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吳忠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直屬機構:
《吳忠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已經2008年3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吳忠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指導各類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寧夏回族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告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暫行辦法》、《吳忠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
1.3 事件分級
按照突發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重大環境事件(Ⅱ級)、較大環境事件(Ⅲ級)和一般環境事件(Ⅳ級)四級。
1.3.1 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
(1)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下同),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
(2)因環境問題一次參與人數5000人以上,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群體性械斗、沖突事件;
(3)因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4)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境遭到嚴重污染,或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5)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件;
(6)核設施進入場外應急狀態;
(7)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破壞事件,或1類、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
(8)因環境問題,參與人員對抗性特征突出,已發生大規模的打、砸、搶、燒等違法犯罪行為。
1.3.2 重大環境事件(Ⅱ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環境事件:
(1)發生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因環境問題,參與人數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響較大的非法集會游行、上訪、聚眾鬧事等,或人數不多但涉及面廣和有可能進京集會和上訪的事件;造成較大人員傷亡的群體性械斗、沖突事件;
(3)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境遭到嚴重污染;
(4)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5)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件;
(6)核設施進入場區應急狀態;
(7)1類、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8)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庫等水域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件。
1.3.3 較大環境事件(Ⅲ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環境事件:
(1)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中毒(重傷)50人以下;
(2)因環境問題,造成參與人數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響社會穩定的;或造成人員傷亡的群體性械斗、沖突事件;
(3)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市級行政區域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4)核設施進入廠房應急狀態;
(5)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6)因環境問題在國家重要場所、重點地區聚集人數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參與人員有明顯過激行為。
l.3.4 一般環境事件(Ⅳ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環境事件:
(1)死亡3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的;
(3)4類、5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應對以下各類事件應急響應,核事故的應急響應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4.1 全市范圍內跨縣(市、區)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1.4.2 超出事件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處置能力的應對工作;
1.4.3 市轄范圍內,自治區政府或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指揮機構需要協調、指導的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次生、衍生的環境事件。
l.5 基本原則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提高政府社會管理水平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1.5.1 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加強對環境事件危險源的監測、監控并實施監督管理,建立環境事件風險防范體系,積極預防、及時控制、消除隱患,提高環境事件防范和處置能力,盡可能地避免或減少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消除或減輕環境事件造成的中長期影響,最大程度地保障公眾健康,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1.5.2 堅持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屬地為主,分級響應。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部門之間協同與合作,提高快速反應能力。針對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特點,實行分類管理,充分發揮部門專業優勢,使采取的措施與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圍和社會影響相適應。充分發揮地方人民政府職能作用,堅持屬地為主,實行分級響應。
1.5.3 堅持平戰結合,專兼結合,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積極做好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思想準備、物資準備、技術準備、工作準備,加強培訓演練,充分利用現有專業環境應急救援力量,整合環境監測網絡,鼓勵、引導實現一專多能,發揮經過專門培訓的環境應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任務
2. 1 組織體系
吳忠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組織體系由應急領導機構、綜合協調機構、支持保障部門、專家咨詢機構、各縣(市、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領導機構和應急救援隊伍組成。
2.1.1 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吳忠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統一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各專業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專業領域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各應急支持保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保障工作。
2.1.2 專家咨詢機構為吳忠市突發環境事件專家組。
2.1.3 各縣(市、區)也要成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構。環境應急救援指揮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環境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應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所有參與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必須服從現場救援指揮部的指揮,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應當為參與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提供工作條件。
2.2 指揮體系及職責
成立吳忠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指揮部下設辦公室、應急環境監察組、應急環境監測組,在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監督下,對發生在我市境內的突發環境事件實行統一領導、統一指揮,協調和調動各種社會力量、資源,組織開展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2.2.1 指揮部人員組成
總 指 揮:由市人民政府主管副市長擔任;
副總指揮:由協調環保工作的市政府副秘書長和環保局局長擔任;
成 員:由市環保、公安、司法、財政、衛生、交通、民政、水務、農牧、林業、安監、氣象、通訊管理等部門的一名副局長、各縣(市、區)主管副縣(市、區)長組成。
2.2.2 指揮部職責
(1)負責指揮轄區內各種重大、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處置和協調工作;
(2)根據縣(市、區)的請求,參與協調較大突發環境事件,進行現場處置,制定安全防護措施,避免和減輕污染損害,積極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
(3)負責向市政府和自治區環保局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危害與處置情況,并向有關縣(市、區)和部門通報;
(4)負責跨縣(市、區)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的認定和處理工作;
(5)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的調度和處置信息的統一發布;
(6)接受有關部門請求,對其他重大環境事件和災害進行應急支援;
(7)對縣(市、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進行領導、指導和檢查落實。
2.2.3 指揮部的協調機制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通知有關部門及其應急機構、救援隊伍和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各應急機構接到事件信息通報后,應立即派出有關人員和隊伍趕赴事發現場,在現場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照各自的預案和處置規程,相互協同,密切配合,共同實施環境應急和緊急處置行動。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前,各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必須在當地政府和事發單位的協調指揮下堅決、迅速地實施先期處置,果斷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態勢,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發生。應急狀態時,專家組組織有關專家迅速對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供指揮部領導決策參考。根據事件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范圍、發展趨勢作出科學預測,為環境應急領導機構的決策和指揮提供科學依據;參與污染程度、危害范圍、事件等級的判定,對污染區域的隔離與解禁、人員撤離與返回等重大防護措施的決策提供技術依據;指導各應急分隊進行應急處理與處置;指導環境應急工作的評價,進行事件的中長期環境影響評估。 發生環境事件的有關部門、單位要及時、主動向環境應急指揮部提供應急救援有關的基礎資料,環保、交通、水利、安監等有關部門提供事件發生前的有關監管檢查資料,供環境應急指揮部研究救援和處置方案時參考。
2.2.4 指揮協調主要內容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2)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應急指揮工作;
(3)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
(4)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5)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6)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被轉移、疏散群眾返回時間;
(7)及時向市政府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
2.3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部辦公室的人員組成與工作分工
2.3.1 指揮部辦公室人員組成
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在總指揮和副總指揮的領導下開展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環保局主管污染控制工作的副局長擔任,副主任由污染控制科科長擔任,成員由市環保局工作人員組成。
2.3.2 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1)協助指揮部領導組織完成指揮部各項職責任務;
(2)傳達和執行指揮部領導的應急指令,調度、協調應急監察組、應急監測組的有關工作;
(3)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預案,不斷完善和優化各類監察、監測方案,做到情況清,任務明,有備無患,萬無一失;
(4)組織應急處理方案咨詢和論證;
(5)研究擬定應急方案和處理處置措施,報經指揮部批準后實施;
(6)主持開展對事故原因的調查取證工作;
(7)協調核定事故危害和損失,必要時邀請組織有關部門專業技術人員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程度和直接損失進行技術鑒定;
(8)根據調查結果和危害損失情況提出對突發環境事件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處理意見,報請指揮部審批;
(9)負責應急車輛、應急裝備物資的調度和管理工作;
(10)擬辦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信息上報與發布事項。
2.4 應急監察組的人員組成及工作職責
2.4.1 應急監察組的人員組成
市環保局主管環境監察工作的副局長負責組建應急監察組并擔任組長,副組長由市環境監察支隊支隊長擔任,成員由環境監察支隊人員組成。
2.4.2 應急環境監察組的主要工作職責
(1)配合有關部門認真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監察工作;
(2)負責開展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勘察、調查和取證工作;
(3)負責核定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和損失;
(4)負責建立各項突發環境事件現場監察應急處置預案,重點是液氯等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污染環境事故現場處置預案,不斷完善和優化各類方案;
(5)協助配合有關部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現場的警戒及安全保護工作。
2.5 應急監測組的組成人員及工作職責
2.5.1 應急監測組的組成人員
市環保局主管環境監測工作的副局長負責組建應急監測組并擔任組長,副組長由市環境監測站站長擔任,成員由市環境監測站人員組成。根據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需要,分別組建大氣污染、水污染、危險廢物及危險化學品污染三個應急監測小組。
2.5.2 應急監測組的主要工作職責
(1)負責對突發環境事件監測人員的統一調度,制定實施統一的監測標準和監測方法;
(2)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監測的指導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工作。及時向指揮部報告(提供)可靠的監測數據;
(3)指導、承擔突發環境事件危害損失鑒定的有關監測工作事項;
(4)負責建立各項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預案,配備必要的監測儀器、試劑、設備;
(5)指導縣級環境監測部門承辦突發環境事件監測任務,協調、調度監測人員參加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應急監測工作。
2.6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應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進行現場指揮,組織應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做好事件調查處置、后勤保障、信息上報、善后處理及恢復生產和生活秩序等工作;督促政府各職能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根據行業特點,制定應急處理預案,并監督其貫徹執行;檢查、督促各單位做好各項突發環境事件防范措施的制定和應急處理準備工作。組織重點防控單位進行應急處理演練。
2.7 各縣(市、區)環保部門應建立相應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構和方案,并配備必要的應急裝備和應急物資。縣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方案應上報市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2.8 市政府有關部門職責
2.8.1 環境保護部門
負責參與污染事件現場處置,制定安全防護措施,避免和減輕污染危害和人民生命財產損失;負責污染事件應急監測工作,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環保局報告污染事故的發生、危害與處置情況,并向有關部門通報;負責有關污染事件發生后的調度和處置信息的統一發布工作。
2.8.2 公安、司法部門
負責組織對重大和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偵察、鑒定工作,保障交通暢通;做好法制宣傳,密切注視事件動態,依法、及時、妥善地處置與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社會穩定有關的突發事件。協助環保部門做好污染調查,落實各項強制隔離和人員緊急疏散撤離措施。
2.8.3 財政部門
根據有關規定安排應急工作所需的通訊和信息化設備、監測儀器、防護用具、應急交通工具等經費,確保重大和特大突發環境事件預防、監測、處置等工作的及時順利進行。
2.8.4 衛生部門
負責組織協調重大和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做好傷員的救治,污染疏散區域人員疾病的預防和治療工作,及時為地方衛生部門提供技術支持。
2.8.5 交通部門
優先安排應急物資和人員疏散的運送,做好污染區域的交通運輸管理工作。
2.8.6 民政部門
做好社會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捐助的資金和物資管理使用工作以及救濟物資發放、污染區域內群眾的轉移安置工作等。
2.8.7 水利、農牧、林業部門
組織流域、水源流量控制與監測,做好家畜及野生動植物受污染情況的監測和調查處置工作。
2.8.8 安監部門
負責安全生產事故衍生的次生環境事件及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協助事件應急處置、終止、調查。
2.8.9 氣象部門
及時、準確提供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區域的氣象情報資料。
2.8.10 通訊管理部門
保障突發環境事件期間通信聯絡暢通,加強有關信息的管理和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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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
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規定要求,按國家突發事件信息報告系統進行報告。
3.1 突發環境事件的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3.1.1 責任報告單位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部門、環境監察及環境監測機構;核與輻射安全監管部門;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突發環境事件有關單位。
3.1.2 責任報告人
責任報告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執行職務的工作人員。
3.2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時限和程序
3.2.1 突發環境事件責任報告單位及人員發現或獲知突發環境事件,應在2小時內向所在市、縣級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報告。
3.2.2 接到突發環境事件報告的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部門應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市環保局報告,并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和確認。
3.2.3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2小時內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3.3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內容及形式
3.3.1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速報、確報和處理結果報告3類。速報可用電話直接報告;確報可通過電話或書面報告;處理結果報告采用書面報告。報告應采用適當方式,避免在當地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
3.3.2 速報內容主要包括:環境事件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經濟損失數額程度、人員受害情況、捕殺與砍伐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的名稱和數量、自然保護區受害面積及程度、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及趨向等初步情況。
3.3.3 確報是指在速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及采取的應急措施等初步情況。
3.3.4 處理結果報告是指在確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
4、突發事件的通報與信息發布
4.1 根據《報告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暫行辦法》規定,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突發環境事件情況。依據國家環保總局《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新聞發布管理辦法》的規定,有關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由自治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授權,及時、準確、全面地向社會發布,其他相關部門、單位及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泄露事件信息。
4.2 市、縣(市、區)環保局應密切關注突發環境事件所引起的社會輿論及媒體不準確報道的相關事件內容,及時向自治區環保局報告。
5、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與應急響應
5.1 預警
5.1.1 預警及措施
按照突發事件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圍,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分為四級,預警級別由低到高,顏色依次為藍色、黃色、橙色、紅色。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預警顏色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關信息證明突發環境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按照相關應急預案執行。
進入預警狀態后,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2)發布預警公告。藍色預警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發布。黃色預警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發布。橙色預警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發布。紅色預警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布。
(3)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環境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狀態,環境監測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并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5)針對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6)調集環境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保障工作。
5.1.2 預警支持系統
建立應急指揮技術平臺系統。根據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建立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協調指揮中心及通訊技術保障系統。
5.2 分級響應機制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市環保局及政府相關部門根據情況給予協調支援。
5.3 應急響應級別及應急響應啟動
5.3.1 應急響應級別
按突發環境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響應)、重大(Ⅱ級響應)、較大(Ⅲ級響應)、一般(Ⅳ級響應)四級。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請求上一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Ⅳ級應急響應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Ⅲ級應急響應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5.3.2 應急響應啟動
根據預警級別,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藍色預警啟動Ⅳ級應急響應,黃色預警啟動Ⅲ級應急響應,橙色預警啟動Ⅱ級應急響應,紅色預警啟動Ⅰ級應急響應。
5.4 應急響應程序
5.4.1 接到藍色預警后,啟動Ⅳ級應急響應。
(1)市(縣)環保部門應急響應
市(縣)環保部門應當迅速組織環境應急人員到達現場,進行環境應急監測、污染源調查、污染源控制,劃定受污染區域,提出應急處置工作建議,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環保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2)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響應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立即成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進行現場指揮,組織應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督促政府各職能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根據行業特點,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做好事件調查處置、后勤保障、信息上報、善后處理及恢復生產和生活秩序等工作。
5.4.2 接到黃色預警后,啟動Ⅲ級應急響應。
(1)市環保局應急響應
3級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市環保局應當迅速組織環境應急人員到達現場,進行環境應急監測、污染源調查、污染源控制,劃定受污染區域,同時組織突發事件評估專家組分析突發事件的原因和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置工作建議,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級環保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2)市、縣(市、區)應急響應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接到環保部門的調查報告和應急處置建議后,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做好突發事件的信息收集、組織相關人員的疏散安置、依法進行受污染區域的確定與封鎖、隔離和輿論宣傳工作;轉移或消除污染,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經費、物資的供應。
5.4.3 接到橙色預警后,啟動Ⅱ級應急響應
(1)市、縣(市、區)應急響應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下,按照要求認真履行職責,落實有關控制措施。
未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地區,要服從自治區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調度,做好支援突發事件發生地的應急處理工作。同時,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防止突發事件在本轄區內發生,必要時處于應急準備狀態。
(2)市、縣(市、區)環保部門應急響應
在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下,市、縣(市、區)環保部門迅速組織環境應急隊伍和相關技術人員按要求到達事件現場,進行采樣和監測,開展現場污染源調查,實施污染消除等緊急控制措施,及時報告有關情況,并積極配合上級部門完成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5.4.4 接到紅色預警后,啟動Ⅰ級應急響應。
各級人民政府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在自治區人民政府對突發環境事件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根據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要求,各司其職,做好工作。
全市各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支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機構開展現場調查、采樣、監測、技術分析、評估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技術指導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和妨礙工作開展。
6、應急處置工作程序
6.1 接報與啟動
6.1.1 市指揮部辦公室在接到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后,應立即向總指揮或副總指揮報告。并將指揮部的指令及時上傳下達,確保政令暢通,根據預警級別啟動應急響應,做好應急響應準備。
6.1.2 根據指揮部領導的指令,指揮部辦公室統一調度指派各應急小組,派出先遣調查組趕赴現場,對事故發生基本情況進行初步核實后,并及時呈報指揮部領導。
6.1.3 根據初步核實的情況,屬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指揮部領導應及時趕赴現場,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屬于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指揮部領導指令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支持協助工作,下達調度指令,必要時由副總指揮赴現場指揮應急處理工作;屬于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或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由市環保局負責應急處置。
6.1.4 根據指揮部領導的指令和應急需要,指揮部辦公室應立即計劃調度各應急監察、監測組,攜帶應急物品和監測儀器趕赴現場,必要時邀請有關部門應急(咨詢)專家現場協調應急處置工作。
6.2 突發環境事件認定與報告
6.2.1 應急隊伍在到達現場進行應急處置的同時,應當會同當地環保部門和有關部門,根據已取得的突發環境事件監察情況和監測數據,提出對事故性質和危害的認定意見,報請指揮部領導審定。凡屬重大、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確認。
6.2.2 遵照指揮部領導的指令和確認的結果,對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由指揮部辦公室編寫起草文件報告,呈指揮部領導簽發,向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救援工作總指揮部和自治區環保局報告;并請求自治區環保局支援。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在向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救援工作總指揮部和自治區環保局報告的同時,應同時報告國家環保總局。
6.2.3 重大或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速報、確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速報從初步確認突發環境事件性質起3小時內上報;確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后立即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突發環境事件處理完畢后立即上報。
6.2.4 對于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指揮部可協調指導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可根據應急工作需要,指揮部通過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救援工作總指揮部請求自治區人民政府直接指揮應急處置工作。
6.3 現場應急處置
6.3.1 現場應急處置必須堅持以下四條原則:
(1)迅速控制污染源,盡快制止污染物的繼續排放。
(2)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已排污染物擴散、蔓延的范圍,盡可能把突發環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3)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傷亡,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4)應急處置立足于徹底消除污染危害,堅決避免遺留后患。
6.3.2 應急隊伍到達現場后,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立即會同有關部門和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進行緊急會商,制定切實可行的處置方案,迅速分析、收集和匯總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和危害的情況,開展現場監測,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進一步進行確切評估。
6.3.3 現場處置方案。在充分聽取有關部門、相關單位的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現場處置方案由現場指揮部審定,批準實施。
6.3.4 對于可能給周圍環境或流域造成影響和損害的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指揮部應積極采取防范措施,迅速通知相關單位和群眾避免遭受損害;需要實施區域封鎖時,現場指揮部請求公安部門和武警部隊支援。
6.3.5 應急處置過程中所需應急物資,對儲備應急物資,由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調用;對儲備不足或尚未儲備的應急物資,由指揮部通過縣(市區)政府和有關部門組織調運。
6.3.6 對于排放劇毒污染物、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指揮部應立即通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必要時經現場指揮部決定,請求武警、消防、解放軍防化部隊以及其它專業隊伍給予支援。
6.4 事故調查處理
6.4.1 在做好現場應急處置的同時,指揮部各職能部門應抓緊進行現場調查取證工作,全面收集和保護事故現場,收集證據和資料,必要時組織專家和技術人員取樣進行鑒定,對于涉嫌刑事犯罪的,現場指揮部及時通知公安機關介入,進行調查取證。
6.4.2 現場應急處置結束后,指揮部各職能部門根據調查取證情況,依據法律法規和責任追究制度,起草調查處理報告,報指揮部審批。對于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7、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終止
7.1 應急終止的條件
7.1.1 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成立的條件已經消除;
7.1.2 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基本消除,無繼發可能;
7.1.3 已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保護公眾健康與環境再次遭受危害,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后果趨于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
7.1.4 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7.2 應急終止的程序
7.2.1 經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指揮機構組織專家咨詢組論證調查,確認突發事件已具備應急終止條件后,以書面形式向環境應急指揮機構報告調查確認結論。
7.2.2 接到環境應急指揮機構的應急終止通知后,現場指揮部負責應急人員及設備有序撤離。
7.2.3 自治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向社會發布突發事件應急終止的信息。
7.2.4 自治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應急行動的后評價,編制應急評價報告,存檔備案,并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
7.3 應急終止后的行動
7.3.1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各級應急指揮機構要指導有關部門及突發環境事件單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類似問題的重復出現。
7.3.2 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負責編制特大、重大環境事件總結報告,于應急終止后15天內,將特大環境事件總結報告國務院,并將特大、重大環境事件抄送國家環保總局。
7.3.3 應急過程評價。一般環境事件和較大環境事件報自治區環保局組織有關專家,會同事發地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特大、重大環境事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實施。
7.4 突發事件的后期處置
7.4.1 各級人民政府做好受災人員的安置工作,組織有關專家對受災范圍進行科學評估,提出補償和對遭受污染的生態環境進行恢復的建議。
7.4.2 對突發環境事件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阻礙他人報告;未采取積極有效救援和調查處理,對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應急決策、指揮失當,索賄受賄、包庇事件等責任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8、保障措施
8.1 組織保障
根據應急工作需要,市環保局設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機構,在市應急指揮辦公室的領導下工作,并確定專人負責環境事件應急準備、預警、預報的各項協調管理工作。
8.2 技術保障
8.2.1 建立突發環境事件專家咨詢庫
建立吳忠市環境應急專家數據庫,確保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能夠迅速成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專家咨詢組,為指揮決策提供專業咨詢。其職責是:
(1)了解掌握國內外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的相關知識和信息,提供咨詢服務;
(2)綜合評估突發環境事件,預測其發展趨勢,提出啟動和終止應急預案的建議;
(3)指導、調整和評估應急處理措施;
(4)參與突發環境事件的總結評估并提交評估報告。
8.2.2 培訓和演練
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的常備隊,要按照應急預案定期組織不同類型的實戰演練,提高防范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專門的培訓和演練。
8.3 物資儲備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環境保護行政部門提出的計劃,建立處理突發事件的物資儲備。
儲備分為日常儲備和應急儲備兩級。
各類搶險救援物資由市、縣(市、區)政府協調解決。
8.4 裝備保障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要求,建立和完善專家數據庫和環境、生態安全數據庫系統。加強危險化學品檢驗、鑒定和監測設備建設;做好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裝備、物資的儲備,不斷提高應急監測、動態監控、消除污染的能力,保證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能夠有效防止對環境的污染和擴散。
8.5 宣傳保障
利用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應急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知識的專業教育,宣傳環境應急科普知識,指導群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環境事件。
8.6 通訊保障:環境投訴電話(12369)必須保證24小時暢通;指揮部成員、指揮部辦公室、應急監察小組、應急監測小組成員移動通訊工具必須保證24小時暢通。
8.7 交通保障:指揮部、應急監察小組、應急監測小組應各預備交通車輛一臺,并保證車況處于良好狀態,隨時備用。
8.8 監測設備保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察小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小組應按各項監察、監測預案要求準備調查、取證、現場監測等儀器設備并使之處于良好狀態,隨時備用。
8.9 物資保障:各類搶險救援物資由市、縣(市、區)政府協調解決。
8.10 經費保障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和日常運轉經費、突發事件處理經費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捐助資金納入各級財政專戶管理,由應急處理指揮部統一掌握、集中安排使用。市財政部門對邊遠貧困地區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給予財政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