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安全監管局關于印發《陜西省
安全監管局安全評價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楊凌示范區安全監管局:
為加強我省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范安全評價行為,建立公平、公開、公正和競爭有序的安全評價中介服務體系,提高安全評價水平和服務質量,確保安全評價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和嚴肅性,根據《安全生產法》、《陜西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安全評價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已經省安全監管局第5次局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七年六月二十日
陜西省安全監管局安全評價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范安全評價行為,建立公平、公開、公正和競爭有序的安全評價中介服務體系,提高安全評價水平和服務質量,確保安全評價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和嚴肅性,依據《安全生產法》、《陜西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陜西省境內所有安全評價機構、安全評價人員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安全評價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取得相應安全評價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安全評價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方可執業。
未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不得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第四條 資質證書分為甲、乙兩級。
甲級資質證書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審批、頒發;乙級資質證書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安全監管局)審批、頒發。
第五條 取得甲級資質證書的省外安全評價機構在陜西省境內開展工作,須先到省安全監管局備案。備案辦法按照省安全監管局《省外安全中介機構備案暫行辦法》(陜安監管發[2006]127號)執行。
取得乙級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范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投資規模2億元人民幣以下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驗收評價以及由省以上安全監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進行的其他專項臨時安全評價。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取得資質證書的條件和程序
第六條 安全評價機構申請甲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的條件和申請程序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安全評價機構申請乙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與其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辦公設施;
(三)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100萬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和質量管理體系;
(五)有8名以上取得國家安全評價人員資格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專職安全評價人員,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并且從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至少有2名與其申報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基礎專業的專職安全評價人員;申報業務范圍涉及具有較大風險行業的則應有不少于3名與其相適應的基礎專業的專職安全評價人員;
基礎專業專職評價人員的界定參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六)安全評價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應當通過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認定的二級以上培訓機構組織的培訓、考試,并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且從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七)安全評價機構專職技術負責人應具備安全評價人員資格,具有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安全評價工作經歷、并且從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安全評價機構申請乙級資質證書,應提交下列材料:(一)《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申請表》;
(二)機構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復印件;
(三)安全評價過程控制文件(質量管理體系);
(四)有關證明材料:
1、《安全評價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有關專業背景材料(學歷證書、職稱證書等)復印件;
2、安全評價人員勞動關系的法定證明文件復印件;安全評價機構為從業人員所繳納的失業、醫療、養老、工傷保險證明(事業單位也可出具住房公積金的證明材料);
3、技術專家聘用協議復印件;
4、技術專家簡歷和專業能力證明復印件;
5、安全評價技術負責人簡歷;
6、法定代表人通過規定的培訓、考試,取得相應資格的材料復印件;
第九條 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審查決定程序分為接受初審、申請受理、審查決定三個階段。
第十條 申請乙級資質證書,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具備乙級資質條件的申請人將《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申請表》和本辦法規定的有關材料經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初審合格后報省安全監管局;
(二)省安全監管局對申報材料審查后,做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
(三)省安全監管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查、現場核查和決定程序工作。經審查合格的,頒發資質證書,并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備案;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安全評價機構應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頒證機關申辦延期手續。
第十二條 資質證書遺失的,應當在指定的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并向原頒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三條 已獲得安全評價資質證書的機構在工作中需調整評價業務范圍,并且滿足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可申請評價范圍調整。申請乙級資質評價范圍調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文件;
(二)《安全評價機構評價業務范圍調整申請表》;
(三)獲得資質證書后條件發生變化的其他證明材料;
(四)安全評價機構工作業績記錄表;
(五)現有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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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受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罰的安全評價機構,一年內不得申請調整評價范圍或重新申請評價資質。
第十五條 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原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機構名稱變更的;
(二)安全評價人員變動的;
(三)法定代表人變更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辦理變更的。
第十六條 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文件;
(二)《安全評價機構名稱、人員變更登記表》;
(三)變更后的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條 安全評價機構因改制或者分立 、合并等原因組建新的安全評價機構,其安全評價資質應根據實際達到的條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核定。
第十八條 同一安全評價機構只能獲取一個級別的安全評價資質,甲乙級安全評價資質不得重復申報。
第十九條 取得乙級安全評價資質后,根據業務需要可申報甲級安全評價資質。取得甲級安全評價資質后,原乙級資質證書即被注銷。
第二十條 乙級資質證書包括正本和副本,由省安全監管局統一制作。
第二十一條 省安全監管局應定期公布取得乙級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名單,即時公布安全評價機構的變更情況和撤銷資質證書的機構名單。
第三章 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
第二十二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評價標準,遵守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誠實守信,依法獨立開展安全評價工作,如實反映所評價的安全事項,并對其安全評價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安全評價機構必須在核準的資質范圍內開展評價業務,并向委托方提交有效的機構資質證明。承擔安全評價項目時,應當依法與委托方簽訂安全評價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在簽訂合同時,必須標明評價資質證書編號。
第二十四條 安全評價機構不得偽造、轉讓或出借資質證書,不得轉包安全評價項目。
第二十五條 安全評價機構從事安全評價工作的收費,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或省級財政、物價等部門的指導性文件標準收費。
第二十六條 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在從事安全評價活動時,應當保守被評價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二十七條 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應當自覺接受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不得拒絕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應當定期填寫安全評價工作業績記錄表,按照規定分別報送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省安全監管局對安全評價機構每年進行一次年審。
第二十九條 具有安全評價資格的人員只能在一個評價機構注冊、執業。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省安全監管局負責對全省安全評價機構實施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對安全評價機構的監督檢查。檢查包括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檢查中發現安全評價機構不再具備相應條件或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立即暫扣或者注銷其安全評價資質證書。
各設區市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對在本轄區內開展安全評價工作的評價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指定生產經營單位接受特定的安全評價機構開展安全評價工作,不得干預安全評價機構的正常活動,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安全評價機構收取費用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第三十二條 安全監管部門可以采取組織同行評議、向被評價企業征求意見、對評價報告進行抽查等方式,加強對安全評價機構的監督管理,但不得參與安全評價機構的經營活動。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安全評價機構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舉報,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四條 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以及安全監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依照《安全生產法》、《陜西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條 省安全監管局《安全生產評價機構暫行管理辦法》(陜安監管發[2004]37號)和《關于安全評價機構申請乙級資質證書有關問題的通知》(陜安監管發[2006]35號)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