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陜西省煙花爆竹企業違規記分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設區市安全監管局:
為加強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監管工作,增強煙花爆竹企業遵法守規意識,減少安全隱患及違規行為,預防安全生產事故,從本質上提高企業的安全生產水平,根據《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和我省有關煙花爆竹安全監管政策,制定了《陜西省煙花爆竹企業違規記分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現印發你們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認真學習,全面領會。該《辦法》是加強我省煙花爆竹行業安全監管的又一新舉措,有利于維護我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經營批發秩序,有利于提高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安全生產水平,有利于規范安全監管部門行政監管行為,也有利于預防安全生產事故。各市(區)要認真組織相關人員學習《辦法》內容,掌握重點,領會精神,并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切實做好《辦法》的宣傳工作。
二、完善措施,狠抓落實。一是市、縣安全監管部門要因地制宜制定落實《辦法》的具體措施,明確職責分工,理順監管程序,加強監督措施,提高執法質量。做到有具體要求、有配套措施、有專人負責。特別是蒲城、富平、鳳翔縣要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力量,抓好各項落實工作。二是確保各種信息數據上報渠道暢通。市、縣安全監管局要建立例行檢查制度,對企業違規行為要做到統計及時,數據準確,真實有效。三是加大整改力度。企業要針對每次扣分的項目和整改指令的要求,研究制定措施,認真進行整改,徹底消除安全隱患。
三、嚴格程序,公正執法。各級安全監管部門,一是嚴格監管執法程序。要按照《辦法》及相關行政執法、隱患排查規定,認真填寫相關文書,做到執法規范,程序合理,適用法律法規條款完整、準確。二是公正執法檢查。執法過程中要做到公平、公正、公開,禁止擅自降低或提高記分標準、徇私舞弊。三是嚴格督促整改。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要及時督促企業落實整改措施,對存在重大隱患的企業要停產停業整改,整改后經復查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方可恢復生產經營活動。
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反饋至省安全監管局。
請將《辦法》轉發至縣級安全監管部門、轄區內所有煙花爆竹生產、經營(批發)企業。
煙花爆竹企業違規記分查詢方式:陜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網站(),公告欄內查詢。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陜西省煙花爆竹企業違規記分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經營秩序,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增強煙花爆竹企業遵紀守法意識,減少安全隱患,預防安全生產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規范》、《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內持有《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企業。
第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煙花爆竹企業實施違規記分管理。對違反安全生產法規的煙花爆竹企業予以記分,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責令限期整改、行政處罰或者責任追究。
第二章 記分標準
第四條 一次記分的分值, 依據違規行為的嚴重程度, 分為24分、12分、6分、3分、2分、1分六檔。
第五條 煙花爆竹企業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一次記24分:
1.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2.生產企業違規使用氯酸鉀生產煙花爆竹的;
3.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4.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未按期整改安全隱患或者逾期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第六條 煙花爆竹企業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2分:
1.發生一次死亡1-2人生產安全事故的;
2.工房、庫房超過核定人數或者超過核定限藥量的;
3.未經相關安全監管部門批準,擅自改建、擴建工房、庫房或未按規定辦理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手續的。
第七條 煙花爆竹企業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一次記6分:
1.發生一次傷1人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2.企業擅自改變工房、庫房用途的;
3.超出許可品種范圍進行生產、經營、儲存的;
4.許可證期滿或暫扣期間仍在違規生產經營的;
5.未按規定比例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的;
6.未按規定為全體員工購買工傷保險或購買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
7.未按規定繳納風險抵押金的;
8.未按規定聘用殘疾人、未滿18周歲或65歲以上人員的;
9.應急救援組織不完善的;
10.安全設備設施不健全或不在良好狀態的;
11.生產廠區、庫區機動車輛無防火罩的;
12.采購無證企業原材料或煙花爆竹產品的;
13.未落實高溫雷雨或嚴冬季節停止作業規定的;
14.經營批發企業違規經營含氯酸鉀產品的;
15.生產廠區工房、庫房無防靜電、避雷設施的;
16.企業主要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或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無上崗資質證上崗的;
17.銷售未經省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的省外煙花爆竹產品及原材料的。
第八條 煙花爆竹企業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一次記3分:
1.工房、庫房防爆提不符合規范要求的;
2.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3.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超過國家規定作業標準的;
4.生產廠區、庫區私拉電線或線路排布不規范的;
5.生產廠區、庫區違規住人的;
6.未配備專用危爆運輸車輛的;
7.1.1級生產工房噴淋設施、防導靜電設施或沉淀池不完善的;
8.廠區、庫區種植含油樹種或影響安全生產植物的;
9.生產、銷售質量不合格或假冒偽劣產品的;
10.生產區逃生通道不暢的。
第九條 煙花爆竹企業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一次記2分:
1.未在有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
2.未建立原材料、產品流向和出入庫登記或登記不全的;
3.變更法定代表人或企業名稱、地址未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的;
4.工房、庫房標識牌、操作規程、規章制度未按規定制作或內容與其功能不相符的;
5.未按規定落實生產區、庫區人防、犬防、技防(視頻監控報警)措施的;
6.生產區、庫區門衛未認真履行職責,無關人員擅自進入生產廠區、庫區的;
7.未定期修改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施應急救援演練的;
8.工房、庫房耐火等級不夠的;
9.道路硬化不達標的;
10.更衣或洗浴設施不完善的;
11.帶藥生產工房內有鐵質生產工具或工作臺、架有鐵釘外露的;
12.消防水池、水源或消防栓水壓不足的;排水系統不順暢的;
13.中轉庫、成品庫內堆垛有超高或倒塌現象的;
14.業務資料無專用資料柜,檔案資料管理混亂的;
15.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未定期開展活動,記錄不完善的;
16.未定期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和從業人員未嚴格執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
第十條 煙花爆竹企業有下列違規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分:
1.中轉庫、成品庫防止小動物進入設施、通風設施或防潮設施不完善的;
2.生產區、庫區內危險廢棄雜物未及時清理的;
3.員工在廠區、庫區接聽手機電話的;
4.作業時工房內應急水桶無水的;
5.工房內藥物粉塵未及時沖洗清理的;
6.從業人員未持證上崗的;
7.其他違規違章行為或不符合安全規范規定要求的。
第三章 實施辦法
第十一條 記分周期為一年度,總分24分。一個記分年度期滿后,分值累加未達到24分的,該周期內的記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轉入下一個記分周期。
第十二條 違規記分與對企業違規行為的處罰及責任追究同步分別執行,處罰及責任追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程序辦理。記分的同時,責令企業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限期整改,到期未整改要重復記分。
第十三條 煙花爆竹企業一次有兩種以上違規行為的,應當分別計分,累加分值。
第十四條 對煙花爆竹企業的記分,主要以市、縣安全監管部門為主,縣級安全監管部門到企業檢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市級安全監管部門到企業檢查每年不少于一次;省級安全監管部門隨機抽查。
第十五條 檢查人員必須依法行政。檢查時必須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并現場出示執法證件;記分時必須填寫記分登記單、企業違規記分登記卡(見附件),由企業在場人員當場簽字確認。
第十六條 省、市、縣安全監管部門不能同時在同一時間段對同一個問題重復記分。
第十七條 縣級安全監管部門每季第一個月第一個工作周內向市級安全監管部門上報本地區煙花爆竹企業違規記分及隱患整改處罰情況。
第十八條 市級安全監管部門每季度第一個月上旬向省級安全監管部門上報本地區煙花爆竹企業違規記分及隱患整改處罰情況。
第十九條 省安全監管部門每季度應在省安全監管局網站對煙花爆竹企業違規記分情況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 煙花爆竹企業對違規記分、行政處罰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經依法裁決變更或者撤銷原行政處罰決定的,相應記分分值予以變更或者消除。
第四章 行政處罰
第二十一條 在一個記分周期內,企業的違規記分分值滿12分的,當地安監部門要責令企業限期停產整頓;滿24分的,由有許可權限的安全監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吊銷其安全生產或經營(批發)許可證,并提請當地政府依法予以關閉。被依法關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煙花爆竹生產、經營批發企業主要負責人;對發生重大以上責任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煙花爆竹企業的廠長(經理)。
第五章 獎勵
第二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無違規記分的煙花爆竹企業,按下列規定予以獎勵:
(1)一個記分周期內無違法違規記分的,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頒發遵規守紀企業獎牌;
(2)連續二個記分周期內無違法違規記分的,換發安全生產或經營批發許可證時免于安全現狀評價;
(3)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無違法違規記分的,可授予安全生產經營(批發)標準化企業。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煙花爆竹企業違規記分查詢方式。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6月1日施行,至2013年6月1日失效,期滿后重新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