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0年九月二十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實施《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減災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省、地、縣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災害防御工作,具體職責為:
(一)貫徹執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防雷減災工作的方針、政策,擬定并組織實施防雷減災工作的發展規劃、計劃。
(二)組織對防雷減災技術、防雷電裝置以及雷電監測、預警系統的研究開發;指導雷電災害監測預警網建設。
(三)按國家規定負責防雷電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專業施工的有關管理工作;組織對安裝使用的防雷電裝置的監督檢查。
(四)負責防雷減災工作的規章制度建設,歸口管理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行政執法。
(五)組織雷電災害的調查、統計、鑒定工作。
(六)組織雷電防護技術推廣和技術培訓,負責防雷電知識的科普宣傳。
(七)承擔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當地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防雷減災管理工作。
第四條 中央駐陜機構、本省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所屬的防雷減災機構應接受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的行業管理,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雷減災工作。
第二章 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與施工
第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第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筑物必須按《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設計,其他建設項目及設施的防雷裝置應按行業防雷技術規范要求設計。智能大廈應實施綜合防雷工程設計。
第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構)筑物防雷電裝置的設計審核,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授權的專業防雷減災機構會同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單位進行。其它建設項目及設施的防雷電裝置設計審核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授權的專業防雷減災機構承擔。未經審核同意的設計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七條 省外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活動,必須提出申請,經省氣象主管機構批準,并接受活動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進行防雷工程專業施工時,施工單位應向工程所在地的地(市)級氣象主管機構備案,并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授權的專業防雷減災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防雷電裝置必須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委托的專業防雷減災機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由被委托單位簽發合格證書。未取得合格證書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防雷電裝置檢測
第十條 省、地(市)、縣三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同級公安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雷擊的計算機場地和易燃易爆場所安裝的防雷電裝置的檢測工作。
第十一條 防雷電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加強防雷減災工作,指定專人負責,經常檢查和維護防雷電裝置,并在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授權的防雷電檢測機構備案,接受定期檢測。
防雷電裝置檢測為每年一次,對爆炸危險環境的防雷電裝置可以每半年檢測一次。
第十二條 全省實行統一的防雷電裝置檢測合格證制度。《陜西省防雷電裝置檢測合格證》由省氣象主管機構統一印制,防雷電裝置安全性能經檢測合格由檢測機構簽發合格證。
各檢測機構不能超出省氣象主管機構在資質認證時批準的項目和范圍實施檢測。
第十三條 檢測機構開展防雷電裝置檢測,要嚴格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檢測技術規范進行,并對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章 資質與資格
第十四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按《陜西省防雷電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組織對全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電裝置檢測的機構進行資質認證。
申請防雷電裝置檢測資質的機構,應征得所在地(市)、縣氣象主管機構的同意。
第十五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根據國家制定的《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管理辦法》、《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管理辦法》和有關規定,負責評審全省范圍內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專業施工機構的乙、丙級資質;初審全省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專業施工機構的甲級資質。
申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專業施工乙、丙級資質的機構,應征得所在地(市)氣象主管機構的同意。
第十六條 防雷電裝置檢測資質證年審時,由所在地(市)、縣氣象主管機構簽署意見,報省氣象主管機構核準。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專業施工資質證年審時,由所在地(市)氣象主管機構簽署意見,報省氣象主管機構核準。
第十七條 對防雷電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專業施工的從業人員,由省氣象主管機構組織專業技術培訓和考核,予以資格認證。
第五章 其它
第十八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安裝使用的防雷電裝置必須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生產、銷售防雷電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到省氣象主管機構登記備案,并接受所在地(市)、縣氣象主管機構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雷電災害的調查與上報工作;省、地(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雷電災害的統計上報;省、地(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根據邀約負責組織對雷電災害的鑒定工作。受災單位、個人和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雷電災害調查與鑒定工作。
第二十條 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行政執法,按屬地化原則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歸口管理和組織實施。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按照《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八章的規定,依法查處各種違法行為。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的執法人員要忠于職守、依法行政、公正執法。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省氣象主管機構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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