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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實施細則[2010]

2010-08-13   青安監應急〔2010〕115號   |   收藏   發表評論 0

關于印發《青海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州(地、市)安全監管局:

  為規范和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和《青海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要求,我局制定了《青海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管理,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十七號令)和《青海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青政辦〔2009〕38號)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局)的部門預案、青海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青海煤監局)的部門預案以及煤礦、非煤礦礦山(含尾礦庫,下同)、化工(含石油化工,下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地質勘探、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重點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發布、備案、培訓、演練、修訂和獎懲等工作,適用本細則。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應急預案的管理遵循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  省安全監管局負責職責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青海煤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煤礦行業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各州(地、市)、縣(區、市、行委)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職責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落實本單位應急預案編制、評審(或論證)、備案、宣傳、培訓和演練等工作,并組織應急預案確定的各項措施的實施。

  第二章     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安全監管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制定部門應急預案。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程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2006)及行業標準或要求,結合本單位的危險源狀況、風險分析情況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按照針對情況的不同,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事故類型的,應當組織編制本單位的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內容。

  第八條  對于某一種類的風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風險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第九條  對于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重點工作崗位的現場突發事故應急處置方案。

  現場突發事故應急處置方案應當包括風險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所在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周邊單位的應急預案相互銜接,形成體系,適應應急救援工作需要。

  第十一條  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應當適時更新,確保信息準確有效。

  第十二條  應急預案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和風險分析情況;

  (三)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四)有明確、具體的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五)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并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要求;

  (六)應急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七)應急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文字簡潔,通俗易懂,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第十三條  應急預案應包括的基本要素:

  (一)總則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范圍和工作原則;

  (二)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包括領導機構、工作機構、地方機構或現場指揮機構、專家組及相關的工作職責等;

  (三)預防與預警機制包括應急準備措施、預警分級指標、預警發布或解除程序和預警響應措施等;

  (四)應急處置包括應急預案啟動條件、信息報告、先期處置、分級響應、指揮與協調、信息發布、應急終止等;

  (五)后期處置包括善后處置、調查與評估、恢復重建等;

  (六)應急保障包括人力資源保障、財力保障、物資保障、醫療衛生保障、交通運輸保障、治安維護、通信保障、科技支撐等;

  (七)附則包括名詞術語和預案解釋等;

  (八)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圖、相關單位通信錄、應急資源情況一覽表、標準化格式文本等。

  第三章  應急預案的評審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涉及相關部門職能或者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應當征得有關部門同意。

  第十五條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以及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評審應當形成書面紀要并附有專家名單。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十六條  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應急預案涉及的政府、安全監管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和有關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在省安全監管局備案的應急預案,其評審專家應在省安全生產專家庫中抽調。

  第十七條  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當符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的《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評審指南(試行)》的要求,注重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預防措施的針對性、組織體系的科學性、響應程序的操作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第四章  應急預案的備案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實行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制度,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檔案和應急預案數據庫,指導、督促和檢查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工作。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中央(外省)駐青企業、省管企業、由省安全監管局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應當報省安全監管局備案登記,同時,抄送所在地的安全監管部門。

  前款規定未涉及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單位應急預案,按照分級負責和屬地為主的原則,在縣級以上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煤礦企業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報當地安全監管部門登記備案外,還應當抄報青海煤監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各州(地、市)、縣(市、區、行委)安全監管部門可參照上述規定,按照隸屬關系,確定應急預案備案制度。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申請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二)應急預案評審會議紀要;

  (三)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以上材料應當統一使用A4紙制作,按順序裝訂成冊,編制頁碼。材料一式3份。

  第二十三條  應急預案備案有效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制定的安全生產專項應急預案經同級政府應急管理機構初審后,報同級政府審定發布。其制定的部門應急預案,經本部門評審或論證后發布。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本單位評審或論證后,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根據預案演練、機構變化等情況適時修訂,修訂情況應有記錄并歸檔。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

  (一)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者職責已經發生調整的;

  (二)相關部門、單位或人員發生較大變化的;

  (三)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的;

  (四)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要求修訂的;

  (五)周圍環境發生變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險源的;

  (六)應急預案管理部門或單位要求修訂的;

  (七)生產經營單位因兼并、重組、轉制等導致隸屬關系、經營方式、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

  (八)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應建立培訓檔案,跟蹤督促,確保落實。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應急預案的要點和程序應當張貼在應急地點和應急指揮場所,并設有明顯的標志。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制定演練計劃,組織本地區、本部門開展多種形式的應急預案演練,同時指導和督促轄區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有針對性的預防事故應急演練。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針對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三十三條  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在演練結束后應進行演練總結評估,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并上報所在地安全監管部門。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預案啟動情況報告轄區安全監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每年應對本部門和本單位應急預案管理情況進行總結評估,并將總結評估報告于每年12月15日前報送有關部門。各級安全監管部門逐級報上一級安全監管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報預案備案的安全監管部門。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七條  對于在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安全監管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未按照本細則規定備案的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以及未按照應急預案采取預防措施,導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監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由省安全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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