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規定》的通知
寧政發〔2010〕55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為落實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有效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現將《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規定》予以印發,請認真組織宣傳學習和貫徹落實。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落實全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效遏制各類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是安全生產的監管主體,承擔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責任。
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屬地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以屬地管理為主”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二章 政府監督管理責任及職責劃分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履行以下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一)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布局,制定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中長期發展規劃。
(二)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產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組織、督促、支持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落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和行政責任追究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建立并督促落實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制度,加大對公共安全設施、應急救援裝備、事故隱患治理、安全監管執法裝備等的投入,加強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和基層基礎工作。
(五)負責組織打擊非法生產、非法經營、非法建設等各種非法違法行為。
(六)組織重點行業、重點領域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依法關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七)建立健全自治區、市、縣(區)、鄉(鎮)四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建立健全安全監管執法隊伍。
(八)健全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體系,建立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制定和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領導和組織指揮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九)依照有關規定,負責或授權、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對調查報告作出批復,并督促有關部門落實處理意見。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獎懲體系,對安全生產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地區、部門和單位以及為安全生產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十一)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強產業政策引導,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逐步淘汰不符合產業政策和安全生產標準的生產經營單位。
(十二)法律法規和上級政府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七條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自治區、市、縣(區)、鄉(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劃分如下:
(一)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中央企業(分公司、子公司)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中央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4〕52號)規定執行。
(二)自治區屬企事業單位(含自治區國資委代表自治區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在自治區、市、縣(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由自治區、市、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自治區國資委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按照以上規定,逐一明確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監督管理主體部門或單位。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管機構(單位)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負有管理責任。
(一)與生產經營單位有人、財、物隸屬關系或有全資、控股及實際控股關系的上級管理機構,以及各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對安全生產負有主管責任的單位,是該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主管單位。
(二)企業集團、控股公司是其所控股公司、下屬單位(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分廠、派出機構、二級及以下單位等)安全生產的主管單位。
(三)政府有關部門是所屬(轄)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的主管單位。
(四)發包或者出租單位是其承包、承租單位安全生產的主管單位。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簡稱安委會)在本級政府領導下開展工作。研究貫徹國家、自治區安全生產工作方針政策的具體意見和措施;安排部署、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檢查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工作制度情況;分解下達年度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制訂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細則,指導安委會辦公室做好安全生產考核工作,向本級政府提出獎懲建議。
各級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同級安委會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產工作意見和措施建議;指導、協調、監督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組織轄區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督促相關單位落實重大隱患和突出問題整改措施;參與研究有關部門在產業政策、資金投入、科技發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的內容;擬訂安全生產年度控制考核指標;依法督促檢查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適時對外公布事故調查處理結果;組織協調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轄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承辦安委會的會議和重要活動,督促、檢查安委會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承辦安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自治區安委會辦公室設在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自治區安委會的日常工作,對自治區安委會成員單位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情況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對各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單列考核的安委會成員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年度履職情況實施考評,對不履行或不嚴格履行工作職責的,提出糾正意見,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章 部門監督管理責任及職責分工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除履行第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承擔以下責任:
(一)法律法規規定涉及安全生產事項需要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或驗收的,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批準或驗收通過。
(二)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發現或接到舉報,經核實后應立即予以制止或取締,并依法予以處理;對已取得批準的單位,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暫扣或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監督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糾正制止影響安全生產的行為,消除事故隱患。
(四)依法實施安全生產行政強制措施,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及時予以查處。
(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依法組織和監督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組織開展安全文化建設,營造良好的安全生產氛圍。
(六)依照有關規定報告和統計、分析生產安全事故。建立安全生產值班制度和生產安全事故舉報獎勵制度。
(七)制定本部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演練,組織或參與事故應急救援。
(八)根據授權或委托,組織安全生產事故調查或作為事故調查組成員參加調查,依法追究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九)認真執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履職情況報告制度的通知》(寧政發〔2007〕168號),自覺服從本級安委會的領導、協調和監督。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一條 自治區宣傳部門(政府新聞辦)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宣傳作為全區實施社會宣傳教育的重要內容,納入社會宣傳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指導各級宣傳部門和新聞單位組織實施。
(二)組織、指導建立安全生產公益宣傳通道,開辟安全生產宣傳專欄;組織新聞單位宣傳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報道安全生產先進典型及重大安全生產活動。
(三)指導各級宣傳部門、新聞單位對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和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實施輿論監督。
(四)協同自治區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協調有關新聞單位刊播全區安全生產重大事項公告和通報。
(五)加強對新聞記者的職業教育,正確把握輿論導向,引導新聞媒體正確宣傳安全事故及其他突發事件,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維護黨和政府的形象及社會穩定。
第十二條 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安排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執法能力、支撐條件、應急救援建設和事故隱患治理所需自治區預算內投資,并對投資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運用宏觀經濟調控措施扶持工藝技術先進、危險有害因素較小的建設項目,淘汰工藝技術落后及無法達到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建設項目。
(三)對重大和限制類建設項目核準時,指導有關單位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制度,并保證安全設施投入納入項目概算。
(四)組織、協調、指導、督促全區重大基礎設施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參與不符合礦山工業發展規劃、不符合產業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十三條 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主管行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履行全區機械、冶金、有色、石化、電力、建材、醫藥等工業行業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組織、指導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做好轄區內鐵路道口的安全監控和事故防范工作。
(二)履行國防科技工業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生產許可證、銷售許可證的核發管理工作;負責軍工產品儲存庫風險等級認定和技術防范工程方案審核及工程驗收工作。
(三)指導、督促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加強對中小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指導中小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及時排查和治理事故隱患,完善安全生產條件。
(四)組織技術改造項目時,將安全設施投入納入技術改造項目概算,督促企業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制度,參加項目安全設施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五)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協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拼裝車、船和特種設備非法生產行為;履行全區電網運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依法打擊影響和破壞電網安全運行的違法行為。
(六)按照國家有關煤炭工業發展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制定自治區煤炭行業管理政策規定,依法整頓煤炭生產經營秩序,組織關停不符合產業政策和違法經營的煤礦。
(七) 指導煤炭企業加強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礦長資格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煤炭經營許可證的核發管理工作;負責全區煤礦年度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硫涌出鑒定審批;負責煤礦建設項目聯合試運轉的審批;負責國有煤礦集團公司及所屬煤礦負責人和管理人員下井帶班辦法的批準;負責各類煤礦生產能力的核定審批;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煤礦勞動定員管理工作。
(八)組織全區工業系統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并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 自治區教育廳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履行指導、監督各級各類學校(含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備案的民辦學校,不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的技工學校)的校園安全管理和綜合治理職責。根據全區各級、各類學校安全狀況,制定防范安全事故措施對策,建立師生安全事故防范機制,加強教育設施安全檢查,監督各類學校履行安全管理責任,組織查處學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職或違法行為。
(二)負責自治區本級管理的大中專院校和直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學校對校園教學場所、生活設施、校辦企業、實驗基地特別是各類建筑物或構筑物的危房、易燃易爆、壓力容器、用火用電場所以及校車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事故隱患,并組織、督促整改。
(三)加強對各類學校、單位組織學生開展校外社會實踐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督促各類學校、單位及時制定各項應急預案和事故防范措施,嚴防各類事故發生。對以各種形式、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其他危險性勞動,或以各種名義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場所,或給予中小學生使用有毒有害教具、學具的,必須立即制止和糾正,并對有關責任人進行查處。
(四)將安全教育列入義務教育內容,組織師生員工開展火災、溺水、觸電、交通等事故警示教育活動,向師生員工普及事故防范知識,增強學生自我保護能力。
(五)指導有關單位做好教育展覽安全管理工作,組織教育系統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并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廳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科技進步納入全區科學技術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普及安全生產科學知識,在全區推廣應用安全生產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技術、新成果。
(三)積極支持科研機構和有關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推動安全生產科技進步。
第十六條 自治區公安廳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履行全區危險化學品公共安全管理職責。負責指導、監督全區公安機關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相應監督管理職責。
(二)履行全區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職責。負責指導、監督全區公安機關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履行相應工作職責;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道路運輸、銷售環節的安全監督檢查職責;負責配有民用槍支的營業性射擊場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三)負責焰火晚會、煙花爆竹燃放和跨地區大型群眾文化、體育、商業或集會游行等大型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四)指導、督促全區公安機關查處違反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打擊無證生產、經營、運輸、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生產、儲存、郵寄、銷售煙花爆竹的行為。
(五)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根據全區道路交通安全形勢,提出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的措施和對策;組織實施道路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和公路危險路段安全隱患排查,提出整改措施建議;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負責全區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綜合統計、分析、報告及信息發布工作;組織、指導機動車輛牌證發放、駕駛員考核工作;指導、監督車檢機構開展車輛安全技術檢驗檢測工作;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負責全區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導全區公安交通管理機構參與城市道路交通和安全設施的規劃,組織開展交通安全科研工作。
(六)履行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根據全區消防安全形勢,提出防范火災事故的措施和對策;組織實施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和隱患排查,提出整改措施建議;依法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負責全區火災事故的綜合統計、分析、報告及信息發布工作;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七)組織編制全區道路交通和消防特大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統一指揮道路交通安全和火災事故的應急救援,并負責事故現場的處理工作;參與重特大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八)依法查處涉及安全生產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參加全區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十七條 自治區監察廳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依法對行政監察對象履行安全生產責任情況實施監察,對構成安全生產違紀的案件及人員進行查處或提出監察建議。
(二)參加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調查核實有關監察對象的責任,提出處分建議或作出處分決定,并對事故調查工作和事故責任追究情況進行監督。
(三)督促、指導全區各級監察機關做好職責范圍內各類重大事故或其他性質惡劣事故的調查處理和事故責任追究工作。
(四)適時通報或通過新聞媒體公布重特大安全事故案件行政責任追究情況。
第十八條 自治區司法廳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列入全民普法內容,會同有關部門宣傳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二)監督、指導律師、公證員等法律服務工作者采取多種形式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法律服務,對經濟困難的安全生產事故傷亡人員及其家屬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三)指導、督促監獄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作為服刑人員改造學習和培訓教育的內容。
(四)指導、監督全區監獄、勞教企業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安全投入,完善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防范措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十九條 自治區財政廳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根據安全生產工作需要,保障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專項整治活動、事故調查、考核、獎勵等和行政執法所需經費。
(二)每年安排專項資金,用于安全生產支撐體系建設、安全技術改造項目資金貼息、應急演練、應急救援體系建設以及自治區重點監控的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治,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指導各級財政部門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必需的經費列入財政預算,落實安全生產監管投入,支持安全生產監管能力、支撐體系建設。
(四)研究完善安全生產經濟政策,配合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經濟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將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列入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教育內容和培訓學習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將安全生產責任履行情況作為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錄用、晉升、獎懲、考核的重要內容。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責、權、利方面的相關政策。
(三)做好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推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崗位資格制度,制定出臺注冊安全工程師職稱待遇等相關規定。
(四)負責全區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工作,依法查處損害女工、未成年工勞動健康行為,維護女工、未成年工合法權益,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童工的違法行為。
(五)加強勞動監察,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工傷保險政策情況,督促企業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確保因工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得到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負責督促、責令發生傷亡事故的用工單位按有關規定對傷亡人員給予賠償。
(六)負責事故傷害職工的工傷認定,組織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因事故遭受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對己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依法及時兌現工傷保險待遇。
(七)負責指導、監督全區技工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技工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對教學場所、生活設施、校辦企業、實驗基地等進行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治;加強對技工學校組織學生開展校外社會實踐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監督學校制定社會實踐活動應急預案及防范安全事故措施;將安全教育作為技工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重要課程納入教學計劃,開展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普及事故防范知識,增強學生自我保護能力。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規范和監督管理全區礦業權市場,對礦業權人勘查、開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查處、取締無證開采、越界開采、以采代探等非法采礦行為,維護全區正常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秩序。
(二)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礦山安全專項整治,對依法關閉的礦山企業,按規定及時注銷采礦許可證。
(三)指導、督促全區國土資源系統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及安全生產保障措施。
(四)負責全區地質災害、礦山環境的監測和治理、預防工作,督促礦山企業對采礦活動造成的地質災害進行治理,負責向相關部門通報泥石流、山體滑坡等地質災害預警信息。
(五)參與礦山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履行全區放射性物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負責放射性物品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安全的統一監管,依法查處違法行為,調查和處理放射性物品安全事故。
(二)履行全區廢棄危險化學品和醫療廢棄物處置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參與重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調查;負責生態破壞事件調查;負責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應急監測、處置工作;督促、指導危險化學品進口單位依法進行登記。
(三)履行全區“三廢”排放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依照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依法查處污染和破壞環境行為。
(四)組織全區環保系統對企業環保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督促責任單位及時排除事故隱患。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履行全區建筑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根據全區建筑行業安全生產狀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制定防范建筑安全事故對策措施,并組織實施。
(二)在城鄉建設規劃中,將生產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安全作為規劃、建設的前置條件和審批重要依據。
(三)履行全區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監管職責。負責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企業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核發工作。
(四)履行全區城市道路橋梁、燃氣供應、供水、供熱、污水和垃圾處理等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產權單位對重大基礎設施進行安全隱患排查和治理。
(五)組織建設系統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參與調查處理建筑安全事故。
(六)負責建筑工程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工作,發布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工作信息。
第二十四條 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履行全區道路運輸行業安全管理職責。負責把好道路運輸行業市場準入關、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營運駕駛員等從業資格關,加強車站(場)安全管理。
(二) 負責組織交通運輸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培訓教育。負責組織運政管理人員和道路運輸行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及道路運輸安全科技項目推廣應用工作。
(三)組織實施全區道路運輸安全監督檢查和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承擔水路運輸企業和水路建設工程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根據全區水上交通安全現狀,提出加強水上交通安全措施對策,并指導、督促實施。
(五)負責全區民用運輸船舶安全技術檢驗和船舶(漁業船舶、公安船艇除外)檢驗證書的核發管理工作,依法查處“三無”船舶,嚴把船舶安全技術和市場準入關。配合渡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渡口設置的審批工作,負責全區船舶登記和船員適任資格考試和發證管理工作。
(六) 組織實施全區水上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制定全區水上交通安全專項整治方案,并組織、協調和監督實施;指導、督促有關部門排查整治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隱患,整頓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七)履行全區公路、橋梁、隧道工程建設安全監督管理職責。負責交通基礎設施安全監督檢查,組織開展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制度,嚴把市場準入關,落實工程質量安全責任制。負責實施安保工程和自治區級危險路段治理工作。
(八)負責統計、分析和報告公路建設、道路運輸、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發布交通安全事故信息;組織編制全區重特大公路建設、道路運輸、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交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理,并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水利廳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履行全區水利設施、河道及其岸線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大壩、水庫、黃堤、河堤、湖泊、水渠的安全監控工作,指導、協調有關地方政府和部門做好決堤、垮壩事故防范工作。
(二)負責全區防汛、抗旱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向相關部門通報河流、湖泊、水庫超保證水位警報及病險水庫、堤壩險情、泄洪、山洪、泥石流等預警信息。
(三)負責全區水利建設工程質量監理和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區水利系統管理的地方水電站及其域網發配電單位安全管理工作。
(五)負責組織編制全區水災害特大事故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組織水利系統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并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 自治區農牧廳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履行全區農業種植業、沼氣使用和外來生物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指導、監督農村基層組織和農民做好植物耕種、沼氣使用的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負責全區農藥、鼠藥、飼料生產、經營、使用環節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三)承擔自治區草原防火指揮部日常工作,組織制定全區重特大草原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負責全區草原火災救援機構以及救援隊伍的建設和調度指揮。
(四)履行全區水產畜牧行業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指導、監督相關企事業單位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加強養殖業安全管理,宣傳和推廣安全養殖知識,防范養殖過程中各類安全事故發生。
(五)依法對漁業船舶作業安全實施監督檢查,查處違法違章人員;負責漁船安全技術狀況檢測檢驗、注冊登記以及漁船、船員證書年審工作;負責漁船船員培訓、考核工作;負責漁船登記證、漁船檢驗合格證、漁船船員證等證書核發工作;負責編制漁業事故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
(六)履行全區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職責。負責拖拉機等農業機械在鄉村道路使用的安全監督檢查,依法糾正和處理違章行為;開展拖拉機等農業機械使用安全宣傳教育;配合有關部門搞好道路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并根據農機安全生產實際,開展農機安全專項整治。
(七)負責全區拖拉機等農業機械的安全技術檢驗、注冊登記、核發牌證工作;負責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培訓、考試、發證以及定期審驗工作;負責農機培訓學校、農業機械改裝點安全管理工作。
(八)負責勘查、處理道路外農業機械安全事故,參與拖拉機等農業機械在道路上發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農業生產、沼氣使用、草原防火等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二十七條 自治區商務廳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履行全區商業貿易服務行業安全管理職責。指導、督促全區商業貿易服務企事業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配合相關部門加強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和其他危險物品經營、儲存、運輸環節以及存在火災危險的商業性公眾聚集場所的安全檢查,完善安全設施,嚴防火災、爆炸以及其他容易造成群死群傷事故的發生。
(二)指導對外貿易和出口加工企業安全管理工作。按照世界貿易組織條款中出口企業勞工條件的有關要求,指導出口企業遵守有關公約、條約,特別是危險化學品公約,保證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設施,確保出口企業勞動條件符合世界貿易組織的要求。
第二十八條 自治區文化廳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履行全區文化系統和行業安全管理職責。組織開展博物館、文物保護單位、圖書館、影劇院、文化館、網吧、歌舞廳以及音像市場安全檢查,指導、督促相關單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隱患,做好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門開展文化市場、文化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參與有關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二十九條 自治區衛生廳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履行全區衛生監督管理職責。指導、督促全區各級衛生監督機構對飯店等向公眾出售食品的場所進行衛生監督檢查,及時查處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采取防擴散措施并依法處理。
(二)負責擬訂職業衛生地方性法規和行政性規章、標準,規范職業病預防、保健、檢查和救治;負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和化學品毒性鑒定工作;綜合協調有關部門組織開展食品衛生專項整治;依法對產生或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衛生設施進行審核或驗收,查處職業病防治工作中的違法行為;負責不含放射源的放射工作場所放射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三)負責全區食品、藥品和職業中毒等公共衛生事故的緊急救護和醫療工作,并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參與其他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對安全事故現場實施緊急處置、救護以及防疫處理。
(四)負責全區食品中毒、職業中毒事故和職業病發生情況綜合統計、分析和報告工作,并提出預防措施和對策。
(五)指導全區衛生系統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區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做好醫療廢棄物、放射性物品安全處置管理工作。
(六)負責編制全區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指導全區各級衛生組織、機構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編制和演練工作。
第三十條 自治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 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監督檢查國有資產出資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情況,督促國有資產出資企業做好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根據國有資產出資企業安全生產狀況,提出防范安全事故對策措施,并指導、督促企業實施;協調解決企業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將安全生產納入國有資產出資企業工作考核中,與企業負責人的業績、收入和任免掛鉤,切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參與出資企業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三十一條 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審核擬定自治區、市、縣(區)、鄉(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設置、職能配置和人員編制方案,統籌管理全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編制。
(二)審核提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和機構編制調整意見,綜合協調和理順各部門間的職能關系。
(三)按照支持、統一、效能的原則,為建立健全全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和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服務。
第三十二條 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將安全生產條件作為市場準入前置條件的相關規定,將規范安全生產行為作為整頓市場的重要內容納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品等危險物品的市場經營活動,取締和打擊非法、違法經營危險物品行為,組織查處未經許可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使用民爆器材的違法行為。
(三)負責取締全區非法生產經營企業或生產經營點;規范全區勞動保護用品生產和銷售市場;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對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或未經安全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四)履行全區各類交易市場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指導、督促各級、各類交易市場加強安全管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嚴防火災和其他安全事故發生。
第三十三條 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履行全區工業產品質量監督和設備、儀器計量管理職責。負責汽車、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檢驗單位資質審查以及檢驗單位從業行為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打擊、取締拼裝車輛和特種設備非法生產點,查處使用拼裝車輛、特種設備違法行為;依法做好有關設備、儀器、儀表涉及安全指標的計量工作。
(二)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對特種設備以及氣瓶充裝實施安全監察,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考核和發證。
(三)負責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許可證核發管理和質量監督檢查工作。
(四)負責全區特種設備重大事故隱患和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有關單位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整治,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監控,編制特種設備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
(五)負責全區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統計、分析和報告工作;依法組織全區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并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第三十四條 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貫徹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擬訂安全生產相關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全區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承擔自治區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自治區有關部門和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考核并通報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執行情況,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三)承擔全區非煤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依法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負責全區非煤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
(四)負責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負責職業衛生評價及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五)負責組織全區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依法組織較大、重大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監督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六)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全區生產安全傷亡事故統計分析工作。
(七)負責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查處煤礦違法違規行為,參與煤礦事故的查處;參與制定煤炭行業安全標準實施細則,擬訂煤炭行業管理中涉及安全生產的重大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審核煤礦安全技術改造、瓦斯綜合治理與利用項目和科技發展規劃。
(八)負責監督檢查職責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
(九)組織、指導并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含煤礦礦長、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考核工作。
(十)指導、協調全區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評價工作。
(十一)組織、協調、監督全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組織、指導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二)承擔自治區安委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第三十五條 自治區廣播電影電視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組織協調安全生產宣傳,將安全生產宣傳納入社會公益性宣傳范疇,并在本系統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中予以安排。
(二)指導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積極播放關于安全生產題材的新聞或專題節目,與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安全生產法制教育和安全生產重大宣傳活動。
第三十六條 自治區新聞出版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組織制定新聞出版行業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負責督促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二)負責各類圖書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書市等圖書展銷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 自治區體育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體育系統單位的安全管理,指導督促系統內單位貫徹安全法律法規、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體育場所、設施及大型體育活動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條 自治區旅游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履行全區旅游行業安全管理職責。組織開展旅游安全專項檢查,排查旅游設施安全隱患并督促責任單位及時整改。
(二)負責監督、指導有關部門、單位做好旅游景區(點)、度假區、旅游賓館、旅行社、旅游車船以及特種旅游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履行旅游景區(點)建設項目施工安全監督檢查職責;督促、協助有關部門、單位完善游覽區安全設施、開展驚險游樂設施安全檢驗檢測工作;督促有關單位做好游客聚集場所安全管理工作。
(四)按規定及時統計、上報旅游安全事故情況,組織旅游人身傷亡事故應急救援,并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第三十九條 自治區林業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履行全區森林防火安全管理職責。根據全區森林火災發生的特點和規律,提出防范森林火災措施對策,制定全區森林防火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指導、督促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轄區森林和森林周邊草原防火安全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森林公園、有林風景區(點)履行防火安全管理職責;負責所屬林場、草原或林業企事業單位的森林防火、森林采伐和林產品加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工作。
(三)組織森林火災救援滅火工作;負責全區森林火災事故統計、報告工作,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安監局等部門報告森林火災事故信息。
(四)承擔自治區森林防火指揮部日常工作,組織制定全區重特大森林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負責全區森林火災救援機構以及救援隊伍的建設和調度指揮。
第四十條 自治區糧食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履行全區糧食系統安全管理職責。負責指導全區糧庫、糧油加工企業以及經營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履行糧食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相關單位完善消防安全設施和加工設備安全技術措施;教育職工正確用電、用火,科學使用儲糧化學藥品,嚴防安全事故發生。
(二)組織全區糧食系統安全專項檢查,排查事故隱患,并督促責任單位及時整改。
(三)組織全區糧食系統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并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第四十一條 自治區農墾事業管理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履行全區農墾系統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根據全區農墾系統安全生產狀況,制定防范安全事故措施對策,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本系統安全生產大檢查,指導、督促全區農墾系統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三)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取締涉及本系統的非法生產經營點,規范農墾生產經營市場,維護農墾系統安全生產管理秩序。
(四)參與農墾系統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四十二條 自治區供銷合作聯社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履行全區供銷合作系統安全管理職責。
(二) 組織本系統安全大檢查,督促、指導供銷合作企業排查事故隱患,加強消防安全以及其他安全事故防范工作,防止火災、爆炸、中毒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發生;指導、監督全區供銷合作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履行危險化學品、農藥、鼠藥、民用爆破器材和煙花爆竹及其原材料運輸、儲存、經營環節的安全管理職責。
(三)組織本系統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并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第四十三條 自治區輕紡工業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指導全區輕紡工業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履行全區紡織、服裝、造紙、包裝印刷、日用化工、陶瓷玻璃、文化辦公、塑料、電池、室內裝飾等輕工行業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二)組織、指導、督促輕工、紡織等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及時排查和治理事故隱患,完善安全生產條件。
(三)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安全生產專項整治。
(四)參與全區輕紡工業系統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四十四條 自治區地礦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組織開展系統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工作。
檢查指導本系統各單位生產、經營和使用危險物品的安全技術管理、安全操作規程及特殊工種管理、勞動保護等工作。
(二)負責審查本系統安全技術措施實施計劃,組織推廣運用現代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方面的技術。
(三)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督促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督促、指導系統內各單位制定事故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
(四)參與本系統新建、擴建、技術改造和引進項目安全生產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初步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工作;統計、匯總、上報安全報表。
(五)督促本系統按照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經費,并監督經費的使用情況;參與本系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四十五條 自治區人民防空辦公室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協助有關部門指導、監督人防工程建設和防汛、防火等安全工作,監督檢查所屬單位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督促所屬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二)發布事故災情警報,制定人民防空通信及警報網的建設規劃和保障方案并組織實施。
(三)利用人防系統現有指揮平臺、資源、設施和隊伍,參與防災救災和突發性事件應急處理。
第四十六條 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全區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履行全區食品、藥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綜合監督管理職責,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全區食品安全專項整治,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食品、藥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專項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取締非法生產食品、藥品、保健品、化妝品窩點,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藥品、保健品、化妝品行為。
(二)依法履行全區藥品研究、流通、使用環節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指導食品、藥品、保健品、化妝品生產經營單位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食品藥品安全責任制,防范食品、藥品、保健品、化妝品中毒和傷害事故發生。
(三)依法對醫療器械研制、生產、流通、使用進行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四)組織協調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食品、藥品、保健品和化妝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并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第四十七條 寧夏煤礦安全監察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于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規程,研究分析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提出煤礦安全生產計劃和目標建議。
(二)依法監察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及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等情況;對煤礦安全實施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和定期監察;對煤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作出現場處理或實施行政處罰,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標準的煤礦企業進行查處。
(三)檢查指導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對地方貫徹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礦井、煤礦安全監督檢查執法、煤礦安全專項整治、事故隱患整改復查、煤礦事故責任人責任追究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依法組織或參與煤礦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責任落實情況;負責煤礦安全監察調度、統計信息工作,發布煤礦事故、職業危害等煤礦安全生產信息。
(五)指導煤礦安全生產科研和科技成果推廣工作,研究提出煤礦安全生產科技規劃建議,組織對礦用設備、材料、儀器儀表、安全標志、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監察工作。
(六)負責全區煤礦行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按照職責范圍,負責對從事煤礦安全生產條件和煤礦設備設施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咨詢等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的資質管理工作,并進行監督檢查。
(七)負責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組織、指導煤礦安全程度評估;負責煤礦行業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
(八)按照職責范圍,依法監督檢查煤礦企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情況,組織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檢查為煤礦服務的礦井建設施工、煤礦洗選等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九)指導、協調或參與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第四十八條 寧夏地震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履行全區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管理職責,協助自治區人民政府做好地震緊急救援組織工作。
(二)負責震情和災情速報工作,組織地震災害調查與損失評估,會同有關部門防范地震次生災害。
(三)參與制定地震重建規劃,按職責權限確定抗震設防要求,負責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許可證核發管理工作,審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
第四十九條 寧夏氣象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全區重大災害性天氣監測、預報、警報工作,及時對重大氣象災害作出評估,并提出防御措施;及時向自治區有關部門通報暴雨、暴雪、寒潮、大風、高溫、雷電等預警信息;參與重大項目的氣候環境影響論證。
(二)指導全區雷電災害公共安全防御工作,組織全區性防雷設施安全檢查,對可能遭受雷擊的高層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備的雷電防護裝置,指導有關單位委托防雷設施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三)負責全區氣象探空氣球的統一規劃與管理,履行施放安全檢查和隱患查處;負責系留氣球、自由氣球懸掛、施放安全監督。
(四)負責規劃、管理和指導全區人工影響天氣工作,加強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期間的安全檢查和事故防范工作。
(五)依法組織或參與雷電災害事故調查處理。
第五十條 寧夏郵政管理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履行全區郵政系統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根據全區郵政系統安全狀況,制定防范安全事故措施對策,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本系統安全大檢查,指導、督促全區各郵政單位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嚴防各類安全事故發生。
(三)建立規范的郵件安全檢查制度,落實郵件安全檢查責任,嚴防危險物品或其他危及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郵件進入郵政通信渠道,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涉及安全的相關案件。
第五十一條 自治區無線電管委會辦公室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履行全區無線電頻率及其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受理無線電干擾申訴,查處干擾無線電行為,保障全區境內航空等通訊頻率安全。
(二)履行衛星地面接受設施、無線電臺(站)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三)參與有關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五十二條 蘭州鐵路局寧夏區段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履行寧夏區段鐵路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對寧夏區段列車運行實施安全監察,負責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品等危險物品鐵路運輸單位、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嚴防火災、爆炸以及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
(二)負責寧夏區段鐵路沿線、道口有關行車設備和車站的安全管理工作,嚴格落實管轄道口的安全監控措施,及時消除各類事故隱患。
(三)履行寧夏區段鐵路施工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指導、監督在施工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生產保障措施。
(四)監督、指導寧夏地方鐵路、參與承建寧夏區段鐵路工程駐寧鐵路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五)負責寧夏區段鐵路安全事故綜合統計、分析和報告工作,依法組織寧夏境內鐵路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五十三條 民航寧夏安全監督管理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全區民用航空行業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全區民用航空企事業單位執行國家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度和標準,指導民航企事業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安全投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組織、監督民航企事業單位制定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督促演練。
(二)按授權負責區內民用航空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飛行訓練機構和維修單位合格審定、民用航空器適航審定、民用航空飛行專業人員資格管理和民用航空器持續適航管理工作。
(三)按授權負責對區內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的設計、制造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區內民用機場安全運行監督管理。
(四)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民航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區內專機保障工作;承擔轄區內國防動員和重大、特殊、緊急運輸(通用)航空搶險救災的有關協調工作。
(五)負責區內民航企事業單位安全事故的綜合統計、分析、上報工作;依法組織或參加民用航空飛行事故、地面事故和事故征候的調查處理。
第五十四條 寧夏電力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全區電力系統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直管范圍內的發電、供電、變電、配電以及電力工程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檢查;指導有關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生產保障體系,強化系統內部安全監督機制,排查和整治事故隱患,防范生產傷亡事故發生。
(二)負責本公司所屬電力線路走廊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維護所屬電網運行安全。
(三)負責所屬單位傷亡事故統計、分析和報告工作;負責組織所屬企業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并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第五十五條 自治區統計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負責將安全生產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指標體系,并定期公布;負責安全生產指標體系相關指標的統計工作,為考核提供依據。
第五十六條 自治區政府法制辦公室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將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法制作為法制建設的重要內容,加快完善我區安全生產法規體系。
(二)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提出我區有關安全生產的立法建議,把制定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規章及時納入立法計劃。
(三)負責自治區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草案的審查工作。
(四)協同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檢查,依法受理和指導安全生產行政復議。
第五十七條 自治區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職責:
(一)負責自治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值班工作,及時報告全區安全生產事故重要情況。
(二)協調、指導全區安全生產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協調、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三)協調、參與全區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預防預警、應急演練、搶險救援和宣傳教育等工作。
第五十八條 自治區檢察機關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應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邀請,參加全區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依法對事故責任者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自治區總工會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組織開展群眾性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安全技能競賽活動,教育廣大職工依法行使安全生產權利,履行安全生產義務。
(二)參與研究制定全區安全生產工作政策措施,并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三)組織從業人員開展安全生產群眾監督,對生產經營單位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等行為提出糾正建議。
(四)依法組織有關工會組織參與審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
(五)參與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第六十條 共青團寧夏區委員會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將宣傳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開展安全生產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產科技知識列入共青團活動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共青團員和青年職工參加各種形式的安全生產活動,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三)組織共青團員和青年職工學習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安全事故能力。
第六十一條 武警寧夏總隊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履行管轄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督促、指導管轄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生產條件,排除各種事故隱患,加強事故防范工作。
(二)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重大災害事故時,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自治區安委會的指令,及時組織警力參加應急救援和事故搶險。
第四章 責任落實措施
第六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分析、部署、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防范安全生產事故工作。會議情況應報上一級安委會辦公室備案,會議確定的各項防范措施由同級人民政府監督落實。
第六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安委會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組織、指導和督促,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落實不力的進行通報,并建議政府督查機構將其列入重點督查對象。安委會各成員單位應積極參加安委會組織的各項檢查、督查、宣傳活動,按季度向安委會報告履行工作職責情況。
第六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地區易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設施和場所進行檢查,采取防范措施。對易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具體單位、設施和場所及其整改責任部門,由同級安委會明確。
第六十五條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互相配合。需共同開展檢查的,實行聯合檢查;分別進行檢查的,應互通情況,對發現的問題應由相關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相關部門并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及時進行處理。
有關部門在安全檢查時,應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以及下達的執法文書、督促整改的情況做出書面記錄,采用錄音、錄像、照相等手段留下證據,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記錄在案,及時向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六十六條 建立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指令督辦制度。對生產安全事故暴露出來的以及安全生產督查、檢查中發現的生產安全重大隱患,各級人民政府安委會根據有關規定向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下達《整改指令書》,收到《整改指令書》的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及時整改落實。
重大安全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安全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未排除的,不得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第六十七條 建立隱患整改綜合執法制度。對不執行隱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根據隱患所在單位的具體情況由安監、公安、建設、環保、質監、工商等相關部門及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各級安委會辦公室對隱患整改指令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對執行受阻的,要立即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凡不按要求履行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法進行查處,嚴肅追究有關單位、部門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和自然災害預報預警預防體系,制定和完善自然災害應急預案。氣象、應急辦、安監、煤監、交通運輸、農業、國土資源、水利、廣電、林業、城鄉建設、人防等部門應當建立災害性天氣、地質災害和生產安全事故監測和預警預報機制,形成部門聯動、信息共享的聯合災害預防和救助體系,并加強災害性天氣尤其是局部地區、極端氣候及地質災害的監測預報,及時準確發布各類災害預警信息。
第六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情況,納入領導干部年度政績考核體系,作為領導干部、領導班子能力評價和任用的重要標準。
上級人民政府按年度考核其有關部門及下級人民政府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情況。凡未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并由此造成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七十條 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沒有完成年度生產安全事故控制指標,取消評先評優資格。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凡涉及相關表彰獎勵的,應事先征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七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按本規定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造成嚴重后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 自治區其他單位負責本單位、本系統的安全生產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第七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主要負責人,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正職負責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職職責的副職負責人。
第七十四條 本規定由自治區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七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2001年印發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職責》(寧政發〔2001〕2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