,不得毗連重要倉庫或者危險物品倉庫,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大廳和包間應設置火災報警視聽切換裝置,保證在火災發生初期,及時播送火災警報,引導人員安全疏散。
影劇院、禮堂、賓館、飯店等場所內的舞臺幕布、銀幕等應采用防火材料。
公眾聚集場所舉辦展覽展銷、文化、體育等大型活動時,主辦單位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公安消防機構對活動現場檢查,并對應急預案審查合格后方可舉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