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進入現場接觸和處理爆炸物品的工作人員一定要具有爆炸物品專業知識,著全棉工作服,軟底鞋,關閉通訊工具,不帶火源、火具,接觸雷管、起爆藥、導爆藥前還須導除人體靜電。不了解情況,無專業知識,不得輕易觸碰爆炸物品。
(2)打擊、取締和收繳非法生產、儲存爆破器材的工作人員對現場要進行認真分析,周密制定現場處置方案,切忌亂兵上陣,應由熟悉情況的人員或當事人帶領進入,或確認無危險后再進入現場調查,以防違法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傷害報復調查民警。
(3)對非法生產場所,首先要妥當疏散生產人員,注意穩定現場做工者的情緒,以防慌中出亂。要防止群眾圍觀,在足夠的安全距離外劃定警戒線,以防意外。
(4)對非法生產炸藥的廠點,可在取締時封存其所有原料產品,運到專門的銷毀場處理。
(5)對某些無照、無證生產雷管的企業進行查處時,起爆藥一定要由專業人員處理,不得擅動。雷管半成品可能涉及不同階段的裝藥,也應由專業人員處理。雷管成品可用專車運往規定銷毀場處理;搬動時輕拿輕放,避免明火,雜散電流、射頻干擾,避免和炸藥等其他爆炸物品同車運輸。
(6)查處非法銷售、儲存民用爆破器材時,首先應找到當事人調查了解清楚情況后,分清現場存放物品的種類、性質,需查封、運輸爆破器材時,應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搬運時輕拿輕放,避免磨擦、碰撞。炸藥、雷管必須分車運輸,不得將性質相抵觸的物品同車運輸。
(7)對非法運輸爆炸物品的檢查,必須在人煙稀少的安全地點停放,在未了解產品性能的情況下,不得搬動。需扣留時,必須停放在專用倉庫并切實加強防護,妥善處理。
(8)收繳爆炸物品時應詳細登記發現的時間、單位、地址、發現人、發現過程、物品種類和數量、潛在危險程度,必要時請專業技術人員鑒定物品種類和性質。
(9)對可疑爆炸裝置的處置,應由專業技術人員或防爆隊員處置,其他人員不得盲目移動或拆除。
(10)爆炸事故、案件發生后,應依照現場具體情況制定保護和警戒范圍,除排險、搶救滅火、勘查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不準進入中心現場。有關黨政領導可以在現場外圍巡視視察,也不應過早進入中心現場。
(11)現場排險應注意幾種險情:現場仍留有爆炸物品,由于現場勘查人員的移動、撞擊、吸煙等,還會引起爆炸;炸毀的建筑物還會有倒塌的危險;爆炸的地下室存有毒氣危險;電氣設備可能帶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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