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爆破器材銷售單位應持有公安機關核發的《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出售爆破器材時,必須驗收購買方持有的公安機關簽發的《爆炸物品購買證》。嚴禁自由買賣,嚴禁企業自銷,嚴禁用爆破器材換取其他物品。
(2)銷售單位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經營場所和儲存倉庫,配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具有專業技術人員和符合規定要求的保管員、押運員、倉庫守護員;建立健全嚴格的銷售管理、儲存管理和流向登記制度。
(3)不得經銷不合格和國家禁止的產品,不得從非法渠道采購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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